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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民主管理制度汇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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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厂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企业民主管理,根据局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务公开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各项重大决策内容及职工关心的涉及企业发展与自身利益的各种重大问题,使职工了解企业改革发展现状,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的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是落实党的依靠方针,加强民主监督、堵塞管理漏洞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 (一)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公司发展规划、经营目标、投资决策方案;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选的重大决策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与执行情况报告;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它需公开的重大问题与决策方案。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金的缴纳使用情况;晋级增薪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和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问题。包括: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民主评议、考核干部情况和结果;劳务队伍选择、物资设备采购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工资、奖金及住房情况;公车及通讯工具费用报销情况及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负责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凡是法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都必须向其报告,并由其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予以公开和协商处理。 (二)厂务公开的其它形式:(1)公司领导邀请部分职工代表不定期召开民主议事会或职工恳谈会,通报有关厂务公开内容。(2)条件成熟时可建立行政领导接待日制度,专门接待群众来访,与群众交流沟通,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3)公司定期编发简报将单位重大新闻和发生的重要事件、做出的重大决策予以公开或通报。 (三)各事业部、项目部要参照厂务公开的规定,以职工大会、项目部民主管理会为基本形式,确定各自内部事务的公开形式。 第五条 厂务公开的原则 (一)厂务公开的要害在公开。除企业商业秘密外,企业重大问题均应对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厂务公开的关键在真实。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有效,公开之前不得进行任何与实际不符的加工雕饰。 (三)厂务公开的实质在监督。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合法,既要保护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的权利,又要依法维护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厂务公开由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工会组织实施。 公司成立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厂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工作部。 第七条 厂务公开作为企业一项民主管理制度,其落实情况将作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收益挂钩,奖优罚劣。 第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项目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强化项目民主监督,是落实法人层次管项目,实现法人层次宏观目的的有效途径。依据《工会法》和、关于实施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及局党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一条 项目工会组织是实施项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机构,项目职工大会和项目民主议事会是实行项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二条 公司属项目部凡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必须建立项目工会委员会,委员会由工会和2名委员组成;会员不足25人的,选举工会1人主持项目工会工作;会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设立工会小组并推举小组长1人。 第三条 工会一般由项目专兼职党支部兼任;项目未设专兼职党支部的,工会原则上项目生产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兼任。 第三章 民主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项目工会通过项目职工大会和项目民主管理议事会加强对项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职工大会制度。 (一) 项目职工大会根据项目施工周期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项目开工和竣工时也应召开项目职工大会; (二) 项目职工大会准备召开前十日内应报告上级工会组织,上级工会认为必要可派人参加项目职工大会; (三)项目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项目经理的工作报告,包括项目策划与实施方案、经济技术目标与实现、财务预决算方案、项目管理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等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项目管理责任制、承包责任分解目标方案、项目兑现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材料和分包商采购办法、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用开支使用及控制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项目应建立民主管理议事制度,加强项目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一) 项目民主议事会由项目工会、项目经理和管理骨干职工代表5-7人组成,管理骨干职工代表由项目职工推举; (二) 民主议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项目工会召集和主持; (三)民主议事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听取项目经理对项目经营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研究评议项目材料采购、分包商采购、成本费用控制、工程款支付等重要经济活动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定期对项目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定期征求职工意见并及时反馈沟通信息和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 民主议事会需每年一次向项目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 项目部须建立项目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开栏,并每月定期向职工公开项目管理重要事项,接受职工监督。 第 项目部设立群众意见箱,定期由公司工会工作部收集职工意见,并及时向项目部和项目领导班子反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对提出意见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项目工会干部待遇 第九条 项目工会每月享受200元津贴。工会由项目专兼职支部兼任并已领取支部津贴的,不再享受工会津贴。 第十条 项目工会小组长每月享受100元津贴。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证和发挥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经理按规定行使生产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公司经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并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 权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公司总经理行政工作报告、公司工会工会工作报告、公司总会计师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针、长远和年度规划与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职工代表提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集体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每五年签订一次集体合同;每五年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工会委员会和工会。 四、评议监督公司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和聘用或解聘的建议。 第?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在每年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公司总经理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提出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决定的各项方案。 二、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出的方案,组织代表认真讨论并提出意见。 三、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公司总经理与职工代表座谈协商,当面提问,当面解答。 第九条? 在公司职代会上,由公司总经理代表行政,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集体合同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且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根据公司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人员构成,由各单位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为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部分技术、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结构应该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组成,其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按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必须半数以上的职工通过。撤换后可另行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检查、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评议公司及分公司领导,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而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而控告。