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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生产审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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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生产审查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确保调味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调味品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审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审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等调味品生产的企业。

三、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查

1. 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4)企业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质量标准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6)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生产许可证管理

1. 企业应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品种、生产地址、生产规模等进行生产。

2. 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生产许可证定期审查。

3. 企业如有变更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4. 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五、生产行为规范

1. 企业应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 3.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清洗、消毒,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4. 企业应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5. 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六、监督检查

1.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生产许可证进行定期审查。

2. 企业应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七、法律责任

1.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调味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企业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 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调味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附则

本审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审查制度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审查制度仅作为范本供企业参考,具体实施需根据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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