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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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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制度

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

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在本院注册的医师须在医务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2、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方可在本院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3、 明确各科、各位医师处方权限,不得开越级处方,品处方、急诊处

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4、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

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5、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

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

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

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

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

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

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

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 开具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8、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

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9、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

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0、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1、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

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12、 出院带药规定:出院配药范围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且

应与出院诊断的用药范围相符合。出院配药量一般为2周用量,肿瘤化疗病人出院配药限量为2周至1个月用量。一般病人限于5个品种以内,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6个品种。

13、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

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14、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院药学部门留样备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本院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15、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

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6、 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

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7、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品及戒毒药品外,对不在本院药房

调剂的处方,应开具普通纸质处方。

18、 药剂科每月对全院处方进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对于违反规定,乱开大处方、

人情方和滥用药者,应及时上报医院有关领导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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