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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沐芸、邱玉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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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沐芸、邱玉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 【审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2.01.27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7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 【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钟沐芸;邱玉树;陈胜怀 【当事人】钟沐芸邱玉树陈胜怀 【当事人-个人】钟沐芸邱玉树陈胜怀

【代理律师/律所】时益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赵友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时益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赵友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时益赵友

【代理律所】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钟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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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邱玉树;陈胜怀

【本院观点】结合银行流水、还款承诺、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邱玉树与陈胜怀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一、案涉借款发生在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案涉借款出借在前,陈胜怀、钟沐芸共同经营的乾钰公司成立在后,该公司2018年6月13日成立后至2019年年底均有邱玉树陆续转账给陈胜怀的借款记录,钟沐芸确认陈胜怀系乾钰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沐芸本人为该公司股东,且陈胜怀收到乾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转账后即转给钟沐芸,故不排除案涉借款用于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共同经营;三、案涉借款发生期间陈胜怀、钟沐芸共同购买XX栋房屋,购房所涉200万元钟沐芸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钟沐芸与陈胜怀于2021年3月15日经一审(2020)苏0206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离婚,该判决未涉及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庭审中,钟沐芸陈述陈胜怀系无锡乾钰自动化设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钰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沐芸系该公司股东。本院查明,乾钰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钟沐芸持股49%。

一审庭审中,钟沐芸陈述,XX

栋房屋是其与陈胜怀共同购买,退房退款也是其与陈胜怀共同去的,退款其未过手,直接由陈胜怀归还他人。 二审中,邱玉树向本院提供:1.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中有邱玉树发“利息么你95万元的正常给我”、“还有么算个20万的了哇,十万的也没用多久”、陈胜怀发“等我贷款下来啊”“总共109万还欠弟弟”等,以证明陈胜怀在聊天中认可本金合计125万元,与还款承诺金额一致,10万元不计利息且已归还;2.银行交易明细及购车信息,结合一审中钟沐芸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及附件,以证明钟沐芸使用的奔驰车为陈胜怀所买,系以淼鑫公司名义购车以及抵税。

钟沐芸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

认可。本金10万元无论是否计息,均应认定该部分无效;证据2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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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转账记录仅能反映2018年2月23日陈胜怀收到李某(乾钰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50万元后转入钟沐芸账户44万余元,与本案借款无关,且该车辆已用于抵债,汽车目前登记在其母亲名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银行流水、还款承诺、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邱玉树与陈胜怀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关于结欠金额,依据还款承诺写明的借款125万元以及邱玉树与陈胜怀之间微信聊天内容中提到的“95万”、“还有算个20万…”、“总共109万还欠弟弟”等确认借款金额的对话,基本能印证还款承诺出具时结欠本金为125万元。邱玉树关于出借款项有转账、现金及其它交付方式的陈述与现有证据并无矛盾,还款承诺出具后陈胜怀归还16万元,故本院对一审据此认定结欠109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予以确认。

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院认为,一、案涉借款发生在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案涉借款出借在前,陈胜怀、钟沐芸共同经营的乾钰公司成立在后,该公司2018年6月13日成立后至2019年年底均有邱玉树陆续转账给陈胜怀的借款记录,钟沐芸确认陈胜怀系乾钰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沐芸本人为该公司股东,且陈胜怀收到乾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转账后即转给钟沐芸,故不排除案涉借款用于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共同经营;三、案涉借款发生期间陈胜怀、钟沐芸共同购买XX栋房屋,购房所涉200万元钟沐芸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综上,可以认定案涉借款用于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属于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共同债务,钟沐芸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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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案涉借款是否计息问题。邱玉树本案中虽主张结欠本金按10%的年利息计息,但其未提供双方约定利息的充分证据,一审判决支持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有法律依据。钟沐芸还主张案涉10万元借款无效,因其主张并不能改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且从微信对话中可知10万元并未计息,对裁判结果并无影响,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钟沐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公告费300元,由钟沐

【更新时间】2022-09-20 23:10:43

【一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邱玉树与陈胜怀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起陈胜怀多次向邱玉树借款。2020年1月14日,陈胜怀出具还款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陈胜怀于2018年至2019年11月27日止,通过银行转账共借到邱玉树125万元,承诺于2020年1月24日前归还70万元、同年2月28日前归还20万元、同年3月30日前归还35万元。嗣后,陈胜怀于2019年12月15日归还3万元、2020年1月15日归还7万元、2020年1月22日归还6万元。

