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祖武皇帝承接了三统的妙法,采取自古以来的刑法,於是命令有关,制定法律。当时下诏书在全国范围内颁布新法,国家统一了法律,人民感到十分安适。颁布的法律虽然分条纲设立,但是人们说它简明实用,对上昭示了皇帝的眷爱,对下匡救民心,道因为有法律而不衰败,德因为有刑罚而长久建立。到了晋室策划南迁以后,有一百零二年,向往从前的法度,酌取流布的恩泽,江左都不例外,远方的少数民族前来归顺。孝武帝时,会稽王司马道子把持朝政,他所树结的党羽,卖官并私自设狱,烈宗昏庸,不知道吏治败坏,晋室的法度完全乱了套。 传说“三皇作出规定后人民不违反,五帝刻画刑罚图像而人民知道了禁令”,这正是《书》中所说的“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
的人,用鞭打作为治官的刑罚,用木条打作为学校的刑罚”。这样,那麼对犯了罪该施黥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头巾,对该施劓刑的人就染红他的衣服,对该施膑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双脚,对该施宫刑的人就让他的鞋子左右不一样,犯了死罪是最严重的刑罚,用布做衣裾,没有领边,把他扔到市肆上,大家一起唾弃他。舜命令皋陶说:“五刑各治其罪,五类治罪分别在野外、市、朝三处执行。犯有五刑罪宽判为流放各有处所,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与前代相比起来,刑罚已经多了三倍了。夏后氏统治天下的时候,五刑之类一共有三千种。殷朝沿袭夏朝的刑法,但是有增有减。周朝用轻、中、重三种刑法治理国家,用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五听来体察民情,门左边立嘉石,右边立肺石,所有事情都精心研究,但是五刑之类尚有二千五百种。於是设立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律:一刺是问群臣,二刺是问群吏,三刺是问万民;一宥是宽宥不了解,二宥是宽宥过失,三宥是宽宥遗忘;一赦是赦免年幼的人,二赦是赦免年老的人,三赦是赦免愚蠢的人。《司马法》说:有时是兴起征伐不义的人,对不进献的就要讨伐,对不来朝见君主的诸侯或臣属就要诛减,对搞乱嫡庶顺序的耍拘囚,对变动礼法和刑法的要放逐。
传说:“殷朝周朝是朴实不如文采多。”到了昭后前往征讨,穆王变得昏乱,於是开始制定刑法,用来治理天下,为非作歹的人很多,离乱总是出现,这就是所谓“夏有乱政而创制《禹刑》,商有乱政而创制《汤刑》,周有乱政而创制。t刑》”。古时行大刑用兵器,行中刑用刀锯,行轻刑用鞭扑。从此以后,诡诈越来越多。武皇帝还认为以往的法律可疑,不能拿来治理国家,於是命令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召集精英,刊定法律。
汉朝自从王莽篡位之后,原有的典章制度不再存在。光武帝中兴以后,注意各种诉讼之事,常常在上朝时听理诉讼,亲自裁决可疑的事情。当时刚好在离乱之后,刑法松弛,犯人罪名定得轻,没有惩戒罪人的办法。梁统於是上疏说:臣下见到了元帝初元五年,减轻本该处斩首刑罚的法律三十四条,哀帝建平元年到四年间,减轻本该处以斩首刑罚的法令共八十一条,其中四十二条,亲手杀人的都减死罪一等,这已被标定为常法。从此以后,百姓把犯法看得很轻,官吏把杀人看得很平常,官吏和老百姓都做得不当,导致失去了约束。
臣以为刑罚不能随便地致力於从轻,而要致力於适当。统治百姓的方法,是以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治理事务。爱人就应当为人除害,治理事务也应当除去祸乱。因此,五帝时有流放和诛杀这样的刑罚,三王时有大辟和刻肌这样的刑罚,其目的就是清除暴虐和祸乱。因此孔子说“仁者必有勇”,又说“治理财产端正言辞,禁止人为非作歹就叫义”。高帝登基以后,制定约令法律,传给后代,可以经常施行。文帝宽厚仁惠,蕴藉自持,值康平时世,顺应时势赐给百姓恩泽,减省肉刑,除去相坐的刑法,其他的都沿袭原来的典章,天下达到太平。武帝时正赶上中原强盛,财力有余,调兵遣将,征伐远方的敌人,兵役多次徵发,百姓羸弱疲困,豪放任侠之士违犯禁令。奸猾的官吏玩弄法律,故意设立遁匿的条律和知纵的法律。宜帝聪明正直,遵行正道掌握要领,用以统治国家,下臣们奉行法令,都没有失去准则。元帝时稍微更改了一些法律,天下安宁。孝成帝、孝哀帝承袭太平继接皇位,在位的日子短暂,听讼裁夺的时候不多。丞相王嘉等人在数年之间苟且从事,减损先帝原有的法令,牵强地解释法律,共有一百多处,有的对於施政不利,有的不能让百姓称心。臣下谨上表列举特别妨害政事、危害善良的人们的事情,奏陈如下。
