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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孕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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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怀孕32周或不足32周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可以乘坐;怀孕超过32周、不足36周的孕妇,需前往始发地南航营业部填写《特殊旅客(孕妇)乘机申请书》并按上述接受条件检查,经检查符合运输条件后,方能办理定座手续。乘机时需提供旅客在乘机前72小时内填开的县级(含)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和该院医生签字方能乘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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