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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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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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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工程承包人(甲方): 劳务分包人(乙方 ):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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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工程承包方): 合同编号 :

乙方(劳务分包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 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劳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分包工程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碧水亭、传习长廊、地面铺装、排水、公厕、湖边拓宽位置、健康宣传廊、篮球主题景墙、石栏杆、树池、停车位、舞台廊架、习语亭、月亮门景墙、粤韵亭、健康步道等。

(二)工作内容:完成以上分包工程范围的设计图纸与设计变更中所包含的甲乙双方

约定的工作内容。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质量、包工期。

第二条 劳务分包工作期限、地点

(一)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92 天。 (二)工程地点:

(三)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9 年 月 日。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四)甲方应根据发包人(业主)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下达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五)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发包人(业主)、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因工期调整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考虑 。

第三条 乙方资质、注册情况及纳税身份情况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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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

第四条 承包价格

(一)本合同暂定总价 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 )。 (二)以上价格是否含税(是 否);

(三)以上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可以 不可以调整,上述包干价含人工费、零星辅材费、小型机具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人工费、施工降效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地下室施工降效费、施工降排水费、垂直运输人工费、工序衔接窝工费、保险费、规费等全部费用。在包干范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申请额外签工。严禁在定额所包括的工作内容中重复签工及重复办理签证,凡签工及签证与包干工作内容重复者,均视为无效,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结算方式

(一)工程款支付

(1) 付款方式: 转账支付 。

付款方式可为转账支票、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或期票,具体方式由甲方选择。

(2) 本合同无预付款,乙方每月 20 日前申报进度,甲方按审批进度造价的 80 %

比例支付。

(3) 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付款比例不超过累计审批进度造价的 90%,竣工验收后

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 95 %。

(4) 工程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 5 %,待保修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不计利息)。

在保修期间,若乙方保修不及时或达不到甲方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

(5) 办理完工程结算后,扣除已付进度款及保修金,乙方提供作业人员工资发放完

毕的清单依据后,工程结算总款剩余部分,甲方在保修期内分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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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

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与当期工程进度款金额一致的全额劳务 (提供虚假或虚开视为未能提供,为3%税率的专用),于开具后 3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乙方开具前需与甲方进行仔细核对,确定无误后开出。

(7) 乙方在收取进度款前应提供作业人员上一期工资发放完毕的清单依据,并提

供其作业班组人员签名的工资发放清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8)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

款按约支付给甲方,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二)结算

(1) 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和企

业 CI 形象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计划等目标进行验收、评定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结算。

(2) 过程结算:甲方应在 7 日内对乙方所报的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并返

还一份给乙方。乙方如对该次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核结果后的 2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实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结果即视为被乙方确认,并作为当期最终计量结果和结算依据。

(3) 最终结算:乙方已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7 日内,或

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乙双方或者单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7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最终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甲

方在 28 日内审核完毕。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以审核结果为最终验工计价; 若有异议,则按上述结算条款的程序办理。

(4) 合同封账:最终结算无异议后,双方办理封账手续,签订封账协议。若乙方未

按约定的期限上报最终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则以甲方单方计算或者核定的数量为最终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封账。

(5) 甲方向业主、监理和其它单位报送工程有关的资料,仅视为甲方向业主、监理

和其它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必经程序,而不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6)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甲方办理结算,以合同单价和工程量计算书

载明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而实际由甲方提供或承担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同时,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超耗材料、返工材料机械费用、违约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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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处罚等费用,也一并扣除。

第六条 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一)业主与甲方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验评。劳务作业质量应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二)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

(三)在施工中甲方根据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发包人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四)在业主组织的验收过程中及质保期内发现的质量瑕疵及缺陷,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进行返工消除缺陷,并自行承担有关返工消除缺陷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时间组织进场返工消除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进行返工消除缺陷,产生的返工消除缺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费用结算无需乙方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在乙方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扣除。

(五)隐蔽工程在未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覆盖。否则应由乙方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

(六)乙方须按照国家现行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甲方提出,取得书面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乙方须按甲方审核通过或甲方制定的冬雨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负责冬雨季施工防雨、防冻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第七条 临时设施

(一)本工程的临时设施除《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和合同条款特别说明外,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由乙方负责实施、维护及拆除并承担费用。

(二)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方案。乙方临时设施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临时设施投入成本进行估价并经双方签认。

(三)乙方同意:若乙方中途退场,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的临时设施,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时,应按临时设施成本估价和已完成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旧后转让给甲方;单独计量或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由乙方无偿交还甲方,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第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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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三)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制作安全警告标示牌,该费用在乙方当期结算款中扣除。

(五)乙方应根据要求设置专职的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操作证,在证件有效期内,方能上岗操作。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并且应当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存档。

(六)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 并购买人身保险,保险费用乙方承担。如乙方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代为提供,其费用在乙方当期结算中扣除。

