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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人员专项管理办法(190213)

来源:尔游网
文件编号: GL-HR-002 拟定:人力资源中心 海外人员专项管理办法 版次: 1.0 生效日期: 审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实现全球化经营目标,配合公司“走出去”战略,规范海外机构及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长期在国外工作的员工。临时出国考察、访问、商务谈判等人员另行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海外人员的领导体系遵循层层负责原则,下级服从上级,海外服从本部。 2、海外机构应在计划内经营、运行,若超出计划,须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四条 职责与要求

1、所有派驻海外的人员由集团总部统一选拔、派出,海外机构负责人是海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海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海外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

2、海外机构需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和人资人员,并受集团财务中心(人资中心)和海外机构负责人双重领导。

3、集团财务中心负责海外机构的收入、支出、费用、票据、存货等方面的监督与规范管理。

4、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海外机构人员的招聘、选派、薪酬福利、绩效考评及有关人员方面的对接和备案。

5、业务归口事业部负责日常业务衔接、协调,并参与对海外人员的监督和考评,同时负责日常工作对接和备案。

第二章 海外人员的招聘任用

第五条 海外人员的招聘

1、派驻海外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身体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无不良记录,符合国家及外经贸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2、派驻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市场经验,熟悉海外业务,具有较强的涉外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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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3、海外机构的负责人是承担驻外机构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者,必须有一定的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事业心强,有较丰富的外事、经贸经验,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海外人员的选用分国内选派(选拔、选聘)和国外招聘。国内选拔由人力资源中心在公司范围内遵循公司整体经营战略挑选适合海外业务需要的人员,国内选聘按照社招程序进行。国外招聘由海外分公司遵照所在国有关规定进行招聘选拔,经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录用,同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六条 海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1、所有国内选派人员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按公司统一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2、公司授权海外机构负责人代表海外分公司与国外招聘人员建立与解除劳动关系,国外招聘人员劳动关系的管理遵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 第七条 海外人员异动

1、派驻海外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因身体不适应国外工作环境、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要及时向集团申请报备,安排调回。

2、国外招聘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海外机构应按当地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报人资中心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确定调回人员要妥善做好工作交接,交接工作包括工作清单(业务、客户关系等)和必要的说明材料,交接双方应签字确认。人员调回后应携带材料至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报到,接受新的工作安排。

4、存在财务问题或有其他较大问题的海外员工,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审计部门审计。对确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现问题隐匿不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海外人员的考评及薪酬管理

第 海外人员的考评

1、海外人员的考评分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月度考评为单纯性业绩考评,年度考评是对被考评人全年工作的总结,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发展潜力等方面。

2、海外人员每年返回国内休假期间,由人力资源中心牵头,会同财务、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于海外分公司负责人,除考评其总体业绩外,还要重点考评其经营管理水平、工作能力、态度、预算控制情况等。

3、年度考评的结果影响员工年度奖金、分红或提成的发放,并作为员工岗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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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职业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海外人员的薪酬待遇

1、海外人员的薪酬收入采用基薪+补贴+提成的模式,具体参见公司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2、公司派驻海外人员的薪资核算、发放、扣税等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3、海外分公司在当地招聘人员的薪酬由海外分公司兼职人事工作的员工核算,专(兼)职财务会计审核,海外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发放,同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条 海外人员的食宿

公司统一为派驻海外工作的员工提供住宿,并提供50元/天的生活补助,员工用餐自理。员工请假休假期间生活补助照常给予。

第四章 海外人员休假管理

第十一条 海外人员出勤及假期规定

1、海外人员的出勤原则上参照集团统一规定,如有因时差、国情等因素与集团不同者,需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2、因工作需要派驻国外长期工作的员工,享有每年30天的带薪探亲假,探亲假时段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往返路途时间。每年探亲假可集中分两次休假。

3、派驻海外员工享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的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假期,且不包含在探亲假时间范围内。

4、员工在国外连续工作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探亲假,探亲假天数根据驻外月数折算。

5、员工休探亲假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机票。 第十二条 回国休假时间要求

1、员工回国休假原则上应提前10天提出申请,并通过钉钉提交请假审批,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2、当年因办理工作签证或因公出差等事项回国停留时间累计超过15天的员工,应合并休掉一次探亲假。

3、海外分公司需根据公司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员工个人需求合理安排员工休假,确保员工休假期间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回国休假违规处罚

1、回国休假后,未经分公司同意不再到国外工作的员工,分公司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退订返程机票产生的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并追回其擅离职守给分公司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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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经济损失。

2、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员工,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且所发生的机票改签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休假期间工资及待遇

1、员工回国休探亲假期间停发国外各类津贴补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2、员工因个人原因请事假回国,不享受探亲假待遇,按有关事假工资规定执行,路途机票等一切费用自理,分公司不予报销。

3、员工因工伤回国治疗期间,按国内有关工伤工资标准执行。分公司视员工伤(病)情况决定其是否再返回境外工作。

4、员工如选择放弃回国休假的,每放弃回国休假一天,分公司给予员工补贴1天工资,每年最高补贴30天工资,月工资/30天=每天工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海外机构负责人是海外工作开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员工的管理和人身、财产安全,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并对本机构的经营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执行。涉及财务、业务方面的管理,按对应职能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海外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关于保密、安全、业务、财务、行为规范、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所有统一规定,如有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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