希望陛下同时拥有五常,履行九德,顺应时务拨乱反正,广施恩惠以救助时艰,然而反过来因循末世的小节,衰微的轨迹,实在不是回复当初反归根本,靠着改元除旧布新的做法。希望陛下诏令有关,把初元、建平年间的穿凿之处都举出来,考察它们的轻重得失和教化风俗,足以了解政教的处境,选择那些好的采用,选择那些不好的进行改正,制定不可更易的法律,千秋万代施行下去,那麽这是天下的幸运。
皇帝把梁统的意见下交给三公、廷尉讨论,都认为严刑峻法,不是圣明君王亟须办理的事,不能同意。梁统又上书说:“有关认为臣下呈上的意见不可施行。现在臣下所说的,并不算严刑。我认为高帝以后,直到宣帝,所施行的刑法,综合经传研究的话,和今天的事情比照,不是严刑峻法。我最大的愿望,是希望受到召见,就像回答尚书近臣一样,亲口陈述我的意见。”皇帝命令尚书去询问意见,梁统又用同样的意见回答,极言政刑应该改革。他的意见最后没有被采纳。到了明帝登上皇位时,常常到听讼观省察甄别洛阳各种诉讼。明帝天性明察,能够获悉下面奸邪罪恶的情况,所以尚书上奏裁决刑罚接近严峻烦琐。
到了章帝的时候,尚书陈宠上疏说:“先王的政令,奖赏不过分,刑罚不过度,与其不得已,宁可过分地奖赏也不可过度用刑。因此唐尧著书说‘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因过失造成灾害,可以缓刑或赦免。帝舜命令皋陶‘五刑罪宽判为流放的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都要严明恰当’。周文王重演《易》六爻,排出拘禁囚犯地方的断决;周公作《立政》,告诫成王不要在各种狱讼的事情上犯错误。陛下登上皇位以后,沿袭了这些指导思想,但是有关在办事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奉行。审理案子的人急於鞭打犯人造成酷烈的痛苦,执法的人多做欺诈放肆的公文,违背事实,依靠拷打做奸邪的事,有的人假公济私,作威作福。治理国政就像把琴弦调紧,大弦太紧了小弦就会断,因此子贡抨击臧孙施行严酷的法令,赞扬郑侨施行仁政。当今圣德充盈,施及上下,应该趁着这个时候,光大先前圣王的事业。清除烦法苛政,减轻杖刑,用来济助众生,增广至德。”皇帝采纳了陈宠的话,在定罪和行刑时,尽量从宽。后来又诏令有关,禁绝使用钴钻等各种使人极端痛苦的旧法令,解除妖异的禁令,消灭舞文弄法使人获罪的情况,议定了五十多个事项,明确地写在条令上。此后诉讼秩序稳定。
永元六年,陈宠又接替郭躬担任廷尉,再次校核律令,凡是有超出《甫刑》的刑法,都上奏请求删除,说道:“臣下听说礼经共有三百种,讲礼仪细节的有三千处,因此《甫刑》上规定了死罪二百种,五刑之类共有三千种。礼中所不要的,正是刑所收入的,礼中去掉的就归到刑中,相为表裏。现在的律令,犯罪应该处死的有六百一十种,耐罪有一千六百九十八种,赎罪以下有二千六百八十一种,比《甫刑》多出一千九百八十九种,其中死罪多四百一十种,耐罪多一千五百种,赎罪多七十九种。《春秋保乾圆》说:‘帝王每三百年减免一次刑法。’汉朝建立以来,经历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加,科条无穷无尽。而且法律有三家说法,各家的说法都不一样。刑法繁多,应该命令三公、廷尉统一律令,应合经义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种,耐罪、赎罪二干八百种,合计为三千种,典礼相应。其余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删除。要使百姓改变看法,用以实现广远深入的教化,达到没有人犯法的美好境界,并无穷无尽地流传下去。”这些建议还没有来得及施行,恰好陈宠抵罪,建议於是无声无息。陈宠的儿子是陈忠。陈忠后来又做了尚书,大略依照陈宠的意思,又奏上三十三条,写成《决事比》,用以减除议罪的弊端。又上疏请求删除蚕室刑,解除脏吏三世禁锢,因神经失常导致狂
暴杀人的可以减重罪,母子兄弟在替对方死时判决赦免替代的人,这些建议都采纳施行。虽然时常有所删除,但是原有的律令繁杂,没有经过纂集。
