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第一章 基本原理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
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或总称。
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和重要地位
1. 理论基础:
(1)资源通过市场合理配置,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暗含必要的前提条件:秩序; (2)市场本性、人的经济人本性与秩序要求的矛盾
市场本性:奉行强者哲学。“市场既没有理智也没有良心”,绝对的弱肉强食,竞争
规律的“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本质,它关注的只是结果,它不关注优者的手段和过程,也不会怜悯弱者的委屈与不平;市场不会作价值判断。
人的经济人本性
关于经济人的两个假定——自利人;理性人 自利——个人效用最大化 注意自私与自利的区别:
个人经济行为以效用最大化为准则,与人们日常所说的某个人“自私自利”是两回
事。这一假定所说的仅仅是:人的经济行为都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为准则的。至于这目的是什么,则是另一范畴的问题。目的既可以是利己主义的,也可以是利他主义的,只不过利他的人较少而已。通过帮助他人而获得个人满足和内心安宁,也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表现。
如何保证每个人享有寻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自由的同时,实现甚至增加社会效益?
理性——在给定条件下,选择代价或成本最小的方案实现效用最大化。
为了保证人们享受寻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自由的同时能够增加社会效益(利益),可以通过设定一定的制度,增加某些方案的道德与法律成本,阻止人们选择这些方案而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经济法通过安排某些交易的法律成本达到调整人们行为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3)商业道德和伦理教化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局限性
理性经济人的成长和成熟过程是极为缓慢的和不能全部化的。法律加速其成长和成
熟。(什么是商业道德?市场本身能不能内生出道德?)
如果认为商业道德是在长期经济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符合交易各方利益的、得到社会
公认的经济行为规范,则说明有一定的内生性。(真的如此吗?) 商业道德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最基本的市场环境条件。
(4)市场失灵和失灵
市场失灵的表现(不符合人类公平正义要求的市场行为?): A.缺乏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
B.产生负的外部效应
C.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因此,的适度介入就显得非常必要。市场失灵需要市场规制法,确认了干
预的合法性。
2.重要地位:
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交易的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过程中起
着基础性的决定性的作用。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的影响最直接、最深层。
市场规制法的特点:两重性与兼容性——制止竞争的行为;又抑制竞争的过分
狂热和自由。“在漫无的自由与残酷无情的中找出一个中间道路;在效率与均衡中寻找出路。 ”
三、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与作用 (一)基本原则
1.适度规制:尊重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规制范围仅限于市场失灵范围。 2.依法规制:规制权(设置和行使)法定、违法行为及处置法定 3.统一规制、分级监管、监管机构中立的原则
4.规制手段的运用和方案的选择,必须在规制的总收益大于成本的范围之内 5.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作用
1.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2.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3. 为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和约束管理市场的行为;
4.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法及体系
1. 方法: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和管理,对市场协调的直接性。 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哪些?结合各组成部分(“体系”)思考。
2. 体系(监管什么、从哪几方面监管): (1)市场准入法 (2)竞争法
(3)消费者权益保 (4)产品质量法 (5)价格法 (6)广告法 ……
是否有”社会性监管和经济性监管”之分?
失灵的表现(为什么要依法监管): A.容易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 B.干预存在任意性
因此,需通过法律来规范干预经济的行为。
是否存在统一的规制部门?应否建立综合性全局性的统一规制\\监管机构?
是还是?是商务部还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是国家?
如何认识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规制权的设置和分配:目前的状况如何?
附:市场规制法与商业环境
被认为构成商业环境组成部分的法律——
各经济体在“开办企业、申请许可证、雇工、财产登记、获取信贷、投资者保护、税
款缴纳、跨境贸易、合同执行和关闭企业”等方面的法规。 与市场规制法有关吗?