(七)在施工期间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若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 规和地方规范的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乙方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经甲方和监理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甲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由于爆破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以及对工程本体或甲方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九)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十)乙方自行承担部门按规定收取的一切费用。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二)乙方对其员工(包括农民工)负有治安管理责任,如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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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加强对乙方施工人员的

定期点名制度,加强过程管控。

(2) 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

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3)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

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4) 负责按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5) 负责对乙方使用本合同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程监控,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6) 负责依据业主、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并送达乙方。

(7) 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

监督检查和验收。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8)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

《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9) 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10) 负责进行工程各项常规试验和委外检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的

计价款中扣除。

(11) 根据发包人(业主)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

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2) 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

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13) 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

购货款及其他一切款项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14) 甲方的驻工地代表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15) 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

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

(16) 甲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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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按照图纸、交

底、规范要求组织施工。配合日常施工测量、监控量测及现场试验工作并及时上报资料, 完成安全应急预案的准备和实施,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向甲方提供各工序的原始施工记录。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对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进行复检并办理签认手续。

(2) 自行解决分包内容中规定的由乙方完成的“三通一平”、临时设施的施工、管

理和维修,以及完工后拆除和复耕工作。施工期间设专人维护好甲方的水、电管线等, 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3)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凡乙方为

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 以便甲方备核。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检查。

(4) 自行制定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每月向甲方提供加盖

乙方公章的工资发放单,并接受甲方的监管。及时、足额为其劳务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办理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费用。

(5)

按工程规范及甲方要求组织人员进场。确保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

全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上述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

证和上岗操作证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6) 建立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劳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向甲方

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确保劳务人员的年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7) 按合同约定及施工计划需要,组织自备小型机械准时进场,按甲方统一规划堆

放材料机械。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妥善处理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纠纷

和矛盾,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或执法部门的处罚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9) 按照工程需要提供施工照明、看守、维护和保卫。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 配合甲方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上道工

序完成后,未经甲方质检人员和监理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及时通知甲方对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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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工程进行检查。

(11) 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保

密。不得使用甲方企业名称、甲方项目经理部名称或其他任何与甲方有关的名称与他人签订任何种类的合同。乙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概由乙方负责履行;乙方发生的侵权行为,亦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12) 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

的约束力,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对甲方的罚款以及甲方对乙方的违约处罚。

(13) 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

方开具的专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专用/普通)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14) 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专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

得的专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专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专用。如果原专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专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专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专用。

(15) 遵照甲方各项管理要求及规定,安排组织施工管理并上报资料。遵照甲方相

关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及规定,加强相应的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6)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与

甲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乙方的班组长与甲方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及向甲方出具《安全质量承诺书》。

(17) 保护和维护施工道路和桥梁畅通,因乙方原因损坏所通行的道路及桥梁的,

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8) 撤离现场时,应按甲方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若

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9) 当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

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撤离劳务作业现场。超过 7 天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应对措施, 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 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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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 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二)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工期和甲方及业主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因工期延误不能实现甲方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部分不予计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10 %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罚款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10%元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材料、重作、返修、返工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应向甲方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据实计算。

(六)乙方擅自停工的,承担违约金 5000 元/天,停工 5 日(含 5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 赔偿因停工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乙方在劳务作业和验收过程中,被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劳务作业质量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1000 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乙方未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引起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承担1000 元/人次违约金,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采取其它措施。

(九)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甲方项目部、公司本部、上级单位、业主、监理及部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本条款,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金 2000 元/次,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场的,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十一)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应向甲方支付 5万 元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十三)乙方未能提供专用的(提供虚假或虚开视为未能提供),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十四)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专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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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元。因乙方开具的专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十五)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专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专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十六)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 保险

(一)乙方必须为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劳务作业场地内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报甲方备案。合同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各项保险费用。

(二)乙方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给予协助;若因乙方保险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三)当不属于乙方所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若乙方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时,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当不属于乙方所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仍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明。若因乙方对资料、文件或证明保管不善导致延误或失去保险理赔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一)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 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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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廉洁条款

(一)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发生任何经济来往,不能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宴请及赠送礼品,否则甲方对乙方处以取消供货资格、撤销合同、拒绝支付货款及 10 倍的罚款等处罚。

(二) 若甲方工作人员向供方索贿、或暗示索贿,供方应向需方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69-XXXXXXXX,举报邮箱:XXXXXXXXXX。需方保证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并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的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企业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能生效。传真件或扫描电子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甲方所有对外签发文件均需甲方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所有以书面形式发给供方的函件应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人签字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达成的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供方要求变更合同将被扣除合同金额的 1% 作为合同变更罚金。

(三)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甲方有权扣付货款来充抵。

(四)乙方保证对其销售的材料拥有合法、充分的所有权,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权力。 (五)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任何信息,如因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全由泄密方承担责任。

(六)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以下无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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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公章: 代表人: 税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代表人: 税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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