汉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编成《汉议》,上奏说:“国家的大事,莫过於载籍。载籍这东西,能决断嫌疑,明辨是非,奖赏和刑罚应有之义,是符合不偏不倚的中正之道,使后来的人们永远有所借鉴。因而胶东相董仲舒因年老多病辞官回家,朝廷每当讨论政事,总是派廷尉张汤亲自到小巷子裏,向董仲舒询问利弊,董仲舒於是撰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条,动辄用《春秋经》来回答问题,说得很详尽了。逆臣董卓倾覆王室,典章法律都被焚烧,什麽都没有遗留下来,自从开天辟地以来,再也没有比这更残酷的了。现在皇上东行,巡省许都,排除险难,运命更新。臣下不自量,特地撰写《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春秋折狱》,共二百五十篇,删除重复,节写成文。又集《议驳》三十篇,按照事类编次,共有八十二件事。其中见於《汉书》的有二十五篇,见於《汉记》的有四篇,全都进行删叙润色,用以保全本来面目。其中的二十六篇,博采古今的奇特之士,道德行止都值得一看。其中的二十七篇,是臣下创作的。《左氏》说:‘即使有姬姜这样的名门望族,也不舍弃穷苦人;即使有丝麻,也不舍弃茅草。,大概是用来在短缺的时候代用的。因此臣下斗胆显露愚钝之才,厕身於明哲之士的后面,虽然不足以治理国家,普遍地有利於时世安定,希望加以审视,增加和阐明圣德。希望陛下在处理纷繁政务的空隙,留心看一看。”献帝认为很好,於是过去的做法保存了下来。
当时天下即将动荡,百姓违背法令就像土崩一样,刑罚已经不足以惩治恶行,於是一批名儒大才如原辽东太守崔寔、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等人,都认为应该恢复肉刑。汉朝既然不商讨这些法令,所以就没有可施行的地方了。到了魏武帝辅佐汉室,尚书令荀彧广泛地询问百官,打算重新施行古刑法,但是少府孔融认为:“古时人民敦厚笃实,好与坏分得很清楚,官吏政令刑法都很简单,一点儿过失都没有,百姓犯了罪,都主动接受惩罚。末世社会逐步衰落,风化败坏,政令扰乱了民风,法令妨害了教化。所以说‘在高位的不行正道,人心散乱已经很久了’。现在却想用古刑法来治理人民,用废弃的东西来对付百姓,这不是所谓的和时代一起消长。纣王砍了早晨涉水人的脚胆,天下人都说他无道。九州之地,共有一千八百国君,如果每个国君都砍掉一个人的脚,那麽天下就常常有一千八百个纣王,寻求天下安宁,这是不能得到的。而且遭受刑罚的人,心中再也不想活下去,一门心思想死,大约多是逐渐变坏,再也不可能重返正道。夙沙搅乱齐国,伊戾祸害宋国,赵高、英布成为社会的大祸患。不能制止人最终为非作歹。即使像鬻拳那麽忠心,像卞和那麽诚信,像孙膑那样足智多谋,像巷伯那样受尽冤屈,像史迁那样有才,像子政那样达观,一遭受刀锯之刑,就永远被人看不起。因此太甲思念常道,穆公使秦国称霸,陈汤赴任都赖,魏尚镇守边关,都不再施行这种刑罚。汉朝打开改恶的道路,都是为了这一原因。因此德性完美的国君,深谋远虑,弃短就长,不随便革除政令。”朝廷认为这个意见很好,最终没有改。 到了魏国建立时,陈纪的儿子陈群任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想恢复肉刑,让陈群申述他父亲的观点。陈群极力陈说恢复肉刑的好处。当时钟繇任相国,也赞同助成这个意见,但是奉常王修不同意这一观点。魏武帝也难以凭一个藩国改变汉朝的制度,这一建议就放置起来没有施行。於是就制定甲子科,犯了钳左右脚趾罪的用木刑具代替,当时缺少铁,所以用木来代替。又嫌汉朝刑律太重,因此下令凡是依照律令论处的判决可以减半,使罪人按减半判决。
魏文帝受禅后,又讨论肉刑问题。仔细讨论还没有结果,适逢有战事,又停下了。当时有大女刘朱,拷打儿媳非常狠毒,前后有三个儿媳自杀,判处刘朱减免死刑送到尚方关押起来,因此下了怨毒杀人减免死刑的命令。魏明帝改变士人庶人罚金的法令,男犯判决罚金,妇人加上鞭笞,按鞭打责罚之例,因为她形体裸露的缘故。当时沿用秦汉的旧刑律,刑律的文词是魏文侯的老师李悝起草的。李悝编集各国的刑法,著成《法经》。认为帝王治理国政,没有比解决盗贼问题更急迫的,所以他的刑律从《盗贼》开头。盗贼必须揭发收捕,所以著《网》《捕》二篇。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这些问题写成《杂律》一篇,又用《具律》列出增加或减去的条目。因此撰著的只有六篇而已,但都是关於罪名的法令。商君学习了以后,用以辅佐秦国。