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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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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相关解答

⼀、公有住房出售(出租)

1.如何界定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适⽤范围?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实施⽅案》(厅字〔1999〕10号),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需同时满⾜以下条件:

⑴所购住房是在1998年底前已开⼯的单位⾃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且投⼊分配使⽤的;

⑵购房职⼯是1998年12⽉31⽇(含)前参加⼯作,⽆房或住房未达标,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⑶职⼯与拟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已建⽴承租关系。

2.怎样计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价?

依据《关于1994年向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成本价购房的计算公式为: [(成本价—标准价⾼限×年⼯龄折扣率×夫妇⼯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积+阳台⾯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积+阳台⾯积×系数)。其中,2000年前职⼯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每建筑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2000年后取消现住房折扣。

在计算过程中还涉及到的主要⽂件依据分别是:《关于2003年向职⼯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关于2001年向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的通知》(京国⼟房管⽅字〔2000〕696号);以及《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京国⼟房管⽅字〔2000〕第302号)。

3.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如何进⾏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购买。

职⼯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个职级,作为住房控制⾯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个职级住房⾯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优惠,不享受⼯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内调⼈员和教师购房等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积标准⽽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4.进⾏超标处理时,对超过控制⾯积标准的部分如何确定实际价值?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作中⼏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对超过控制⾯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确定有两种⽅法:⼀是采取折扣的⽅法。当地地段经济适⽤住房价为每建筑平⽅⽶4000元的,竣⼯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当地地段经济适⽤住房价每建筑平⽅⽶低于4000元的,在当地经济适⽤住房价格基础上按上述规定的⽅法和相应的折扣率(1.25%)进⾏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是采取评估的⽅法。评估按经济适⽤住房价格,评估后的价格不再进⾏年限折扣。

5.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标的职⼯家庭,其住房⾯积标准如何认定?职级较低⼀⽅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是否发放级差补贴?依据《关于房改售房⼯作中⼏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标的,按夫妇双⽅职级较⾼⼀⽅的住房⾯积标准处理。

职级较低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其购房补贴建筑⾯积标准⼩于超标处理后的核定⾯积的,不计发级差补贴。

6.如何对承租或购买⼀套以上住房⾯积超标的职⼯进⾏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房改售房⼯作中⼏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承租或购买⼀套以上住房⾯积超标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处理:

⼀是职⼯承租或购买⼀套以上住房同属⼀个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中⼀套住房进⾏超标处理;如果⼀套住房承租,⼀套住房购买,只对承租的住房进⾏超标处理。

⼆是职⼯承租或购买⼀套以上住房分属不同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其中建筑⾯积较⼤⼀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如果⼀套住房承租,⼀套住房购买,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7.申请购买⼀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积超标,且产权分属不同单位,若⾯积较⼤的⼀套系北京市产权,⾯积较⼩的⼀套系国家机关产权,如何对其进⾏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积较⼤⼀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若⾯积较⼤的⼀套系北京市产权,按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

8.丧偶或离异职⼯,购房时其⼯龄如何计算?

职⼯丧偶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本⼈⼯龄和原配偶⼯龄合并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和现配偶⼯龄合并计算。职⼯离异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龄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和现配偶⼯龄合并计算。

9.什么是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

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是指1999年1⽉1⽇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职⼯家庭,依据本市职⼯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价格,于1999年1⽉1⽇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例确定。

10.成套公有住房承租⼈去世后,产权单位能否将承租⼈变更为其配偶、⼦⼥或其他承租⼈?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实施⽅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和国家机关停⽌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成套公有住房承租⼈去世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租赁关系,可将承租⼈变更为其配偶,但不能变更为⼦⼥或其他承租⼈。

11.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能否以标准租⾦出租给其他职⼯?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实施⽅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和国家机关停⽌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租赁关系。但可以作为周转住房使⽤。

12.什么是⽆房⽼职⼯?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8年12⽉31⽇(含)前参加⼯作,职⼯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房⽼职⼯:

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

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提租补贴);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13.哪些⾯积核定为职⼯住房⾯积?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的⾯积核定为职⼯住房⾯积:

⑴职⼯(含离退休⼈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⑵职⼯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和执⾏统⼀租⾦标准的城镇私⼈出租住房使⽤⼈,已实⾏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额的房屋建筑⾯积;

⑷职⼯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⑸单位资助职⼯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积的部分。

