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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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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试⾏)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试⾏)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和⽔平,规范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从节约型园林绿化的理念出发,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于重庆市范围内除⽣产绿地以外的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1.0.3 园林绿地养护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业与地⽅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根据重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际,将城市园林绿化分为公园绿地绿化、街旁绿地绿化、道路绿地绿化、居住绿地绿化、单位附属绿地绿化、防护绿地绿化、⽴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等⼋类。除防护绿地绿化、⽴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外,各类绿化类型分为⼀级、⼆级两个养护管理等级。

1.0.5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内容应包括:浇⽔排⽔、施肥、修剪、病⾍害防治、松⼟除草、补栽、扶正⽀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

1.0.6 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管质量未达到设定的分级标准时,应整改达标;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分级养管质量达到上⼀级质量标准时,可认定升级,并按照升级标准进⾏管理。2 术语和定义2.0.1 ⾏道树

沿道路旁栽植的乔⽊,⼀般成⾏等距离栽植。2.0.2 地被植物

指株型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可保持⽔⼟、防⽌扬尘、改善⽓候,具有⼀定观赏价值的植物。草本、⽊本植物都可以作为地被植物。2.0.3古树名⽊

古树泛指树龄达百年以上的树⽊;名⽊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也指历史和现代名⼈种植的树⽊,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2.0.4⽣长势

植物的⽣长强弱。泛指植物⽣长速度、整齐度、茎叶⾊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2.0.5 树冠

树⽊主⼲以上集⽣枝叶的部分。2.0.6 分枝点

乔⽊主⼲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2.0.7 整形修剪

⽤剪、锯、捆、绑、扎、牵引等⼿段,摘除植株部分枝叶及使⽤绳、铁丝使枝条弯曲,以保证树⽊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2.0.8 短截

根据需要在枝条上选留⼏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的。2.0.9 黄⼟不露天

利⽤草坪、地被植物或树⽪等其他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地进⾏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的。2.0.10 ⽴体绿化

利⽤除地⾯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绿化的⽅式。包括棚架绿化、墙体绿化、堡坎护坡绿化、轻轨⽴柱、天桥及⾼架桥绿化等。

2.0.11 测⼟施肥

通过测定⼟壤养分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园林植物进⾏施肥。2.0.12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态、美化、防灾等作⽤的城市绿地。2.0.13 街旁绿地

位于城市道路⽤地之外,相对独⽴成⽚的绿地,包括街道⼴场绿地、⼩型沿街绿化⽤地等。2.0.14 道路绿地

城市道路⼴场⽤地内的绿地。包括⾏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场和停车场绿地等。2.0.15 居住绿地

城市居住⽤地内除社区公园之外的绿地。2.0.16 单位附属绿地指各单位⽤地内的绿地。2.0.17 滨河绿地

指沿江、河、湖等⽔体周围的⾃然式绿地。2.0.18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压⾛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2.0.19 分级养护管理

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平的⾼低⽽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3.1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总体标准

3.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适时科学地实施养护,植物及植物景观基本达到设计要求,黄⼟不露天。资料档案管理科学有序。

3.1.2 园林植物3.1.2.1 乔⽊

3.1.2.1.1 树冠完整美观,分⽀点合适,基本⽆枯枝败叶。主侧枝分布匀称形成最佳的叶镶嵌效果,内膛枝不乱。叶⽚⼤⼩、颜⾊正常,常绿乔⽊基本⽆黄叶,落叶乔⽊应及时清理落叶。开花乔⽊花朵繁茂⾊泽艳丽。不同品种乔⽊的⽣物习性得到展现。

3.1.2.1.2 应依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充分考虑乔⽊与⽣长环境的关系,调整树形,均衡树势。每年必须根据树龄及⽣长势强弱进⾏修剪,调整乔⽊的通风、透光,促使乔⽊的⽣长。乔⽊的修剪应以⾃然树形为主。3.1.2.1.3 孤植乔⽊应形态突出,树形完美,树冠饱满,符合观赏要求;树⽳覆盖完整。3.1.2.1.4 古树、⼤树、名树和珍稀树应有档案和养护技术措施并按计划实施养护,效果良好。3.1.2.2 ⾏道树