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学习贯彻《劳动法》,充分运用《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所作各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由公司工会召集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修改。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主持职代会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主持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检查督促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或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督促检查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及回复; (八)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公司职工代表提案实施办法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为了维护职工代表的民主管理权利,积极落实代表提案工作,根据《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职工代表提案的含义 职工代表提案指职工代表就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是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途径,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认真处理回复。 二、提案的内容和范围 一、职工代表提案要围绕企业当前改革、发展、稳定这个中心议题提出,其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改革创新、经营管理、劳动关系、劳动保护、职工培训教育、劳动安全、劳动保险和福利、企业文化、民主管理、党风廉政、领导的评议和奖惩、职工奖惩以及其他有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议题。 二、提案必须符合党和国家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三、提案必须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以内的议题。 三、提案的征集 一、每年职工代表大会前两个月为代表提案收集时间。 二、职工代表应在其所在单位开展议案征集活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核实,分析情况,将那些符合法规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经过整理后填写提案表。 三、职工代表提案表必须有代表一人提议,两人以上代表附议,附议人员可以不限同一代表团的代表,但不能在内容相同的提案上重复签名。 四、提案应是某一方面,某一具体问题,一事一提案,提案应有代表性。 五、提案务求事实准确,情况清楚,案由合理,建议具体,并且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 六、每年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两周前将提案交所属基层单位工会。 七、每年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基层工会将整体初审后的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议工作小组。 四、提案的整理和审查 一、基层工会收到提案后,要进行初审,审定提案内容是否有立案价值,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对属于基层单位职权范围能够解决的提案,可由其基层职工代表大会处理。 二、提案审议工作小组收到基层工会送交的提案后,要对提案进行归类、分析、统计、登记、审查、审定,最后形成正式提案。 三、对未列入正式提案的原案,在提案表上说明原因,退回原提案人。 五、提案的办理 提案审议工作小组每年将审定的正式提案报职工代表大会解答处理,并形成书面处理结果。 六、提案的检查和落实 一、公司工会委员会对提案承办单位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使提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一个办理结果。 二、对涉及面广,性强,情况复杂需要较长时间调查研究才能有处理结果的提案,可列入企业的年度方针目标和工作任务。 三、承办单位对提案要高度重视,具体研究,制定措施,认真办理,公司工会委员会若认为办理结果不符合提案要求,可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提案人如果对其提案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出要求,或在下一年度职工代表大会再次提出提案。 五、公司总经理在每年职代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上一年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六、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如何,是职工代表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标准之一。 七、附 则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修改和执行。 ***公司 届 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提案表 提案名称 理由 及 依据 提案人 附议人 具体内容 解决方法 对提案的 有关部门 处理意见 落实情况 ***公司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民主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以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提升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并属于职工代表大会权力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可由公司工会召集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的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条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公司工会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公司行政或工会提出,并报经公司同意。 第二章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若出现职代会所做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公司行政或公司工会提出修改有关决议、决定的具体建议,报经公司同意后,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可根据新的情况进行研究,决定是否修改,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且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二)审议贯彻落实职代会所通过的方案的具体意见、措施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三)讨论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通过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五)对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和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员工福利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出台进行审议。 第三章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的程序 第六条 如需召开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应事先由公司行政、公司工会双方协商,确定会议的议题、议程,经公司同意后召开。 第七条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由公司工会及有关部门提供,并应提前五天由公司工会发至参加会议的每一个成员。公司工会工作部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 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必须有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凡做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经过应参加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凡经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若属于职代会权限范围内的,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联席会议制度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公司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联席会议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是实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保证。为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取得实效,现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章 代表条件 第二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在职职工总数的10%-20%之间。各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名额和人员构成由公司工会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其中一线职工代表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和中层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不得超过2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女职工和青年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五条 公司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的二级单位参加选举。 第四章 代表选举 第六条 公司工会提出选举职工代表的方案,报公司审定。 第七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二级单位根据所分配的名额,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组织本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正式代表。 第 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退(离)休人员、职工家属、非职工代表的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团成员。如有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 第五章 代表审查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选出后,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是否有不正当的竞选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行为。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职工代表,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将代表登记表整理归档。 