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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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 地
方
标
准
DB 35/ XXXXX—2011
代替 DB 35/323—1999
福建省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Xiame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报批稿)
2011 - XX - XX发布 2011 - XX - XX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DB35/ XXXXX—201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指标体系、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 2 5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 3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7 标准实施 .......................................................................... 5
I
DB35/ XXXXX—201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与DB 35/323-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 明确适用范围; —— 增加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二类区不分年限,统一执行同一标准。
——取消原标准中给出各行政区SO2、烟尘年排放总量限值、点源排放控制系数、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排放限值;
——增加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氯气等项目,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比国家标准适当从严;
——新增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已酮5项控制项目;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标,并规定其执行标准。 ——增加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 ——对于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等提出要求。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陈文田、庄世坚、陆丛容、林文辉、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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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6种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的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国家行业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其他大气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包括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标准中的项目,可参考国内外同类先进的标准;或可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确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60.55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饱和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GBZ/T 160.56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GBZ/T 160.63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GB/T 1320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33 车间空气中乙酸卫生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离子色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子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银容量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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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4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6297-199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者周界 unit border
指排污者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2
现有污染源present pollution source
指本标准颁布之前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 3.3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温度为293.15 K、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 时,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VOCs 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4 指标体系、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4.1 指标体系
4.1.1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a)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b)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4.1.2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4.1.1的a)项和b)项,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2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4.2.1 位于一类区的现有污染源执行GB 16297-1996 表1中的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位于一类区的现有污染源,除生活炉灶外,应限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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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5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5.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序污染物名称 号 mg/m 15m (一)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 1 二氧化硫 77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44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氧化物 1150(、氮肥和火药生产) 200(使用和其他) 3 颗粒物 15(碳黑尘、染料尘) b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g/m 20m 30m 40m a3 2.1 3.5 12 20 0.4 0.62 1.0 3.5 6.0 0.12 0.40 0.70 2.5 4.7 0.35 2.1 0.14 0.4 e 2.7 10 18 1.2 7.0 0.47 0.7 4.6 17 31 2.1 12 0.8 2.3 肉眼不可见 0.8 1.0 0.20 1.2 20μg/m0.40 3 5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100(其他) 2.8 0.20 1.2 0.08 / 4 5 6 7 氯化氢 硫酸雾 氟化物 氯气 80 40(其他) 7(其他) 50 dc(二)有机气态污染物 8 9 苯 甲苯 12 40 40 50 80 f0.4 0.5 0.5 0.83 1.0 0.8 0.8 0.8 1.4 2.0 1.8 2.2 2.2 4.7 5.2 3.3 4.1 4.1 8.0 9.5 0.3 0.6 0.8 1.0 1.2 3
10 二甲苯 11 乙酸 12 乙酸甲酯 DB35/ XXXXX—2011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序污染物名称 号 13 乙酸乙酯 14 丙酮 15 环已酮 16 非甲烷总烃 a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 100 150 50 100 g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15m 1.2 1.4 0.41 8.0 20m 2.1 2.4 0.7 13 30m 7.0 8.2 2.3 42 40m 12 14 4.0 80 1.5 1.8 1.0 3.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g/m a3 指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 火药厂除外的其他工业。 度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GB 16297-1996中附录C。下同。 bcdef普钙工业除外的其他工业。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 53 石化工业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废气排放量在2.0×10Nm/h及以上的排气筒,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经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除上述外均执行本标准。 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VOCs的控制指标: 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有机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已酮)作为控制指标; 单独列出的几种特定有机污染物执行单项物质控制指标,未单独列出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均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控制指标。 g5.2 餐饮业油烟排放要求 5.2.1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值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GB 18483。 5.2.2 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限值
a) 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含24m)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应高于所在建筑物屋顶1.5 m,但不得低于15m,对不能满足排气筒高度要求的餐饮业排污者,油烟排放标准应从严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严格50%(即油烟排放浓度小于1.0mg/m3),并增加异味处理设施,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产、工作环境;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相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或其他单位10m以上;
b) 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厦门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5.3 其他规定
5.3.1 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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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排气筒不应低于15m。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限值按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5.3.3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1规定的限值。
5.3.4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无组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分别按GB 16297-1996附录A、附录B、附录C执行。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布点
排气筒中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 16157、HJ/T 397执行。 6.2 采样时间和频次
6.2.1 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6.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 6.2.3 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6.2.4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样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6.2.5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6.2.6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6.3 采样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 16157、HJ/T 55、HJ/T 397执行。 6.4 分析方法
对一切排污者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7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及驻区分局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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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2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3 4 颗粒物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银容量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5 硫酸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附录C) 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附录D) 6 氟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子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8 9 10 11 12 13 14 15 苯 甲苯 二甲苯 乙酸 乙酸甲酯 乙酸乙酯 丙酮 环己酮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车间空气中乙酸卫生标准(附录A)气相色谱法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饱和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附录A、附录B、附录C) 方法标准编号 HJ/T 57 HJ/T 56 HJ/T 42 HJ/T 43 GB/T 16157 HJ/T 27 HJ 548 HJ 549 HJ/T 544 GB 21900 GB 21900 HJ/T 67 HJ/T 30 HJ 547 HJ 583 HJ 583 HJ 583 GB 16233 GBZ/T 160.63 GBZ/T 160.63 GBZ/T 160.55 GBZ/T 160.56 HJ/T 38 GB 18483 备注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1 二氧化硫 7 氯气 16 非甲烷总烃 17 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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