3.1.2.2.1 冠形完整,⽆缺株,应保持线路上乔⽊的整体形态和植物层次(含器⽫栽种),绿地内⽆枯死株。3.1.2.2.2 修枝及时,排危修枝不得超出24⼩时,补栽及清理现场不得超出48⼩时,与架空线间距基本合理,长势旺盛,树圈内⽆积⽔,树圈完好率90%以上。

3.1.2.2.3 ⾏道树中乔⽊的修剪,除应按⼀般乔⽊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

3.1.2.2.3.1 ⾏道树的树型、冠幅、分枝点⾼度及冠下缘线应基本⼀致,⾼度应符合⾏道树的有关标准。3.1.2.2.3.2 树⽊与架空线有⽭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3.1.2.2.3.3 交通路⼝和指⽰牌的树冠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3.1.2.2.3.4 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够的安全距离。3.1.2.3 灌⽊

3.1.2.3.1 树冠完整不缺向,枝叶茂密,⽣长健壮,叶⾊正常。花灌⽊株形丰满,正常开花,着花率⾼,开花繁茂,花⾊艳丽。⾊块灌⽊丰满,⽆残缺株,⾊块分明,层次突出,线条清晰流畅。⾃然式灌⽊⽆论⽚植、孤植、丛植和线性栽植均应在疏密、品种、⾼低错落及群体、线性、株及丛的整体与个体形态体现设计意图。3.1.2.3.2 灌⽊的修剪应以⾃然树形为主。3.1.2.3.3 ⽊本花卉修剪:

3.1.2.3.3.1 当年⽣枝条开花的,在休眠期修剪。为控制树形及⾼度,对⽣长健壮的枝条因树制宜的短截,促发新枝。3.1.2.3.3.2 ⼀年多次开花的,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3.1.2.3.3.3 隔年⽣枝条开花的,休眠期因树适当整形修剪。3.1.2.3.3.4 多年⽣枝条开花,应注意培育和保护⽼枝。3.1.2.4 ⼀、⼆年⽣草本花卉

花朵分布均匀,花朵⼤⼩和数量正常,⽣长健壮,符合该品种的特点。维护株形并及时剪除残花、枯叶、残株。3.1.2.5 多年⽣宿根、球根花卉

⽣长健壮,叶⾊、冠幅正常,花朵⼤⼩、⾊泽正常,花后休眠期按品种科学处理。3.1.2.6 草坪、草地

草种纯。草坪⽣长茂盛,叶⾊正常,平坦整洁,修剪后⽆残留草屑,剪⼝⽆明显撕裂现象。基本⽆秃斑、枯草层、杂草,覆盖度达95%以上。及时更换补植被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草。草地⽆⼤型、恶性、缠绕性杂草;⽆明显影响景观⾯貌的杂草。

3.1.2.7 地被植物3.1.2.7.1 单植地被

⽆死株,群体景观效果好,季相变化明显。⽣长茂盛,覆盖率为90%以上,⽆空秃。⽆⼤型、恶性、缠绕性杂草;⽆明显影响景观⾯貌的杂草。有害⽣物受害率控制在10%以下。3.1.2.7.2 混植地被

⽆死株和残存枯花。⽣长茂盛,符合⽣态要求,覆盖率为90%以上,⽆空秃。⽆⼤型、恶性、缠绕性杂草;⽆明显影响景观⾯貌的杂草。有害⽣物受害率控制在10%以下。3.1.2.8 ⽔⽣植物

植株⽣长健壮,保持形态特征,观花观果植株正常开花结果,观花观叶期长。⽆杂草,⽔质清澈⽆异味,⽔⾯种植范围内⽆漂浮杂物。⽔⾯深度与其⽣长的⽔⽣植物保持最佳⾼度。3.1.2.9 藤蔓植物

3.1.2.9.1 根据其形态特征及⽣长习性,合理⽴架建栅,满⾜功能合乎要求。3.1.2.9.2 藤蔓植物修剪

3.1.2.9.2.1 吸附类藤⽊,应在⽣长期或休眠期剪去未能吸附墙体⽽下垂的枝条。

3.1.2.9.2.2 缠绕、依附类藤⽊,根据⽣长势进⾏修剪,可适当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3.1.2.9.2.3 ⽣长于棚架的藤⽊,休眠期应疏剪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