第六章 代表任期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对职工负责,定期向本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能代表本选举单位的职工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或严重违法乱纪的,本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按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退(离)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缺员的,应及时向公司工会委员会报告,并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选,其补选程序与代表选举程序相同,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选举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选举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听取职工呼声,切实维护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增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执行力和实效,根据公司实际,成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小组。 第二条 专门工作小组包括提案审议工作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小组、职工生活福利与文化活动工作小组、职工评议干部监督工作小组、职工群众安全生产工作小组。 第三条 若有需要成立其它专门工作小组或废除某专门工作小组,可由职工代表提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专门工作小组总职责 第四条 调查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有关问题,了解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议案。 第五条 征集和整理职工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提案,检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向公司行政或工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重要规章制度,并负责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提出报告,予以确认。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职代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工会和行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 做好职工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 第九条 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职工群众对规章制度方面的意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建议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专门小组会议,组织学习,交流经验,讨论工作,需临时研究的问题,由组长随时召集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委员会同志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结果及时向上汇报,对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每次会议应有记录,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四章 专门工作小组分类职责 第十六条 提案审议工作小组还应做好: (一)每届(次)职代会召开前两个月,组织开展“职工代表提案表”征集工作; (二)负责收集职工代表提案表,对职工提案表进行归类、分析、统计、登记、审查、审定,形成正式提案后报职工代表大会解答处理; (三)检查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并在下届(次)职代会上,报告上届(次)提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小组还应做好: (一)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劳动协商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监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协助和督促公司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 (三)接待职工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来信来访;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思想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劳动者义务。 第十 职工生活福利与文化活动工作小组还应做好: (一)结合单位的实际,提出对解决职工的交通、通讯、就餐、住房、医疗保险、文化娱乐等生活、福利设施的意见和要求; (二)调查了解职工对增加收入、福利待遇、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文化活动决议的实施情况,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落实。 第十九条 职工评议干部监督工作小组还应做好: (一)在每届(次)职代会召开前,提出对本届(次)评议干部的方案。主要包括:评议范围(一般是公司领导班子,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部门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内容和方法等的建议; (二)认真做好评议干部的组织工作。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到基层单位广泛听取职工对领导班子的反映;在职代会会议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对领导班子进行评议; (三)分析整理评议材料。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着重提出存在的问题,在整理评议材料过程中,应尽量保留群众对干部评议的原话、原意,并将评议情况用书面形式转给干部本人,以达到评议的目的; (四)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评议干部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职工群众安全生产工作小组 还应做好: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督促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并针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督促企业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协同行政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集体合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是职工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为指导和规范公司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工作,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一方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集体合同内容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集体合同签订 第四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二)劳动关系确定;(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保险、福利;(六)劳动安全卫生;(七)职业培训、(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废止;(九)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十)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十三)附则。 第六条 集体协商是指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与公司行政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五名,双方人数相等,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公司工会,公司一方首席代表为公司总经理。 第九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一条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三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不超过六十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五年,换届的职工代表大会上签订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第十 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在七日内向审查该合同的上级机关或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职工福利、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公司党政工对职工的关怀和爱护,体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增强企业凝聚力,同时规范公司职工福利、困难补助等管理,结合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职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的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享受货币福利补贴或困难救助。 第三条 公司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可予以发放福利补贴或给予一定困难补助。 (一)职工结婚时,公司工会可送1500元礼金以示庆贺;工会未送或无法及时送达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公司工会可给予报销礼品费1000元,报销票据可以为结婚购置的家用电器、服饰、餐饮等合法正规;结婚申请人凭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报告经公司工会工作部审核,工会签字审批后财务部予以报销。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工会会员的,只可一方申请补贴。 (二)职工子女考上国家认可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时,经职工本人申请,公司工会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以示庆贺和鼓励。补助标准为中专院校1000元,大专院校2000元,本科院校3000元。申请人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子女入学后的学生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申请报告经公司工会工作部审核,工会签字审批后财务部予以发放。 家庭确实困难的职工,在申请领取上述一次性补助后,在子女就学期间剩余其它学年度内,还可继续申请助学困难补助,经基层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工会集体研究决定。与此同时职工不得在年度内再申请其它困难补助。 (三)女职工生产后,公司工会未去看望慰问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公司工会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以示庆贺。补助标准为顺产补助500元,剖腹产补助600元。申请人凭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报告经公司工会工作部审核,工会签字审批后财务部予以发放。 (四)职工因病住院时,公司工会应及时积极代表公司党政组织和领导前去看望慰问;工会不知情或未及时去看望慰问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公司工会可给予补助营养费500元。补助费发放凭本人申请报告、住院证明和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司工会工作部审核,工会签字审批后财务部予以发放。经公司工会工作部审核,工会签字审批后财务部予以发放。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去世,除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领取正常丧葬费外,如果职工家庭一直困难,生活水平偏低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公司工会可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补助费发放凭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证明原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报告经公司工会工作部审核,工会签字审批后财务部予以发放。 (六)职工因家庭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重大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可根据不同情况,经职工本人申请,公司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可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有保险公司或责任人给予合理赔偿和补偿的公司不再予以补助。 (七)职工因家庭抚养人口多,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或经比较家庭相对困难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公司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可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该补助对象和标准一般每年工会集中集体研究一次。 第四条 项目部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要做到“四清”,即:家庭人口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职工抚养人口清。根据职工实际情况,遇上述第三条第七、八款规定的情形时,经职工本人申请,基层工会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公司工会。 第五条 公司工会要全面掌握公司困难职工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六条 公司工会接到职工及基层工会申请报告后,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定期研究讨论审批。 第七条 公司工会登记建立福利、补助发放台帐并完整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并每年将有关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报告。 第 员工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律不予享受补贴或补助: (一)违反计划生育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违反规定罚款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工作不认真,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四)因购房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工作部负责修订和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正本 ***公司集体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中建七局(上 海) 有限公司工会 经济类型: 员工总人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公司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并依据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调整并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职工,下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公司改革发展建设,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是***公司,乙方是***公司工会。乙方代表***公司全体员工所签订本合同作为规范甲方和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甲方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等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工作并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员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地位,甲方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本集体合同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第二章 劳动关系确立 第六条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权依法招聘员工。招聘员工按照 “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甲方与员工个人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方有责任告知员工合同中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约定内容。 第 甲方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如员工对变更持有异议,可向乙方反映,由乙方与甲方协商,但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妥善解决。 第十条 甲方经济性裁员,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甲方与员工续延劳动合同时,如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方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以下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一)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二)甲方聘用员工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 (三)甲方在生产性减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先清退临时工、农民合同工。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和生产经营特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依法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十六条 甲方应努力适应市场需要,组织有效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收入。职工收入增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兼顾国家、企业(单位)、劳动者三者利益;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三)益工资总额增长率不高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不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四)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公司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逐年增加员工工资,具体标准为企业经济效益每增加1%,职工工资总额增长0.6%以上。 (五)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25日前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由于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造成延时发放工资时,由甲方向乙方及时做出声明。如拖欠时间超过2个月时,由人事部、财务部共同报告,乙方向职工发布告示;超过3个月时,由乙方召集有关代表,同公司负责人一起列出明确的支付计划,同时确保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七条 甲方在讨论劳动报酬或变更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时,应有乙方代表参加。 第十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月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甲方因经营生产困难,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给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员工服从安排的甲方应支付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 第二十条 甲方应充分调动企业内部以及社会上一切有利于自身发展进步的积极因素,开拓经营,发展生产,为员工提供施展才能的工作岗位。 (一)甲方应努力减少或消除员工待岗,因非员工原因造成待岗并能积极参加转岗培训,服从安排者,其待遇按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下岗,应严格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再就业的和程序办理。确因甲方或员工原因导致员工下岗,必须征求乙方意见,下岗人员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经济效益严重亏损,发放员工工资困难,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时,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协助甲方做好下列工作: (一)说明严重亏损的原因,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取得员工的谅解; (二)组织开展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 (三)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应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如:法定节假日依法支付工资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等)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法定假日、婚、丧假期、探亲假期,以及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甲方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有重大工资调整时,由甲方按相关要制订实施细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管理联席会审议通过,然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员工退休按照国家以及当地有关规定甲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保障职工享受养老金和有关待遇。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完善企业有关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规章制度,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本人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加班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抢险救灾突发性工作引起的延长时间不在此列),如职工个人愿意加班的,公司根据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 因生产特点、以下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包括: (一)两级机关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含总法律顾问、安全总监、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经济师及相同职级并享受同等待遇人员); (二) 工程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含项目部相同职级人员); (三)投标报价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清欠人员等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四)长期驻外人员; (五)非生产性的司机、值班保卫人员、维修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的如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保卫与维修、服务人员等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 6小时;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保证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条 对于有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乙方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三十一条 在高温和其他特殊环境下(如有毒有害)工作,为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酌情减少工作时间。