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登记、
打卡或其他考勤方法。
第三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
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本公司、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各部门应安排人员负责考勤检查,每天检查迟到、早退、旷工人员,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报财务部门扣罚工资、奖金。
第五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公司部门主任、、下属公司经理(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天至
5天的,扣发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11天至14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对旷工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
15天以上或年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七条 上班时间禁止外出办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持亲友,违
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 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育假、节
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监督、
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