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目得
1、为有效预防、控制与消除作业环境中得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 病得发生,特制订本措施。
2、 本措施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得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作业人员得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得管理要点、方法与内容。 二、要求
1、 根据分级管理得原则,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不么负责人对本部门得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作业环境中得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 设备部、生产技术部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与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三、职责
1、 安全管理部就是职业病预防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与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引进工程项目得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到有资质得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就业定期体检,负责建立全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各生产部门配合完成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得监测工作;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与在岗期间得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1、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得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得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与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得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行政人事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得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与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各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与在岗期间得职业健康培训。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得防护治理
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得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得智力技术与方法;对于投资较大得治理项目,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得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列入下一年度得安措计划,并上报安全管理部。 六、作业环境管理
1、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代表点由安全管理部配合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安全管理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生产部门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得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2、 安全管理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评价。安全管理部将评价与检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3、 各生产部门对监测超标得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得困难或尚不能解决得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得个人防护措施、
4、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得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 产区域得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得要求。
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得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与必要得安全区、
6、 各生产部门应加强对作业现场得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得管理
1、 各生产部门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9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并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与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2、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得健康及所从事职业相关得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得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 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得可疑病人,安全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各生产部门,并会同生产部门根据病人得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得临床表现与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八、职业病得诊断与治疗
1、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得员工,由行政人事
部在两个月内将其进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内将其调离。 2、 职业病人得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3、 列入工伤统筹得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得,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用中支付。
4、 职业病人患其她疾病得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九、考核
1、 对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全管理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考核等处罚、
①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 期不采取措施者;
② 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③ 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④ 强令职业病患者与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2、对在有害环境治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得单位与个人,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表彰与奖励、 措施
1、职业病防止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得基本方针。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得领导,成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职业病防止所需得经费与设备、
3、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得培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就是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与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得基础,建立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4、 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 作业时,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得职业性健康检查,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与建立健康档案。
5、 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她作业场所分开,施工人员配备必要得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6、 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得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与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7、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得工程项目,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8、 有放射源或者生产放射线得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得防护措 施,加强防范管理。
9、 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应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进行检测、评 价。
10、 单位必须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病危害与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得作业人员定期进 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11、 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病得人员从事所禁忌得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得人员, 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12、 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得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伤,并定期复查。 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