《全球商业环境报告》报告作者之一卡拉里·麦克里什表示,2005~2006年度最流行
的改革措施是降低开办企业的门槛。全球有43个国家简化了此类程序,减少了企业费用,缩短了时间。“流行程度”排第二位的改革是降低税率,减少与纳税有关的行政手续,此类改革在31个国家或地区得到实施。 报告的另一位作者西蒙·贾科夫则指出,在改革中应该考虑到所有企业的情
况。他说:“不论这些国家进行怎样的改革,它们都应当自问:谁将从改革中获益最多?如果改革只能使外国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或官僚投资者获益,那将有损改革的合理性。改革应纾缓所有企业的负担,不论它们是小型还是大型企业,本地还是外国企业,乡村还是城镇企业。这样的话,任何企业都将有成长机会。”
第二章 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 (一)广义的市场准入
、民商法、公司法等的关于民事、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规定,经济自由的基本保障。
(二)狭义的市场准入(在某个领域参与竞争的资格问题)
1. 对资本、劳务、产品和服务(其组合则是企业等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或禁止。属于对某些行业的市场主体提出的特殊要求。
2. 市场准入——不是一般地禁止进入市场,而是符合条件的准入,不符合条件的限入或禁入;市场准入也不仅是市场开放(如国际贸易范畴的市场准入),不是无须许可或审批、确认的自由进入。
获得市场准入机会的主体是否被特别授予了某项权利?
对消费者有准入条件吗?
3. 狭义市场准入的特征
1) 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一种进入特定市场的法律或壁垒,设定壁垒的是
或授权的机构;
2) 市场准入具有消极性。在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以或禁止进入为常态,只有取得
的许可、特许或履行其他审批手续才得以进入;
3) 市场准入具有“门槛性”,集中于进入特定市场时的最低标准要求。
(三)市场准入是一种制度化的安排,包括调整市场准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存在于诸如产业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各安全生产法、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中。一般不会出现单行的市场准入法律。
市场准入制度是最基本的市场干预(规制)制度。
准入问题是总论中的主体问题还是市场规制法问题或是宏观法问题?
为什么要有市场准入的制度安排?制度目标是什么?宏观目标?微观目标?
涉及的主要行业:关系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的领域。(公共利益) 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间接的资源分配制度。
二、设定市场准入的原则
1.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内。
2.市场准入应当限于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
3.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宏观手段不能达到目标的范围之内。
4.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合同、奖励、税收、补贴等市场手段或经济手段不能实现或不能更有效地实现目标的领域之内。
试以某一行业市场准入为例,分析有关原则是否得到贯彻执行。如食品生产。
食品行业市场准入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志制度(QS
标志)
目标是什么?是社会性还是经济性的(竞争性)? 食品生产和供应存在市场失灵情况吗?
宏观工具和手段能够解决这些失灵和缺陷现象吗? 其他经济或市场手段能够解决吗?
执行有关制度产生的效益大于成本吗?有关措施简便与否?法治化了吗?
设定准入规制应依循原则的另一种表述方法
(1)自由进出为一般,准入控制为特殊(准入领域严格限定,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面开放)的原则
(2)市场机制用尽原则(准入是唯一有效且必要的机制) (3)准入程序简便原则
(5)市场准入法治化原则(如何理解这一原则?)
三、市场准入的方法 1. 许可或审批
这是使用得最为广泛的市场准入方法,包括批准、注册、核准、登记、资质认可等具有审批性质.(技术、人员、资金、场所)
注意:如果审批不能完全标准化、法治化,审批方法会异化,最终会产生有官方背景的容易得到批准的情况,更会产生一系列负面结果。
2. 标准:例:雾灯供应。 3. 行业管理
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除了标准和许可外,还需要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的认可或接纳。
机关和行业协会:不同的监管者?谁为优先者?
4. 立法特许
立法特许往往与国家垄断和特殊企业的设立有关,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设立特定的市场主体从事某种活动。国家对某种产品、服务或行业如造币、烟草批发、食盐批发实行垄断,不便由直接从事经营,则可通过设立特殊企业来经营。由于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企业,所以就无须再就经营的事业申请许可,也无必要作工商登记以借助公信力进行公示。
四、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评析
哪些法律属于市场准入方面的立法?
是否还存在根据所有制背景而设定的准入门槛?如果有,所有制背景的准入要实现的
是什么目标?
对非公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从“有益的补充”到“必要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重要组成部分” 的发展过程;
“十七大报告”——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
局。
的关于非公经济的36条——
(二)我国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原则
不同的市场准入方法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行业,应慎重选择。每一个准入均应该有其明确的原因和目标,不同的原因和目标应采用不同的准入方法。社会性目标不应混同经济性或竞争性目标。后者应当主要采用制定标准的方法,以认证而非许可的方式规制,规制机关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互联网服务准入管理:《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息
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互联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经批准并获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08年4月1日生效的《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