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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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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审查、审定、告知、培训组织、发证、归档八个环节。各环节采取归口管理、逐级签呈的方式进行审批(详见附件一)。

环 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培训组织 区安监局 七 八 流 程 责任单位 受 理 办(镇) 初 审 办(镇) 审 查 区安监局 审 定 区安监局 告 知 区安监局 发 证 区安监局 归 档 区安监局 归口管理、逐级签呈 一、各办镇、区安监局职责:

(一)各办镇职责:负责受理、初审流程。

各办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业户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达标进行受理、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汇总完毕,填具附件四、五,上报区安监局。

1、受理: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相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上签字确认,并将申报材料转初审;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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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按《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检查表》(附件二)的标准到现场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报给办(镇)领导审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区安监局;对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返回受理人。

(二)区安监局职责:负责审查、审定、告知、培训、发证、归档流程。

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1、审查: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按审查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初审意见的,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审查意见。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

2、审定:申请材料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签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审定意见。

3、告知:由区安监局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参培日期,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培训组织:相关培训工作由区安监局统一组织、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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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区安监局负责签发上岗证;考核不合格的,转入下一期培训班学习,仍然不合格的,不再颁发上岗证件,并取消本年度零售资格的申请。

5、发证:对考核合格的零售业户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6、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并签字确认。

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2、建立了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3、按照《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检查表》(附件二)的要求,经现场检查合格;

4、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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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部门发放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新申请个体工商户持《名称查询卡》);

3、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经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时限、受理、进度安排及有效期限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时限 零售业户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时限进行申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申请材料一律不再进行受理。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济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规定的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仅允许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它区域允许申请有效期为1年或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由区安监局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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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的进度安排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每年度的元月份开始审查、审批(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不超过2个月。具体有效期为:限放区(以高速路为界)外为60天;限放区内为37天。

2、有效期为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每年申请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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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

项目编码: 受理号: 所属办镇: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流程 承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审批材料 交接时间 收到 交出 收到 交出 收到 交出 / 收到 交出 / / 收到 1个 (区安监局签字) 1个 1个 1个 1个 (组织培训负责人签字) (零售业户领证签字) (区安监局工作人员签字) (区安监局工作人员签字) (区局分管领导签字) (办事处领导签字) (相关工作人员签字) 审批意见 审批签名 时 限 (工作日)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办(镇)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初审;对申办材料不受理 工作人员 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15个 按审核标准到现场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转报办(镇)初审 给办(镇)主任审批,并将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区安监局;对不安监中队 符合标准的,返回受理人。由办事处(镇)领导签字报批。 按审查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此表填区安监局审查 写审查意见。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按原分管领导 渠道返回受理人。 区安监局审定 申请材料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签批。 区安监局通知申办人参培日期,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告知 工作人员 理由。 2个 相关培训工作由区安监局统一组织、市安监局统一培训考核,考区安监局核合格的由区安监局负责签发上岗证;考核不合格的,转入下一培训组织 工作人员 期培训班学习,仍然不合格的,不再颁发上岗证件,并取消本年度零售资格的申请。 区安监局对考核合格的零售业户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 工作人员 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区安监局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工作人员 许可证发证号 使用面积 申请单位负责 (㎡) 人签字 备注:1、此表由申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自行打印。2、申报单位请携带此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到所属办(镇)办理业务。3、办(镇)收悉申报单位材料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并填具此表、逐级审批、签字。4、此表上交由区安监局存档。5、此表填写的文字、数字,一律使用规范的字体,用手工填写,并以碳素笔书写。 6 附件二: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现场检查表

检 查 内 容 1.建立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和保管制度 2.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兼任经营人员。 3.用于经营烟花爆竹的房屋应满足防火要求。 4.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经营;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与其他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专柜长度不小于2米,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有效期为一年的经营单位不小于20平方米,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宜采用半封闭式存放。 7.专店经营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过300千克,专柜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150千克。所有经营点均不得设立仓库。 8.在醒目或明显地方张贴安全防范标识。 9.零售经营点应当制订应急救援措施,常年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10.具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条件,并保证畅通。 11.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不准动用明火;不准使用可能产生明火的设备设施;除用于照明的固定防爆灯具、用于取暖的空调外,不准设置其他电器。 12.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一名以上的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 13.经营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 14.零售经营单位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结论: 检查人员: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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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 结 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检查记录”应如实反映检查的实际情况,“结论”应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在发放许可证前表中所列的十四项内容必须全部合格。

附件三: 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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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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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注位册名地称 址 注册资本 传真 万元 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地址 经 济 类 型 联单系位电网话 址 电子信箱 登记日期 工商注册号 登记机关 固定资产总值 从业人员 万元 销 售 额 人 其销中 售人万元 出 口 额 员 万元 人 申经营范请 围 烟花类[ ] 产品分级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A[ ] B[ ] C[ ] D[ ] B[ ] C[ ] 10

本单位符合《山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

变单更位事名项 称 变更前 烟花类[ ] 申请经营范围 爆竹类[ ] 经营场所地址 经 济 类 型 联单系位电网话 址 产品分级 B[ ] C[ ] 注册资本 传真 万元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B[ ] C[ ] 产品分级 A[ ] B[ ] C[ ] D[ ] 烟花类[ ] 变更后 产品分级 A[ ] B[ ] C[ ] D[ ]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电子信箱 11

工商注册号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固定资产总值 从业人员 万元 销 售 额 人 万元 出 口 额 万元 人 其安全管理人员 中 原许可证编号 本单位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

填报单位(公章) 办事处(镇) NO:

办理许可 单位名称 等 家单位(名单附后) 许可内容 性质:发证√ 申请情况 审查情况 12

零售单位 个 初审意见: 同意上报 符合安全要求 (□是 □否) 办事处(镇)领导: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同意发证 区安监局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审定意见: 同 意 区安监局: 年 月 日 13

附件五: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单位汇总表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零 售 地 址 零售负责人 使用面积 (㎡) 许可发证号码 负责人电话、手机 备 注 签名 (手工填写) 填表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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