扣除⾯积=〔职⼯集资购(建)房款-职⼯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积。

14.哪些⾯积不核定为职⼯住房⾯积?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积不核定为职⼯住房⾯积:

⑴职⼯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承租的住房;⑵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⑶职⼯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15.如何核定公有住宅楼房的⾯积?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作中⼏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实测的⽅法,也可采⽤按本套住房使⽤⾯积乘以1.333的计算⽅法;⾼层住宅楼房既可采⽤实测的⽅法,也可采⽤按本套住房使⽤⾯积乘以1.333的计算⽅法,若是按全部公共⾯积分摊计算建筑⾯积的,可采⽤减少10%的建筑⾯积的⽅式。

住宅楼房⾯积核定⽅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层楼房⾯积核定的具体规定⾃主确定,但同⼀栋楼房只能采⽤⼀种核定⽅式。

16.如何核定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使⽤平台的⾯积?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作中⼏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阳台均按建筑⾯积的50%核定为职⼯住房⾯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积的70%核定为职⼯住房⾯积。独⽴使⽤的平台不核定为职⼯住房⾯积,但应另⾏计价,独⽴使⽤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已竣⼯年限×年折旧率)。

17.职⼯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其住房⾯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职⼯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

18.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过程中只⽤⼀⽅的职级、⼯龄等优惠,该住房是否核定为夫妇双⽅的住房⾯积?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论其中⼀⽅或双⽅是否享受⼯龄、职级和其它优惠,均核定为夫妇双⽅的住房⾯积。

19.单位分配给职⼯的住房⽽由其⼦⼥承租或购买,该职⼯和⼦⼥的住房⾯积如何核定?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或购买⼈⽆论是职⼯及其配偶,还是其⼦⼥,原则上核定为职⼯及其配偶的住房⾯积。但有时作为特殊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在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也可核定为⼦⼥住房⾯积,职⼯本⼈住房⾯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总之,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就是:⼀套住房不能重复核定为职⼯和⼦⼥的住房⾯积,也不能职⼯和⼦⼥都不核定。

20.⽗母承租的在京住房拆迁后,有⼦⼥购买安置住房的,⽗母和⼦⼥的住房⾯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母的在京住房被拆迁后,由职⼯本⼈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标准承租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原则上核定为⽗母的住房⾯积。拆迁时⽤于解决⼦⼥住房困难所购买的住房,核定为⼦⼥本⼈的住房⾯积。

21.职⼯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住房⾯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的住房⾯积;实⾏货币补偿的,以计算货币补偿⾦额的建筑⾯积核定为职⼯的住房⾯积。

22.职⼯私有住房被拆迁后,住房⾯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私有住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的住房⾯积。

23.共同承租⼀套公有住房的两个(含)以上职⼯家庭,其住房⾯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套公有住房的,职⼯住房⾯积按照各⾃居室⾯积与应分摊的⾯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住房建筑⾯积-居室⾯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4.职⼯在外地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是否核定为职⼯的住房⾯积?

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论其购买的公有住房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均应核定为职⼯的住房⾯积。⾯积核定⽅法可参考《北京市⾏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房改办字〔2004〕258号),其中第⼗⼋条规定,职⼯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乘以京外住房核定⾯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住房⾯积=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当地住房核定⾯积。

25.夫妻双⽅购买了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积如何核定?

夫妻双⽅离异前购买了⼀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论是否得到住房,⾯积核定为公有住房的⾯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

补贴。

夫妻双⽅离异前购买了两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分两种情况:第⼀种情况是⼀⽅得到两套住房,⼀⽅未得到任何住房。第⼆种情况是夫妇双⽅各⾃得到⼀套住房。上述两种情况下,双⽅都应按两套住房核定⾯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

26.夫妻双⽅承租了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积如何核定?

夫妻双⽅离异前承租了⼀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得到住房的⼀⽅,⾯积核定为承租公有住房的⾯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未得到住房的另⼀⽅,⽐照腾退不可售公房领取⼀次性补贴。

夫妻双⽅离异前承租了两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分两种情况:第⼀种情况是⼀⽅得到两套住房,⼀⽅未得到任何住房。得到两套住房的⼀⽅,⾯积核定为两套住房的⾯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未得到住房的另⼀⽅,⽐照腾退不可售公房领取⼀次性补贴;第⼆种情况是夫妇双⽅各⾃得到⼀套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双⽅都按现有承租的⼀套住房核定⾯积。

27.夫妻双⽅购买并承租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积如何核定?

