仲裁机构一般有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具体如下:
1、仲裁机构有以下种类:
(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2)临时仲裁机构。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法律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2、劳动仲裁的申请程序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