3.1.2.10 整形植物

3.1.2.10.1 模纹图案植物轮廓清晰,⾊彩、层次明快,整齐美观,全株枝叶丰满,满⾜设计要求。⽆残缺植株。

3.1.2.10.2 ⾃然式整形植物根据其形态特征及植物⽣理特性进⾏养护,其景观效果满⾜设计要求。枝叶茂密,⽣长健壮,形体美观,基本⽆亮⾓、缺株。

3.1.2.10.3 绿篱植物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平整,⾼度⼀致,整齐美观。开花植物开花期⼀致,修剪保持⾃然丰满。不露空缺、不露枝⼲、不露捆扎物。⽆缺株,⽆枯枝残花。

3.1.2.10.4 造型植物枝叶茂密,⽣长健壮,形体美观,轮廓清楚。表⾯平整、圆滑。不露空缺、不露枝⼲、不露捆扎物。3.1.2.11 花坛、花带

植物⽣长健壮,蓬径饱满,株⾼基本相等,⾊彩艳丽,层次分明,图案清晰。不露⼟,植株⽆缺株倒伏,基本⽆枯枝残花。开花期⼀致,确保重⼤节⽇有花。与草坪交界处应边缘清晰,线条流畅美观。3.1.2.12 花境

植株⽣长正常,枝叶茂盛,不露⼟。⾼低错落有序,季相变化明显,基本⽆枯枝残花。花卉⾊彩鲜艳,观赏期长,观花花卉适时开花,观叶植物叶⾊正常。⽆明显有害⽣物危害,植物受害率控制在10%以下;⽆⼤型、恶性、缠绕性杂草;⽆影响景观⾯貌的杂草。3.1.2.13 盆栽植物

容器完整清洁,容器外形、规格、⾊彩与植株协调。植株⽣长正常、健壮、枝叶繁茂、适时开花,⽆枯枝残花。叶⽚清洁。基本⽆有害⽣物危害症状,⽆杂草。3.1.2.14 园林护坡植物3.1.2.1

4.1 草本类园林护坡植物养护管理参照草坪和多年⽣宿根花卉的养护管理要求。3.1.2.1

4.2 ⽊本类园林护坡植物还应注意以下规定:3.1.2.1

4.2.1 灌⽊类园林护坡植物的修剪应根据其⽣长特点,适当重剪,使其树冠增加。3.1.2.1

4.2.2 藤蔓类园林护坡植物的修剪:悬垂类园林护坡植物应注意剪除影响美观的多余枝条;吸附类园林植物应及时剪除未能吸附墙体的枝条。

3.1.2.15 ⽴交桥、⾼架桥等构筑物下园林植物

3.1.2.15.1 草本类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参照草坪和多年⽣宿根花卉的养护管理要求。3.1.2.15.2 ⽊本类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参照灌⽊的养护管理要求。3.1.2.15.3 根据需要适时定期浇⽔。3.1.2.16 古树名⽊

3.1.2.16.1 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3.1.2.16.2 加强古树的病⾍害防治⼯作。3.1.2.16.3 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

3.1.2.16.4 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的渗沟;3.1.2.16.5 严禁在树下设置临时设施、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壤的物品。

3.1.2.16.6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的⽀撑点。3.1.2.16.7 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等伤害古树的⾏为。

3.1.2.16.8 有纪念意义和特殊观赏价值的古树,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采取防腐处理。需修剪的应制定修剪⽅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古树树体上的伤疤或空洞应及时填充修补,防⽌进⽔。

3.1.2.16.9 古树树体及⼤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撑等保护措施。3.1.2.16.10 对⾼⼤树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

3.1.2.16.11 古树复壮事先应制定严格的⽅案,报请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可实施。

3.1.2.16.12 古树移植⼯程必须事先制定施⼯技术⽅案,报请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由具有⼆级或⼆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施⼯资质的企业承担,并在园林监查部门监督下实施。移后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及时制定养护⽅案,并进⾏跟踪管理,确保质量。

3.1.3 有害⽣物的防治

3.1.3.1 防治园林植物有害⽣物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针

3.1.3.2 ⽆明显⾍屎、⾍⽹,园林树⽊有蛀⼲害⾍为害的株树不超过1%,园林树⽊的主⼲、主枝⽆明显的⾍卵,每株⾍⾷叶⽚不超过10%。

3.1.3.3 及时清理带病⾍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源,防⽌病、⾍、草、⿏扩散、蔓延。3.1.4 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3.1.5 绿地内环境整洁,⽆堆物、堆料,⽆明显杂草、植物残渣、落叶清理及时,⽆垃圾。3.2 公园绿地绿化养管质量标准3.2.1 ⼀级养管标准3.2.1.1 绿地景观

