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的影响导致以社区为单位的城市纠纷呈现出频发、复杂、冲突性强等特点。各种隐性纠纷也逐渐显现,多发性增加,主体由个体向群体扩散,如果不及时将纠纷予以化解,局部问题就有可能引发社会全局问题,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立足实践,从研究国内已有的多种探索性化解机制入手,探讨如何根据我国城市社区现状,最大限度地利用我国现有纠纷解决资源,达到纠纷解决的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社区;纠纷;化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2012)17-0077-03
一、社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概念
“多元化解”与“单一化解”相对应,针对唯一的、独有的解决机制而言,是适用多种多样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一种机制,而“多种多样”究竟包括哪些解决机制,与单一化解有何不同,有两种通说:其一认为,此多元化解分为正式的诉讼方式和非正式诉讼的方式,既包括公力解决方式也包括私力解决方式;其二认为,此多元化解方式指的是除了诉讼之外的其他所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总称,类似于美国adr的纠纷解决模式。范渝教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既包括诉讼方式也包括非诉讼方式——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而共存于社会
之中,由此构成了一种程序体系,可以满足社会各种主体之间多种需求,这个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调整状态。
笔者将本文的“城市社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定义为——在城市中基于某一特定地域,具有共同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而结合在一起的公民,运用诉讼和非诉讼的多元化方式解决社区纠纷,以达到城市社区秩序安定的机制。
二、我国社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评析
我国较之国外,理论实务界对于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的重点也放在非诉制度,即社会救济制度的构建上,在该理念的指导下,现有的社会救济模式发展多样,各地区根据自身状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出陈创新,社会救济呈现出多元化的模式和特点,本文现以五类事例为代表对其归类解析。 1.在社区内推行多级调解机构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振兴居委会内有三级调解机构:其中两个为社区自建的督查委员会和道德裁定委员会,另外一个为社区居委会的调解小组。社会风尚督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督查社区里破坏公物、践踏草坪、家庭内部暴力以及第三者干扰家庭和谐等违法道德的现象,一旦发现有此类事件,则通知道德裁定委员会,由道德裁定委员会进行评论并最终作出判定,随后,居委会的调解小组将根据判定结果调解。社区自建的这两个委员会主要由社区内离退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组成,由居委会提出备选名单,居民选举
组成;居委会的调解小组则由管片民警、居委会专委等成员组成。 这种解决模式可以归纳为:根据社区情况自建委员会与居委会协调工作,共同解决纠纷。这种由居民自建的委员会更能代表居民心声,反映真实情况,对社区居民的深入了解使得作出的判定也较能符合实际,为居委会调解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2.设专职人员予以调解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为了进一步深入解决社区民事纠纷,产生了67位专职调解员,人称“和事佬”,这些专职调解员免费为社区内的居民调解纠纷多达几千宗,其调解结果得到当地司法部门的认可,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这种解决模式可以归纳为:选聘专职人员调解纠纷,对调解协议赋予法律效力。专职调解人员往往经验丰富,从事工作更为得心应手。而且分工明确的做法,也方便了社区内其他工作的开展。 3.成立职能部门专管疑难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簧门街开展“大调解”工作,其特色在于不仅仅局限“调解”这一单一的工作内容,而将调解涉及的相关事项一并解决。在社区内成立了司法调解指导站和行政调解指导联络点,街道内设社区调解室,对社区内的居民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帮助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方式化解纠纷。
对于上述工作人员解决不了的难题,由管理员带回工作站,先由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必要时邀请司法调解指导站
的法官、行政调解指导联络员以及驻社区的法律工作者进行共同分析研究。
这种模式可以归纳为:一般的纠纷由调解人员进行调解,疑难问题由专设的机构处理。这样的设置分工明确,将简单的事件简单处理,复杂的问题研究处理,认真对待社区纠纷,并且引进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更为切合实际地解决居民问题。 4.设立专职机构聘请律师解决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地区17个社区成立了司法调解厅,该调解厅的人员全部都由聘请的律师担任。
这种模式可以归纳为:由专业的律师参与到社区纠纷的调解,专业水准提供居民信服的意见。这种模式虽然收效很好,但是受一定地域和人员的,中国的律师分布很不平衡,在类似北京这样的城市,社区聘请律师是实际可行的,但是一些偏远的地方律师缺少,此种模式虽好却难以施行。 5.依托公权力开展社会救济
北京市石景山自2011年11月起开展了“人民调解暨法律帮助进立案庭”工作,在该项工作中,石景山在立案大厅设置“法律帮助专席”,由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的教师以及学生为前来欲起诉的当事人和周围社区的居民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这种方式,有些纠纷得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减少了的诉讼案件数量,为和谐社区的建立作出了贡献。
这种模式可以归纳为由国家权力机关组织社会力量依托公权力,为社区的居民提供法律帮助。这样的模式由于公权力的作用,更具有说服力,为一些因情绪激动而到起诉的居民提供详细的帮助,若不能达成调解,可立即向提起诉讼。 三、我国城市社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问题及特点
我国1999年起确定了将26个城市的社区作为建设的实验区,开始了城市社区自治的探索,将社区纠纷的解决着眼于强调对社区居民的动员,即积极主动地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不因过多地包揽而导致纠纷解决速度低下、效率不高,从而导致纠纷扩大,不利于社区的良性发展。将权力逐步地向社会转移,依托居委会等社区组织构建纠纷解决模式,进行社区资源的秩序调整和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