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行政管理职责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 三位一体的管理。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的总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一、校长的主要职责:
1.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学校实际出发,明确办学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学校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检查、考核实施进展情况。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主动接受上级指导和督查。
2.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严格执行教育法规,积极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深化学校各项改革。负责制定、实施各类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确保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3.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实现科学决策。主持召开学校行政会议,部署、协调各部门工作。实行校务公开制,畅通民主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定期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4.加强自身思想修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为学校谋求发展。团结同志,勤政廉政,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以身作则,高效工作。
5.精心实施凝聚力工程,全面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乐为教职工办实事,不断提高教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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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表学校协调处理公共关系,主动争取上级和社会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增强办学合力。
7.充分论证申报办学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快建设节约型、精品化校园。
二、校长的主要权利:
1.决策权:在严格遵守教育法规和的前提下,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对学校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务,可作最终决策。
2.人事权:在规定的权限内,从学校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部门提出中层干部的任免议案。
3.奖惩权:根据上级或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犯有严重错误或严重失职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财经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在班子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拟定学校内部设施的调配和基建、物资采购、行政经费的使用等议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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