汉朝沿袭秦朝的旧制,萧何确定律令,删除参夷连坐的罪名,增加部主见知的律条,加上事律《兴》、《廐》、《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增加旧刑律包含不到的,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计六十篇。又把汉朝的时候判断狱讼,编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以及司徒鲍公撰著嫁娶辞讼确定为《法比都目》,共九百零六卷。每个朝代都有增减,全都是把同类的结集成篇,把相关的条律编次成章。一章之中有的不止数十条律令,事类虽然相同,但是判罪轻重并不一样。而整个的这词这句,前后相承,虽然总体上看不是同一篇,实际上是把以前的采入了。《盗律》有贼伤的条例,《贼律》有盗章的文辞,《兴律》有上狱的法令,《廐律》有逮捕的事,诸如此类,杂糅没有准则。后人发挥文意,各自撰著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儒生撰的章句共有十多家,每家都有数十万字。凡是判罪所应当遵循的条律共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多字,字数越来越多,读者阅读的难度越来越大。天子於是下诏,只用郑氏的章句,不得杂用其他人的。
卫觊又上奏说:“刑法是国家很注重,而人们私下评议时所轻贱的;狱吏是老百姓的性命所托,而选用的人看不起的。王政的弊病,未必不是因为这个缘故。请求设置律博士。一批批地教授学生。”这意见很快就施行。但是刑律文字繁多,事例数量大,舍本求末,断狱的官吏如廷尉狱吏范洪接受囚犯绢布二丈,就比附轻处,狱吏刘象接受属下偏辞拷打囚犯张茂致死,比附重处。范洪、刘象虽然都被处死,但是得以从轻或受冤枉的一个接着一个。当时太傅钟繇又上疏请求恢复肉刑,皇帝诏令把这个意见交给下臣讨论,司徒王朗的意见又不相同。当时讨论的有一百多人,意见和王朗相同的居多。皇帝以吴蜀还没有平定为理由,又把这件事压下了。 后来,天子又下令改定刑律,命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说等删减旧法令,广泛地采用汉朝律令,制定为魏律,创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它们的序言大略是说:
从前的律令之所以难以了解,是因为六篇篇少的缘故。篇少文字就少,文字少事类就少,事类少有的罪行就会被漏掉。因此后人逐渐增加,更与本体相分离。现在制定新律令,应该包括全部事类,增加篇幅条目。旧刑律沿袭秦朝《法经》,仅仅增加三篇,但是《具律》没有改变,仍在第六。犯罪条例既不在开始,也不在末尾,不是篇章应有之义。因此编集犯罪条例,写成《刑名》,放在刑律的开头。
《盗律》中有劫略、恐独、和卖买人,科条中有持质,都不是偷盗的事,所以分开,写成《劫略律》。《贼律》中有欺馒、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
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所以分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和各种逃亡痕迹,《金布律》中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所以分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廐律》中有告反逮受,每科中有登闻道辞,所以分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的方法,《兴律》有上狱的事,科条有考事报谳,应该另外成一篇,所以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中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中有呵人受钱,科条中有使者查验贿赂情况,这些事情相近似,所以分为《请赇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自徵发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条中有擅作修舍事,所以分为《兴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廐律》有乏军乏兴,以及旧典法中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过错不改正不听从命令,每每用不承用诏书乏军腰斩,又用《丁酉诏书》来减罪,《丁酉诏书》是汉文帝颁布的,不应该再用作刑法了,因此另外作为《留律》。