夫妻双⽅离异前购买了⼀套并承租了⼀套公有住房,离异后,分两种情况:第⼀种情况是⼀⽅得到两套住房,⼀⽅未得到任何住房。得到两套住房的⼀⽅,⾯积核定为两套住房的⾯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未得到住房的另⼀⽅,⾯积核定为已购公有住房的⾯积;第⼆种情况是夫妇双⽅各⾃得到⼀套住房。得到已购公有住房的⼀⽅,⾯积核定为已购公有住房的⾯积。得到承租公有住房的⼀⽅,⾯积核定为两套住房的⾯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

28.⽆房新职⼯与有房⽼职⼯结婚后,能否继续领取住房补贴?

⽆房新职⼯与有房⽼职⼯结婚以后,仍视为⽆房职⼯,可继续领取住房补贴;有房⽼职⼯则根据⾃⼰的住房及职级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

29. 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是否可以选择退房?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续,差额⾯积可由所在单位⼀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职⼯可通过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改善住房条件。

30.单位能否以市场价向职⼯出售公有住房?

依据《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房管改字〔2001〕586号),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可按市场价向职⼯出售公有住房,向购房⼈核发商品房产权证。

31.职⼯住房核定⾯积已达标或超标的,另外承租的成套公有住房能否再按超标处理⽅式购买?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承租住房超标,属于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因此,职⼯住房核定⾯积已达到购房补贴建筑⾯积标准或超标的,另外承租的成套公有住房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房屋所在单位腾退,不能再按超标处理⽅式购买。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

32.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

依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根据国家,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在京单位的住房,⽆论是在京单位职⼯、北京市或其他部门职⼯购买,均属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33.怎样理解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

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次进⼊市场出售时,经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住房档案核对⽆误后,出售⼈⾃⾏,或经公证委托他⼈,或委托定点代理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区县国⼟房管局办理交易⼿续的活动的总称。

34.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⑴产权⼈持产权证、⾝份证、原始购房合同(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原件到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申请查询本⼈住房档案。

⑵职⼯住房档案查询合格者,由产权⼈提供产权证、⾝份证、原始购房合同(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复印件办理《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⑶办理时如产权⼈⽆法到场,需办理公证委托(委托事项为:代办央产房上市审核⼿续),由受托⼈持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份证、产权⼈⾝份证、产权证、原始购房合同(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原件及以上证件复印件办理《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35.不能上市或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凡属住房超标⽽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可上市出售;按房改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范围内进⾏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

36.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地出让⾦的缴纳标准是多少?

依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买受⼈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地出让⾦或相当于⼟地出让⾦的价款。

37.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产权单位是否与职⼯进⾏收益分成?

依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全部归产权⼈个⼈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收益分成。

38.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如何处理?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新发⽣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由买受⼈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买受⼈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重新签订供暖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9.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出售⼈可按上市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上市出售,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全部归产权⼈个⼈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0.什么是统建房?能否上市交易?

依据《关于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336号,〔99〕京房改办字第106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统建房是指1973年⾄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拨款,由单位分配使⽤的住房。购买统建房的购房⼈享有与其他公有住房房改售房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符合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上市交易。

41.如何认定位于远郊区县且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

由远郊区县在京单位与远郊区县国⼟房管局协调办理相关⼿续,提供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的明细清册。列⼊明细清册的住房,区县国⼟房管局不得为其办理上市出售的相关⼿续。

三、职⼯住房补贴发放

42.什么是职⼯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住房补贴是国家在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即本地区⼀套建筑⾯积为60平⽅⽶的经济适⽤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家庭平均⼯资之⽐)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房和住房⾯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实⾏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形式之⼀。

43.职⼯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依据《关于完善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意见》(厅字〔2005〕8号),为⽅便职⼯使⽤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取消集中管理。对新职⼯和⽆房⽼职⼯⽉住房补贴随职⼯⼯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由职⼯⼀次性⽀取。

44.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有哪些?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实施⽅案》(厅字〔1999〕10号),以及《关于完善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意见》(厅字〔2005〕8号),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国家机关在职、在编及离退休职⼯中的⽆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其中,在职、在编的条件需同时满⾜。

45.⽆房新职⼯与有房⽼职⼯结婚后,能否继续领取住房补贴?

⽆房新职⼯与有房⽼职⼯结婚以后,仍视为⽆房职⼯,可继续领取住房补贴;有房⽼职⼯则根据⾃⼰的住房及职级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

46.如何理解“享受购房优惠”?

