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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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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制定的行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确立的市场准入制度;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专营、专卖的物资,买卖的物品以及相关证件和公文、非法出版物、外汇等;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

3、行为表现不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发生在经济领域包括生产、流通领域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中任何一个单一的环节都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倒卖文物罪只有“倒卖”一种行为方式。“倒卖”行为不是单纯的买或者卖,而是一个整体,它包含对文物的非法收购、贩卖和转手倒卖等行为。因此,仅有收买或者出卖文物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倒卖文物罪。

4、两罪的侧重点不同。非法经营罪强调的是主体有无经营权;而倒卖文物罪强调的是行为对象是否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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