秦代原来有廐置、乘传、副车、食厨,汉朝初年沿袭秦朝不改,后来因为费用太多逐渐减省,所以后汉只设置驿骑而没有车马,但是刑律上还写着先前的文字,那麽这是形同虚设了,所以删除《廐律》,把其中值得采用和符合法令的撷取出来,写成《邮驿令》。那些控告谋反抓住检验的,另外归入《告劾律》。向上反映事变的,写成《变事令》,拿惊人的事向上告急,与《兴律》烽燧以及法令相合的,写成《惊事律》。《盗律》有把赃物归还失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报偿,法令有平庸坐脏事,把它写成《偿脏律》。刑律开始创制时,没有免於连坐的条文,张汤、赵禹开始创制监临部主、见知故纵的条例。那些看见而且了解罪犯却故意不检举揭发的,全都与罪犯同罪,罪犯逃跑了不检举揭发的,都按赎罪论处,没看到又不知情的,不算犯罪,因此条文简约但条例宏通。科令制度中,每条有违科,不知不觉,与免於连坐,不再分别,但是免於连坐的情况很多,应该写一个总的免坐条例,以便少写一些条文,因此又制定坐免的条例,作为《免坐律》。律令中各有教制,本条没有从坐条文的,都从此取法。确定增补的有十三篇,加上原来的五篇,合起来共十八篇,对正律九章来说算作增加,对旁章科令而言则是减省了。
。更改汉朝旧律,凡是在魏朝时无法施行的,都废除,另外依据古义制定五刑。死刑有三种,髡刑有四种,完刑、作刑各有三种,赎刑十一种,罚金六种,杂抵罪七种,共三十七种,作为律令的开头。又改动《贼律》,只以言语冒犯宗庙园陵,称为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但不涉及祖父祖母、孙子。至於谋反大逆,贝。在事发的时候收捕,有的污潴,有的枭菹,诛灭三族,不写在律令中,是为了严格禁绝这种丑恶行为。残杀格斗杀了人,因为被揭发而逃跑,可以依照古义,判决死者的儿子兄弟可以追杀他。赶上赦免和过失杀人,不得报仇,这是用来阻止互相杀害。惩治杀害继母,和杀害亲母的罪行一样,这是防止与继母闹矛盾。删除异子的律条,是要使父子没有异财。殴打哥哥姐姐加到五年的刑罚,用以申明教化。囚徒诬告别人谋反,罪行牵涉到亲属,和善人不一样,这是用来为难囚徒,使他减省刑罚不再诬告。修改投书弃市的律条,这是为了减轻刑罚。订正篡囚弃市的罪行,这是为了断绝凶暴强横做义事的行为。二年以上的刑罚,删除家人乞鞫的法令,这是要减省烦琐的狱讼。修改为各郡不得自行选择伏日,这是要统一风俗。
这些都是魏朝所修改的,大略就是这个样子。在正始年间,天下太平,於是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最终也没能有结果。其中文字非常多,不载录了。
到了景帝辅佐国政,当时的魏法,犯了大逆不道罪的,诛杀范围直到已经嫁出去的女儿。毋丘俭被诛死时,他儿子母丘甸的妻子荀氏应该连坐处死,她的堂兄荀颛和景帝是亲家,上表给魏帝,要求饶她一命。皇帝判他们离婚。荀氏所生的女儿母丘芝,是颍川太守刘子元的妻子,也连坐处死,因为怀孕而收捕在狱中。荀氏致辞司隶校尉何曾请求开恩,请求没为官婢,用来赎母丘芝的性命。何曾可怜她,让主簿程咸上书说:“司寇修订法典,建立三等的法制;甫侯制定刑法,叙述轻重的法律。衰落的时代变动多,秦朝设立重刑,汉朝又修改了。大魏沿袭秦汉的弊病,没有来得及改革,施行的追加杀戮已经出嫁的女儿之法,实在是想诛灭丑类的亲族。这样,那麽法律贵在能够适中,刑罚要注意别超越制度。臣下认为女人有三从的道义,没有自作主张的道理,出嫁到了别的宗族,回来为父母奔丧时降低服纪,这是用来表明女子出嫁的礼节,区别在室的恩情。而父母有罪,追加处罚已经出嫁的女儿;丈夫的党族被诛罚,又要跟着受到杀戮。一个人的身体,在内在外都受刑罚。女子既然出嫁,就成了异姓的妻子;如果生了孩子,就做了其他宗族的母亲,这是推究罪恶时所忽视的。杀戮无辜的高昂代价,对於预防犯罪来说不足以惩戒奸乱的源头,对於情理来说则有伤孝子之心。男子不因其他宗族而获罪,女子反倒会因两个宗族而被杀戮,这不是用来怜悯柔弱女子,彰明法制的恰当做法。臣下认为还没有结婚的女子,应该跟从父母受诛杀;已经出嫁的妇人,就应当跟从夫家受处罚。应该更改原来的法律,并作为永久的制度。”於是皇帝下诏改定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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