依据《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号),享受购房优惠是指本办法印发前按照房改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住房、单位⾃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住房。但该⽂件在理解上容易出现歧义,给各单位在⽂件执⾏中造成了⼀定的困难,为此,《关于规范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对此问题再次进⾏了明确:享受购房优惠是指职⼯购买了有关房改主管部门于2006年5⽉17⽇前审核批准基准价格的住房,包括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的职⼯住宅,单位⾃建的职⼯住宅和集资建房,职⼯按照经济适⽤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旧有住房以及在京系统或者北京市配售的经济适⽤住房。

47.如何理解“建⽴住房公积⾦制度前的⼯龄”和“建⽴住房公积⾦前的⼯龄”?

⽆论⽂件表述为“建⽴住房公积⾦制度前的⼯龄”,还是“建⽴住房公积⾦前的⼯龄”,均应理解为国家机关建⽴住房公积⾦制度前的⼯龄。即针对的是单位建⽴住房公积⾦制度的时间,不是职⼯个⼈建⽴住房公积⾦的时间。

48.如何计发⽆房职⼯住房补贴?

⽆房职⼯住房补贴分三段式:⼀是1998年底前给予⼀次性补贴。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职⼯1998年⽉均标准⼯资×1999年度⽉住房补贴系数0.66×职⼯1998年底前的⼯作⽉之和)+(1999年年度⼯龄补贴额13元/建筑平⽅⽶×职⼯建⽴住房公积⾦制度前的⼯龄×职⼯购房补贴⾯积标准)。⼆是1999年1⽉⾄2004年12⽉给予按⽉补贴,⽉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当⽉标准⼯资(基础⼯资、职务⼯资、级别⼯资和⼯龄⼯资之和)×年度⽉住房补贴系数0.66。三是2005年1⽉起发放按⽉定额补贴,在其⼯作年限内按⽉定额发放⾄退休。⽆论是否享受购房优惠,⽆房职⼯的住房补贴计发⽅式相同。

49.⽆房职⼯按⽉定额补贴标准是什么?

依据《关于完善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意见》(厅字〔2005〕8号),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勤⼈员为:技术⼯⼈中的初级⼯和15年以下⼯龄的普通⼯⼈,800元;技术⼯⼈中的中级⼯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龄的普通⼯⼈,900元;技术⼯⼈中的⾼级⼯、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龄的普通⼯⼈,1000元;技术⼯⼈中的⾼级技师,1100元。

50.如何计发住房⾯积未达标职⼯的差额补贴?

住房⾯积未达标职⼯的差额补贴分“已享受购房优惠”和“未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已享受购房优惠的职⼯,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每年13元/建筑平⽅⽶×职⼯建⽴住房公积⾦制度前的⼯龄)×差额⾯积;未享受购房优惠的职⼯,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每年16.5元/建筑平⽅⽶×职⼯建⽴住房公积⾦制度前的⼯龄)×差额⾯积。

51.已按原有⽂件规定的补贴标准领取了差额补贴的职⼯,应当如何执⾏现有⽂件规定的补贴标准?

职⼯若未享受购房优惠,应按《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号)规定的补贴⽔平重新计算后补发差额部分;若已享受购房优惠,则不再补发差额部分。

52.如何计发职级晋升职⼯级差补贴?

晋升职级职⼯的级差补贴分“已享受购房优惠”和“未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已享受购房优惠的职⼯,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每年13元/建筑平⽅⽶×职⼯建⽴住房公积⾦制度前的⼯龄)×差额⾯积;未享受购房优惠的职⼯,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每年16.5元/建筑平⽅⽶×职⼯建⽴住房公积⾦制度前的⼯龄)×差额⾯积。

53. 已按原有⽂件规定的补贴标准领取了级差补贴的职⼯,应当如何执⾏现有⽂件规定的补贴标准?

职⼯若未享受购房优惠,应按《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号)规定的补贴⽔平重新计算后补发差额部分;若已享受购房优惠,则不再补发差额部分。

54.是否计发1999年8⽉16⽇之前去世职⼯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9年8⽉16⽇前去世的⽆房和住房未达标⽼职⼯,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其中,1999年8⽉16⽇的时间点的确定是以《在京和国家机关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实施⽅案》(厅字〔1999〕10号)的发布之⽇为依据。

55.如何计发1999年8⽉16⽇(含)之后去世职⼯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9年8⽉16⽇(含)之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按《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取⼿续。

同时,依据《关于规范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1999年8⽉16⽇(含)后⾄2005年5⽉21⽇前去世的住房⾯积未达标职⼯,按照《在京和国家机关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实施⽅案》(厅字〔1999〕10号)规定计发住房补贴;2005年5⽉21⽇(含)后去世的住房⾯积未达标职⼯,按照《关于完善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意见》(厅字〔2005〕8号)和《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号)的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56.如何处理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职⼯的住房补贴?