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具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员工有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甲方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应缴费用。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员工退休手续,同时终止劳动关系。 (二)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工伤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员工医疗期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因此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四)参加在公司所在地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员工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员工,仍按甲方医疗制度执行,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五)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员工在孕期和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六)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七)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公司和员工的缴费比例按中建总公司规定执行。 (八)新引进员工当年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标准为基数;第二年度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三十三条 对非因工负伤或患有绝症,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甲方除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外及需要与可能情况,可为员工提供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及特殊岗位员工的人参保险。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甲方应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假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有甲方和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制定具体办法,乙方有权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员工文化体育设施、住房、医疗、就餐及其他福利性项目 第三十 员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等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独生子女费、员工子女的入托入学费用,按国家和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岗位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并接受上级机关和乙方的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不断改善安全卫生条件: (一)对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对女职工及从事特殊岗位员工,每年至少做一次专项体检。 (二)按照国家的规定以及本行业的特点,定期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的要求,乙方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新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酷热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措施,保证员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对女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员工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一)乙方发现有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督促甲方立即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地,甲方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二)企业发生因公死亡、重伤事故、甲方应保护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员工生命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乙方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自觉服从管理,避免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火灾事故。如违反规定私自承接业务,由此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高员工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素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甲方有计划的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一)下列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1)新招聘的职工(含新招大中专毕业生);(2)特殊工种员工;(3)转岗员工。 (二)下列员工可安排脱产培训:(1)工程技术、管理人员;(2)特殊工种人员。 第四十六条 甲方与脱产培训员工应当在培训前签订《脱产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企业服务最低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不脱产经过甲方职业培训的员工,当其依法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者赔偿培训费。 第四十 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员工培训,甲方应向乙方通报培训费用的使用情况。 (一)甲方应对员工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文化知识、技能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操作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二)员工脱产参加由企业支付经费的各类教育培训(含出资引进),学完毕业应积极为公司服务。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或非组织同意调离本企业的,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未满服务期限的教育培训费用。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建立甲、乙双方协商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 (二)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奖罚办法、分配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甲方对员工进行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征求乙方意见。 (三)甲方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向乙方拨缴工会经费和劳动竞赛活动经费,支持乙方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对不缴、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年底按欠缴情况,依法收取滞纳金。 第九章 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5年,从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0日,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期满前2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五十一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应在修订后七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三)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完全履行时; 第五十四条 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本合同可以解除,但应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并依法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一)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二)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时。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各为五名协商代表(包括各一名首席代表),并各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各负其责,不得违约,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甲、乙双方如一方违约,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所在省市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有违约方承担责任,接受处罚。 (二)甲乙双方如一方违约在先,造成事实上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无必要履约,守约方不再受集体合同的约束,有权单方宣布解除本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第十一章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双方为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切实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双方定期就重大问题和有关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第五十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任组长,其成员由行政、工会、职工代表组成。 本合同执行情况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 提交双方首席代表,首席代表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同时向职工代表每年报告一次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合作原则协商解决,可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调解,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协商,也不申请仲裁,或者在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采取过激行为(如怠工、罢工、停产等),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公司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名单: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13年 月 日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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