以植物造景为主。花坛、花带齐全,花坛内四季有花,重⼤节⽇有鲜花展出。各类园林植物搭配合理有致,管护精细。公园环境达到“整洁清新、花⽊繁茂、景⾊优美、意境深邃”的效果。植物⽣长良好,⽆枯死株。乔灌⽊、绿篱、⽊本地被植物修剪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浇⽔、施肥、改⼟等措施效果良好,及时采取措施防御各种⾃然灾害的影响。必须严格保护古树名⽊。3.2.1.2 病⾍控制

以防为主,综合防治。已经发⽣的病⾍害必须及时治理。3.2.2 ⼆级养管标准3.2.2.1 绿地景观

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选择较为得当,乔、灌、草搭配合理,园内四季有花,重⼤节⽇有鲜花摆设。植物⽣长

正常,⽆枯死株。乔灌⽊、绿篱、⽊本地被植物修剪应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浇⽔、施肥、改⼟等措施效果较好,及时采取措施防御各种⾃然灾害的影响。必须严格保护古树名⽊。3.2.2.2 病⾍控制

以防为主,综合防治。已经发⽣的病⾍害应及时治理。3.3 街旁绿地绿化养管质量标准3.3.1 ⼀级养管标准3.3.1.1 绿地景观

植物⽣长健壮,⽆缺株、枯死株。必须严格保护古树名⽊。花坛、地被植物⽣长茂盛。乔灌⽊、绿篱、⽊本地被植物修剪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浇⽔、施肥、改⼟等措施效果良好,及时采取措施防御各种⾃然灾害的影响,⽆杂草。3.3.1.2 病⾍控制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已经发⽣的病⾍害必须及时治理。3.3.2 ⼆级养管标准3.3.2.1 绿地景观

各类植物⽣长良好,少有枯死株。古树名⽊得到严格保护。花坛、地被植物⽣长正常。乔灌⽊、绿篱、⾊带⾊块修剪基本合理。浇⽔、施肥、改⼟等措施效果较好,应及时采取措施防御各种⾃然灾害的影响,⽆杂草。3.3.2.2 病⾍控制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已经发⽣的病⾍害应及时治理。3.4 道路绿地绿化养管质量标准3.4.1 ⼀级养管标准3.4.1.1 绿地景观

树⽊长势良好,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较好的观赏效果。以乔⽊为主的树坛,其下应有灌⽊或地被植物,黄⼟不露天。树⽊种间株间⽣长空间与层次处理得当,整体观赏效果好。及时补栽死株、枯株。针叶树应保持明显的顶端优势,花灌⽊按时开花结果,整形树必须按观赏要求养护成⼀定形态,地被植物应为四季常绿观花或观叶品种。⽆⼤型野草、⽆缠绕性、攀援性杂草。

3.4.1.2 病⾍控制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明显病⾍害。3.4.2 ⼆级养管标准3.4.2.1 绿地景观

树⽊长势较好,应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较好的观赏效果。以乔⽊为主的树坛,其下应有灌⽊或地被植物,黄⼟不露天。树⽊种间株间⽣长空间与层次处理宜得当,整体观赏效果较好。较能及时补栽死株、枯株。针叶树应保持明显的顶端优势,花灌⽊按时开花结果,整形树能按观赏要求养护成⼀定形态。⽆⼤型野草、⽆缠绕性、攀援性杂草。3.4.2.2 病⾍控制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应⽆明显病⾍害。3.5 ⾏道树养管质量标准3.5.1 ⼀级养管标准3.5.1.1 ⾏道树景观

树⽊⽣长良好,⽆死树、断桩,⽆缺株。枝下⾼、树⾼、冠幅⼀致。整形修剪符合要求,体现观花、观果、观叶、冠形要求。管护措施效果良好。3.5.1.2 病⾍控制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明显病⾍害。3.5.1.3 树⽊保护

树体⽆绑缚和钉物,经常保持⽆树挂,树⽳内⽆杂草、⽆杂物。树⽳⽆裸露或设透⽓护栅。新补植树⽊根据需要设⽀护或护栏。

3.5.2 ⼆级养管标准3.5.2.1 ⾏道树景观

树⽊⽣长正常,⽆死树,⽆缺株。枝下⾼、树⾼、冠幅应⼀致。整形修剪应符合要求。采取较完善的管护措施。3.5.2.2 病⾍控制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明显病⾍害。

