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基层党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强化管党责任,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根据《2017年全县组织工作助推追赶超越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镇、副、组织委员,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履行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不能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对基层党建工作底子不清、应知应会知识掌握不全面的;
(二)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执行不到位,所属基层党组织“三对照三查找三解决”“主题党日”等活动开展不扎实,“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坚持不经常、质量不高的;
(三)深化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年活动、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不力,工作整体滞后的;
(四)“三项机制”贯彻延伸不到位,缺乏典型、特色的;
(五)对各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
第四条 问责主要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考核降等、组织处理等形式进行。
(一)通报批评:县级检查中排名末位的镇、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县有关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诫勉:受到市级检查通报或在县级检查中累计三次排名末位的镇、部门和单位,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三)考核降等:受到省级检查通报或在县级检查中累计五次排名末位的镇、部门和单位,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予以降等,主要负责人奖金全扣,班子成员减半发放。
(四)组织处理:党建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在省市检查中,对全县党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条 各镇、部门(组、工委)对所属党组织负责人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对党建工作中出现违反党纪党规的情形,由纪委依纪依规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