职⼯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其中⽆房⽼职⼯的按⽉补贴从去世的次⽉起停⽌计发。职⼯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或受遗赠⼈⼀次性提取。

57.如何确定离退休⼈员⼀次性住房补贴的⽉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8年12⽉31⽇前已离退休的⽆房⽼职⼯,⼀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1998年⽉均标准⼯资”按“职⼯1998年⽉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政⼈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级技师480元,技师和⾼级⼯430元,中级⼯、初级⼯和普通⼯⼈370元。

58.如何计发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员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在京和国家机关交由地⽅事处代发退休费的⼈员,原⼯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住房⾯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59.离退休后异地安置职⼯的住房补贴是否计发?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房或住房未达标职⼯,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60.什么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如何计发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可按以下两种⽅法计发住房补贴:

⼀是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待其腾退住房后⼀次性计发。⼆是依据《关于规范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先核定⾯积后计发差额补贴,待其腾退住房后,再申请⼀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已领取部分。核定住房⾯积按照以下规定:(1)两个(含)以上职⼯家庭共同承租⼀套公有住房的,职⼯住房⾯积按照各⾃居室⾯积与应分摊的⾯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住房⾯积=(本套住房建筑⾯积-居室⾯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2)职⼯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积按照使⽤⾯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积计算。

61.如何计发⼯作单位变动职⼯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不含外地调京⼲部)⼯作单位变动后,符合现⼯作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现⼯作单位申请调⼊后的按⽉住房补贴或者因职务晋升形成的级差补贴等。

62.如何计发试⽤期期间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试⽤期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试⽤期满任职定级后,按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发。

63.如何计发原⼯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调京⼲部的住房补贴?

依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国管房改〔2005〕484号),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发放:⑴在原⼯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已退回,以及在原⼯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房改成本价退房的调京⼲部,按照调京后新职级补贴⾯积标准,⽐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补贴计算公式,计发⼀次性补贴。调京⼲部在原⼯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在计发⼀次性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并可购买国家机关职⼯住宅。

⑵在原⼯作地已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不退回的,或将已购公有住房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京⼲部,调京后享受两地的地区差额补贴,只限于夫妻⼀⽅,但不得再购买国家机关职⼯住宅。地区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北京市普通商品住房均价-原⼯作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调京前原职级对应的国家机关购房补贴⾯积标准。各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按上年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准。原⼯作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于北京,不再计发地区差额补贴,调京⼲部也不再交出⾼出部分的住房价款。⽬前,财政部暂停发放地区差额补贴,待新的规定出台后按相关规定执⾏。

⑶调京⼲部调京后晋职晋级的,按照国家机关房改规定发放级差补贴。

.如何计发原⼯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调京⼲部的住房补贴?

依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国管房改〔2005〕484号),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发放:⑴在原⼯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调京⼲部,调京后按照国家机关⽆房职⼯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调京之前原职级的补贴额,补发差额部分。若原⼯作地住房补贴⾼于北京,调京⼲部可不交出⾼出部分的住房补贴。调京后继续享有新职级按⽉补贴,并可购买国家机关职⼯住宅。

⑵在原⼯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调京⼲部,调京后按照国家机关⽆房职⼯住房补贴标准,核发其新职级应享受的⼀次性住房补贴,之后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按⽉补贴,并可购买国家机关职⼯住宅。

65.企业或⾃收⾃⽀事业单位的外地调京⼈员能否参照执⾏现⾏外地调京⼲部住房的相关规定?

《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国管房改〔2005〕484号)的适⽤范围是国家机关因⼯作需要从京外调⼊北京,并按照组织程序和要求办理调动⼿续的党政⼲部,包括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员。企业或⾃收⾃⽀的事业单位的外地调京⼈员可否参照执⾏,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66.如何计发军转⼲部的住房补贴?

