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轨道交通工程测量与监测工作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作业行为,更好地协调各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协作关系,确保全线准确贯通和主体结构、车站装修及设备安装空间位置准确,确保工程本身和周边环境安全,特制定《苏州轨道交通工程测量与监测管理办法》。所有参与苏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相关定义
(一)测监中心——苏州轨道交通工程测量与监测中心,负责承担本合同段新建工程第三方测量检测与监测工作,配合业主监督管理全线的测量与监测工作的第三方测量检测与监测单位。
(二)测监单位——负责承担本合同段新建工程第三方测量检测与监测工作,配合业主监督管理本合同段的第三方测量检测与监测单位。
(三)测量监理工程师——各监理单位分管测量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测监理工程师——各监理单位分管监测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施工单位测量队——各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测量队。
(六)施工监测——由各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另行委托,负责本标段施工监测工作、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测单位。
第三条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测量与监测工作质量,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各测监单位须设专人负责测量、监测工作,仪器设备的种类、精度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使用的需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相关人员和设备在施工期间应保持稳定。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该管理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相关规范、规定及设计文件。
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基本指标
第五条 测量管理目标是确保隧道结构、建筑群体位置准确,建成后的轨道工程平
面、纵断面线形符合设计要求,最终保证建成后的轨道交通工程达到高质量、高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监测管理目标是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信息反馈及时,满足信息化施工要求,最终保证工程本身和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条 测量基本指标
(一)贯通中误差:横向贯通中误差不超过±50mm;高程贯通中误差不超过±25mm。 (二)隧道衬砌及车站建筑物不侵入建筑限界。
(三)设备和管线等安装、装饰装修等均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四)工程竣工实体必须满足相关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 监测基本指标
(一)测点、元件埋设成活率90%以上,监测数据可靠性100%,报警闭合率100%。 (二)监测项目、频率、控制指标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 (三)监测成果满足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人员、设备要求
参与苏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测监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设立专门负责测量与监测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责任人。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总工是本标段测量与监测工作的总负责人,测量主管负责具体测量工作,施工监测现场负责人负责具体监测工作;监理单位由总监代表总体负责本标段的测量与监测工作,专业测量监理工程师和监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具体的测量与监测工作;测监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总体负责本标段的测量与监测工作,测量与监测技术负责人负责具体的测量与监测工作。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测量主管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有2年以上类似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施工监测主要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监测现场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5年以上。
(2)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3年以上。
(3)巡视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
师以上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3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测量监理工程师和监测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类似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测监单位测量、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测量、监测相关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具有8年(含)以上类似工程控制测量、监测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一个施工标段只能委托一家监测单位,承担施工监测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甲级以上资质证书,且不能选定业主委托的测监单位;
(2)每个标段须最低配置现场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2名,巡视工程师1名及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测工若干名;
(3)每个标段须最低配置全站仪1台,水准仪2台,测斜仪2台。
第十五条 主要测量、监测设备必须满足如下要求:全站仪为测角精度1″以内,进口设备;水准仪为DS1级以上;测斜仪分辨率0.02mm/500mm,重复性: ±0.01%FS,系统精度为±6mm/50个读数以上。
第三章 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
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工作按服务性质可分为工程控制网复测、施工控制测量、施工放样测量、竣工测量及其它测量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控制网复测
