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公司解散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形式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第一、任意解散。根据《公司法》的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任意解散公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二、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强制解散公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2、司法解散。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强制解散,主要是属于被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而任意解散,实际是由公司本身自行来决定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