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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传唤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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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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