3.5.2.3 树⽊保护

树体⽆绑缚和钉物,应保持⽆树挂,树⽳内应⽆杂草、⽆杂物。新补植树⽊根据需要设⽀护或护栏。3.6 居住绿地绿化养管质量标准3.6.1 ⼀级居住绿地养管标准3.6.1.1 绿地景观

植物⽣长良好,⽆枯死株。严格保护古树名⽊。草坪养管精细,基本⽆杂草。乔灌⽊、绿篱修剪合理。管护措施及时有效。3.6.1.2 病⾍控制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明显病⾍害。3.6.2 ⼆级居住区绿地养管标准3.6.2.1 绿地景观

植物⽣长正常,少有枯死株。严格保护古树名⽊。

草坪养管良好,基本⽆杂草。乔灌⽊、绿篱修剪合理。管护措施有效。3.6.2.2 病⾍控制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明显病⾍害。3.7 单位附属绿地养管质量标准

3.7.1 市级园林式单位:参照养管⼀级公园绿地和养管⼀级居住绿地相关质量标准。3.7.2 区级园林式单位:参照养管⼆级公园绿地和养管⼆级居住绿地相关质量标准。3.8 防护绿地养管质量标准

参照养管⼆级街旁绿地相关质量标准。3.9 ⽴体绿化养管质量标准

3.9.1 ⽴体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辅助措施。辅助性攀缘植物的牵引⼯作必须贯彻始终。新植苗⽊发芽后必须及时做好植株⽣长的引导⼯作,使其向指定⽅向⽣长。垂吊植物覆盖均匀,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植物适时开花。3.9.2 修剪及时,疏密适度,防⽌枝条脱离依附物,保证植株叶不脱落,便于植株通风透光,防⽌病⾍害的发⽣。观花植物必须在落花之后进⾏修剪。攀缘植物应在休眠期进⾏间移,使植株正常⽣长,减少修剪量,充分发挥植株的作⽤。3.9.3 彻底清除并及时处理绿地中杂草,除草时不得伤及攀缘植物根系。

3.9.4 新植和近期移植的各类攀缘植物,应连续浇⽔,直⾄植株不灌⽔也能正常⽣长为⽌。在⼟壤保⽔⼒差或天⽓⼲旱季节应适当增加浇⽔次数和浇⽔量。

3.9.5 采取保护措施,⽆缺株,⽆严重⼈为损坏,发⽣问题及时处理,实现连线成景多样化的效果。

3.9.6 植株⽆主要病⾍危害的症状,⽣长良好,叶⾊正常,⽆脱叶落叶的现象。病⾍害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针。栽植时应选择⽆病⾍害的健壮苗,勿栽植过密,保持植株通风透光,防⽌或减少病⾍发⽣。栽植后应加强攀缘植物的肥⽔管理,促使植株⽣长健壮,以增强抗病⾍的能⼒。及时清理病⾍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源,防⽌病⾍扩散、蔓延。加强病⾍情况检查,发现主要病⾍害应及时进⾏防治。在防治⽅法上要因地、因树、因⾍制宜,采⽤⼈⼯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物防治、化学防治等各种有效⽅法。在化学防治时,要根据不同病⾍对症下药。喷布药剂应均匀周到,应选⽤对天敌较安全,对环境污染轻的农药,既控制住主要病⾍的为害,⼜注意保护天敌和环境。3.10 滨河绿化养管质量标准3.10.1 绿地景观

植物⽣长健壮,⽆缺株、枯死株。浇⽔、施肥、改⼟等措施效果良好,及时采取措施防御各种⾃然灾害的影响。3.10.2 病⾍控制

以防为主,综合防治。已经发⽣的病⾍害必须及时治理。

本标准⽤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本标准条⽂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1)表⽰很严格,⾮这样作不可的⽤词:正⾯词采⽤“必须”,反⾯词采⽤“严禁”。

2)表⽰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正⾯词采⽤“应”,反⾯词采⽤“不应”或“不得”。

3)表⽰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先应这样作的⽤词:正⾯词采⽤“宜”,反⾯词采⽤“不宜”;

表⽰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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