陈胜怀与钟沐芸于201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20年2月14日签订离婚协

议书。诉讼过程中,邱玉树认为陈胜怀所借款项系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陈述陈胜怀与钟沐芸在婚姻期间存在购买不动产、车辆等情况,为证明其主张,邱玉树向该院提供陈胜怀、钟沐芸购买XX栋房屋的买卖合同(付款200万元)及房屋出卖人退还购房款180万元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陈胜怀、钟沐芸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的退款收条。钟沐芸则抗辩房子与借款无关,订房的时候是与陈胜怀一起去的,后来退房的情况其不清楚,钟沐芸未向提供购房款200万元的资金来源。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邱玉树与陈胜怀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胜怀未按还款承诺约定的期限及金额还款,构成违约,邱玉树要求陈胜怀立即归还借款109万元,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未做约定,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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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涉案借款发生在陈胜怀与钟沐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在举债期间陈胜怀、钟沐芸共同购买XX栋大宗房产,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钟沐芸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可以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涉案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邱玉树要求钟沐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陈胜怀、钟沐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邱玉树归还借款本金10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归还70万元至2020年2月28日止;以7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以10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邱玉树的其他诉请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10元,由陈胜怀、钟沐芸负担19000元,由邱玉树负担61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钟沐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邱玉树对其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借款金额认定不清,仅凭还款承诺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借款金额不当,应重新审查借贷合意及交付情况。邱玉树自述109万元借款和陈胜怀转账记录的差距达几十万,邱玉树的借款应以转账金额62.43万元认定,且陈胜怀存在现金还款情况。一审时邱玉树自认10万元系从信用贷借出后转借给陈胜怀,应视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借款无效。即使债务存在,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陈胜怀的个人债务。理由为:1.出借人知道借款用于放贷和票据贴现,系非法债务;2.陈胜怀收到借款后用于还债给其它债主,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从借款时间看均为几天的短期拆借,收款后不久即归还;4.其对于借款并不知情,邱玉树未向其讨要过,事后其也未认可;5.XX栋房屋的首付款180万元支付时间在2019年7月15日,此前邱玉树转给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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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怀的款项,陈胜怀陆续在归还,无法证明系用借款购买该房屋;6.其有收入来源,工资收入从3500元月工资到之后5000元月工资不等,足以维持家庭正常开销;7.陈胜怀提供声明借款与其无关,离婚协议书中无共同债务;8.其与陈胜怀仅共同生活二年时间。一审还存在涉及XX栋的退房微信聊天记录、退款收条等证据未经质证等程序违法情形。

上,钟沐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钟沐芸、邱玉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民终72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沐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益,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钦云,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玉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胜怀。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沐芸因与被上诉人邱玉树、原审被告陈胜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2020)苏0206民初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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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钟沐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邱玉树对其的诉

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借款金额认定不清,仅凭还款承诺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借款金额不当,应重新审查借贷合意及交付情况。邱玉树自述109万元借款和陈胜怀转账记录的差距达几十万,邱玉树的借款应以转账金额62.43万元认定,且陈胜怀存在现金还款情况。一审时邱玉树自认10万元系从信用贷借出后转借给陈胜怀,应视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借款无效。即使债务存在,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陈胜怀的个人债务。理由为:1.出借人知道借款用于放贷和票据贴现,系非法债务;2.陈胜怀收到借款后用于还债给其它债主,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从借款时间看均为几天的短期拆借,收款后不久即归还;4.其对于借款并不知情,邱玉树未向其讨要过,事后其也未认可;5.XX栋房屋的首付款180万元支付时间在2019年7月15日,此前邱玉树转给陈胜怀的款项,陈胜怀陆续在归还,无法证明系用借款购买该房屋;6.其有收入来源,工资收入从3500元月工资到之后5000元月工资不等,足以维持家庭正常开销;7.陈胜怀提供声明借款与其无关,离婚协议书中无共同债务;8.其与陈胜怀仅共同生活二年时间。一审还存在涉及XX栋的退房微信聊天记录、退款收条等证据未经质证等程序违法情形。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邱玉树答辩称:出借资金方面,除其与陈胜怀的转账记录体现的差额65万元外,其还通过第三方向陈胜怀支付承兑15万元,其父亲邱某向陈胜怀转账19万元,另有部分交付系现金,交付金额接近还款承诺上的109万元本金,陈胜怀支付款项中亦包括部分利息,结合还款承诺认定结欠109万元符合本案事实,所谓信贷资金转贷的10万元系短期拆借,亦未收取利息且结算完毕。本案系陈胜怀与钟沐芸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借款多次长期出借,且借款后发生购买大宗资产事实,钟沐芸的工资收入不足以支付大额资产对价,其亦得知钟沐芸以江苏淼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鑫公司)名义购买的奔驰车价值44万元,资金来源系陈胜怀转给钟沐芸,钟沐芸对于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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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均向作不实陈述,一审程序并不违法,相关事实钟沐芸已自认。请求二审

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邱玉树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陈胜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9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5万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2.钟沐芸对陈胜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开始,陈胜怀多次向其借款,尚欠109万元未还,钟沐芸与陈胜怀系夫妻关系。催讨未果,遂诉至。