若是2000年1⽉1⽇前转业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

⑴⽆房军转⼲部:按照国家机关⽆房职⼯住房补贴标准,补发其转业前应享受的住房补贴,从转业之⽇起按⽉领取住房补贴,同时享有购买职⼯住宅资格。

⑵承租不可售军产房的军转⼲部:依据第59问核发住房补贴,同时享有购买职⼯住宅资格。若是2000年1⽉1⽇(含)后转业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发放:

①⽆房军转⼲部:从转业之⽇起按⽉领取住房补贴,同时享有购买职⼯住宅资格。

②承租不可售军产房的军转⼲部:依据第59问核定住房补贴,与在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较,如多于在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则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职⼯住宅资格。

③购买⾃建经济适⽤住房的军转⼲部:如果是按建造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住房,其⾯积核定为军转⼲部的住房⾯积。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住房,其⾯积不核定为军转⼲部住房⾯积,不影响其按⽉领取住房补贴,但不再享有购买职⼯住宅资格。

67.如何计发租住不可售军产房职⼯的住房补贴?

租住不可售军产房的职⼯可按以下两种⽅法计发住房补贴:⼀是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待其腾退住房后⼀次性计发。⼆是依据《关于规范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发放⼯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先核定⾯积后计发差额补贴,待其腾退住房后,再申请⼀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已领取部分。

68.事业单位职⼯住房补贴⽅案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关于完善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意见》(厅字〔2005〕8号),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资收⼊状况,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案,合理确定补贴⽔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住房补贴资⾦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四、物业供暖

69.房改房住宅专项维修资⾦的筹集标准是多少?

依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每平⽅⽶建筑⾯积交存⾸期住宅专项维修资⾦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竣⼯10年以下25%、竣⼯10年(含)以上35%,⾼层住宅竣⼯10年以下35%、竣⼯10年(含)以上40%的⽐例,从其售房款中⼀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

70.职⼯住房管理模式有哪些?

根据住宅⼩区的条件,可实⾏以下两种管理模式:⼀是⾃主管理或委托管理。例如,居住⼩区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仅有⼀栋或⼏栋住宅楼,公共区域较为狭⼩,既没有⼩区封闭条件,也没有物业办公场所,可由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进⾏管理,也可委托有关服务单位承担管理和服务项⽬。⼆是专业化物业管理。对于设施设备⽐较好,经过适当改造即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或已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区,应尽快召开业主⼤会,成⽴业主委员会,实⾏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改善和美化职⼯的⽣活环境,提升职⼯的居住品质。

71.职⼯的物业服务费怎样交纳?

职⼯缴纳物业服务费,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其与原房屋产权单位在物业服务费负担主体和收费⽔平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仍由职⼯和原产权单位共同负担物业服务费,即职⼯承担区域清洁卫⽣费⽤和秩序维护费⽤,其余的费⽤由原产权单位承担。对于购买经济适⽤房或商品房的职⼯,原则上,由职⼯个⼈负担物业服务费。其中,已成⽴业主⼤会的经济适⽤住房⼩区,业主⼤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协商执⾏市场调节价;未成⽴业主⼤会的经济适⽤住房⼩区、危改回迁⼩区,应执⾏北京市经济适⽤住房⼩区物业管理收费指导价。

72.职⼯的采暖费怎样交纳?

依据《关于做好在京和国家机关职⼯住房供热供暖合同签订⼯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535号),居住北京市产权住房的国家机关职⼯,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直接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融机构、其他代收单位⽀付采暖费,或者由职⼯所在单位代为⽀付采暖费;居住国家机关产权住房的国家机关职⼯,在国家机关采暖补贴出台前,可继续由所在单位代为签订供热采暖合同并⽀付采暖费,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居住国家机关产权住房的北京市职⼯,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直接⽀付采暖费。

73.职⼯住房⼩区可否强制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

《物权法》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管理。因此,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应以业主⾃主和⾃愿的选择为前提。单位没有理由强制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也没有理由强制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

74.职⼯住房⼩区物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按服务性质和服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房屋建筑主体管理,房屋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管理,绿化管理,保安管理,消防管理,车辆道路管理,公众代办性服务。⼆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主要包括⽇常⽣活类,商业服务类,⽂化、教育、卫⽣、体育类,⾦融服务类,经纪代理中介服务类。三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即为满⾜⼩区居民个别需求⽽提供的服务。⽐如,护理⽼年病⼈,接送职⼯⼦⼥上下学,照顾残疾⼈上下楼,为居民代购⽣活物品等。

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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