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家住安阳市XX,身份证号XXX。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家住安阳市XX,身份证号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共计28598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2月17日7时左右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无牌货车在安阳市安彰大道安阳市北辰分局门前由东向西倒车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的原告申某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害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到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医院诊断为:1、腰、椎体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3、胸2肋骨骨折。住院期间原告的病情未能缓解,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到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进一步治疗,住院至2017年2月17日出院,两次住院共60天。安阳市人民医院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3个月;增加营养、补充钙剂。2016年12月20日安阳市交通大队做出安公交认字【2016】第15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申某无责任。由于未能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人民,请求人民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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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
原告: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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