钟沐芸辩称,对陈胜怀的债务不知情,邱玉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胜怀尚未归还借款的数额。该借款系陈胜怀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共同责任。 陈胜怀未作答辩。

一审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邱玉树与陈胜怀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起陈胜怀多次向邱玉树借款。2020年1月14日,陈胜怀出具还款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陈胜怀于2018年至2019年11月27日止,通过银行转账共借到邱玉树125万元,承诺于2020年1月24日前归还70万元、同年2月28日前归还20万元、同年3月30日前归还35万元。嗣后,陈胜怀于2019年12月15日归还3万元、2020年1月15日归还7万元、2020年1月22日归还6万元。

陈胜怀与钟沐芸于201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20年2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诉讼过程中,邱玉树认为陈胜怀所借款项系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陈述陈胜怀与钟沐芸在婚姻期间存在购买不动产、车辆等情况,为证明其主张,邱玉树向该院提供陈胜怀、钟沐芸购买XX栋房屋的买卖合同(付款200万元)及房屋出卖人退还购房款180万元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陈胜怀、钟沐芸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的退款收条。钟沐芸则抗辩房子与借款无关,订房的时候是与陈胜怀一起去的,后来退房的情况其不清楚,钟沐芸未向提供购房款200万元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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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为陈胜怀与钟沐芸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邱玉树与陈胜怀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胜怀未按还款承诺约定的期限及金额还款,构成违约,邱玉树要求陈胜怀立即归还借款109万元,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未做约定,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涉案借款发生在陈胜怀与钟沐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在举债期间陈胜怀、钟沐芸共同购买XX栋大宗房产,支付的购房款200万元钟沐芸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可以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涉案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邱玉树要求钟沐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陈胜怀、钟沐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邱玉树归还借款本金10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归还70万元至2020年2月28日止;以7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以10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邱玉树的其他诉请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10元,由陈胜怀、钟沐芸负担19000元,由邱玉树负担61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钟沐芸与陈胜怀于2021年3月15日经一审(2020)苏0206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离婚,该判决未涉及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庭审中,钟沐芸陈述陈胜怀系无锡乾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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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沐芸系该公司股东。本院查明,乾钰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3

日,注册资本500万元,钟沐芸持股49%。

一审庭审中,钟沐芸陈述,XX栋房屋是其与陈胜怀共同购买,退房退款也是其与陈胜怀共同去的,退款其未过手,直接由陈胜怀归还他人。

二审中,邱玉树向本院提供:1.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中有邱玉树发“利息么你95万元的正常给我”、“还有么算个20万的了哇,十万的也没用多久”、陈胜怀发“等我贷款下来啊”“总共109万还欠弟弟”等,以证明陈胜怀在聊天中认可本金合计125万元,与还款承诺金额一致,10万元不计利息且已归还;2.银行交易明细及购车信息,结合一审中钟沐芸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及附件,以证明钟沐芸使用的奔驰车为陈胜怀所买,系以淼鑫公司名义购车以及抵税。

钟沐芸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金10万元无论是否计息,均应认定该部分无效;证据2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无异议,转账记录仅能反映2018年2月23日陈胜怀收到李某(乾钰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50万元后转入钟沐芸账户44万余元,与本案借款无关,且该车辆已用于抵债,汽车目前登记在其母亲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银行流水、还款承诺、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邱玉树与陈胜怀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关于结欠金额,依据还款承诺写明的借款125万元以及邱玉树与陈胜怀之间微信聊天内容中提到的“95万”、“还有算个20万…”、“总共109万还欠弟弟”等确认借款金额的对话,基本能印证还款承诺出具时结欠本金为125万元。邱玉树关于出借款项有转账、现金及其它交付方式的陈述与现有证据并无矛盾,还款承诺出具后陈胜怀归还16万元,故本院对一审据此认定结欠109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予以确认。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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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院认为,一、案涉借款发生在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案涉借款出借在前,陈胜怀、钟沐芸共同经营的乾钰公司成立在后,该公司2018年6月13日成立后至2019年年底均有邱玉树陆续转账给陈胜怀的借款记录,钟沐芸确认陈胜怀系乾钰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沐芸本人为该公司股东,且陈胜怀收到乾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转账后即转给钟沐芸,故不排除案涉借款用于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共同经营;三、案涉借款发生期间陈胜怀、钟沐芸共同购买XX栋房屋,购房所涉200万元钟沐芸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综上,可以认定案涉借款用于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属于陈胜怀、钟沐芸夫妻共同债务,钟沐芸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计息问题。邱玉树本案中虽主张结欠本金按10%的年利息计息,但其未提供双方约定利息的充分证据,一审判决支持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有法律依据。钟沐芸还主张案涉10万元借款无效,因其主张并不能改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且从微信对话中可知10万元并未计息,对裁判结果并无影响,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钟沐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公告费300元,由钟沐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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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陈丽芳 审判员 卢文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员 王晓晨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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