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价农[2003]5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2.21 【实施日期】2003.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价农[2003]58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成都军区后勤部卫生部:
为了促进我省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定价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0)214号)和《四川省关于<四川省定价目录>的批复》(川府函(2002)158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四川省医院自制中成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一、医院自制中成药的价格管理权限
医院自制中成药实行统一定价,分级管理。
省属医院、驻蓉医院的自制中成药,由省物价局制定公布销售价格。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