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发时游泳活动系由朋友、同学间自发相约成行,并不存在由何人组织的问题,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所规定的群众性活动。从参加游泳活动的人员来看,参与者之间均系平等自律的,故参加活动的成员相互之间均无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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