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为工程建设服务的GPS网、精密导线网、二等水准网统称为工程控制网。施工期间需对工程控制网定期复测,第一次复测应在工程开工前进行。
第十七条 施工控制测量
(一)地面控制测量:施工期间根据工程控制网进一步加密地面控制测量。每个井(洞)口或车站附近布设不少于三个平面控制点并作为向隧道内传递坐标和方位的联系测量依据,每个井(洞)口或车站附近布设不少于二个高程控制点并作为向隧道内传递高程的依据。
(二)联系测量:明、暗挖工程投点、定向;高程传递。定向测量的方法有:铅垂仪、陀螺经纬仪联合定向;联系三角形定向;导线定向测量;钻孔投点定向。传递高程
测量的方法有:悬吊钢尺法;水准测量;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定向和高程传递测量在隧道掘进100~150m、区间1/2处和距贯通面100~150m时分别进行一次,重合点坐标较差满足规范限差要求时,取三次测量成果的加权平均值指导隧道贯通。地下定向边不少于2条,地下近井高程点不少于2个,并加强对定向边和高程点的检核。
(三)地下控制测量
1、地下控制导线测量:地下控制导线是施工导线的依据,必须确保地下控制导线的精度。施工导线在直线隧道掘进200m,曲线隧道掘进到直缓点时,必须组成施工控制导线。施工控制导线的平均边长在直线段为150m(在曲线段尽可能长并不少于60m),最远点点位横向中误差不超过±25mm。当区间长度超过1300m时,在其2/3处通过钻孔投测坐标点或加测陀螺方位角。当具备条件时,将施工控制导线布设成附(闭)合导线(网)。
2、地下控制水准测量:地下控制水准测量与联系测量同步进行。
3、当贯通时,应进行平面、高程贯通误差测量。地下控制导线(水准)应附合至贯通面另一侧高等级控制点并进行严密平差。
(四)高架线路施工控制测量:高架线路施工平面控制网应布设成起讫于工程控制网的附合导线(网);高架线路施工高程控制网按二等水准测量要求施测,其路线闭合差不超过±8L(mm)。
第十 施工放样测量
(一)施工导线测量:施工导线测量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施测。导线形式对于车站和高架线路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对于地下隧道起于施工控制导线,一般布设成支导线,应加强校核,并在布设新点时,应对原有的、不少于三点进行检测,有条件时也应布设成附合路线。
(二)施工水准测量:施工水准测量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施测,路线形式为闭合、附合路线。
(三)在进行施工放样前,应对控制点进行检测,在点位准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放样,控制点的检测结果应记录在测量手簿中。
(四)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装修工程放样,设备、管线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为施工导向,盾构机拼装、定位、姿态、纠偏和装配式衬砌的拼装等要求而进行的测量作业。要提高轴线、中线、垂直度、高程、预埋件和盾构姿态等的放样精度。车站
装修、设备安装的放样工作,应根据线路中线(铺轨后轨道的实际中线)、轨面或铺轨控制基标进行。
第十九条 竣工测量
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装修、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第二十条 其它测量
分区分段施工的土建结构完成后,须进行贯通控制测量、线路中线调整及断面测量、铺轨基标测量。
铺轨基标测量分为控制基标测量和加密基标测量。铺轨基标宜设置在线路中线上或设置在线路中线的一侧。控制基标应设置成等高等距,埋设永久标志。
第四章 测量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控制测量
(一)苏州市规划测绘院在适当时间向测监中心进行工程控制网测量成果资料及现场桩点交接。测监中心在接桩后,及时开展控制网检测工作,经审定通过后,由测监中心向业主、苏州市规划测绘院发确认书。
(二)测监中心向各测监单位交接桩。
(三)测监单位向监理及施工单位交接桩。施工单位接桩后,必须对所接桩点进行复测和保护,并于接桩后15天内上报复测报告,经监理确认后交测监单位审定。测监单位审定工程首级控制确有位移时,须将复核成果上报测监中心,由测监中心对成果进行检查,确定控制点成果的采用值。
(四)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控制网完成本标段所需的施工控制测量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监理单位,由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核合格并经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字确认后3天内上报测监单位复核。测监单位收到成果3天内完成复核成果报告并反馈至相关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测监单位复核结果安排下一步施工工序和测量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放样测量
施工单位测量队进行施工放样测量作业,须经监理单位平行检测,需报请测监单位进行检测时,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向测监单位发送电子版资料数据以便于测监单位计算复核。测监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放样报验单后,于24小时内采用自备测量仪器按有关测量规范等级精度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测量抽检资料和签署复核意见。所有施工
放样的检测结果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测监单位应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施工单位。在监理、测监单位检测时,施工单位有义务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它测量 (一)贯通控制测量
区间贯通后,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埋设并测量地下控制导线及控制水准线路,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测、审核后,上报测监单位,由测监单位进行检测审核,并将最终结果上报测监中心,由测监中心审定。
(二)中线调整及断面测量
施工单位在收到测监单位地下控制导线和控制水准复核成果后,及时开展线路中线调整测量和断面测量。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测、审核后,上报测监单位,由测监单位进行检测审核。
(三)铺轨基标测量
铺轨施工单位根据测监单位提供的地下控制导线、控制水准进行铺轨控制基标测设,测设结果上报监理复核合格后,报测监单位检测,检测合格后铺轨施工单位根据测监单位的检测报告完成加密基标测设工作,并上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竣工测量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竣工测量资料报请监理单位、测监单位和测监中心进行验收。测监单位负责本标段的竣工测量工作,并于竣工后形成测量总结。测监中心负责全线的竣工测量工作,并于竣工后形成测量总结。
第二十五条 测量工作流程图(见图1)
施工、监理单位进场 测监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监理见证 施工单位接桩、复测 施工单位编制测量方案 不合格 测量监理审核 合格 不合格 测监单位审核 合格 不合格 业主审批 合格 施工控制测量 不合格 报监理复测 不合格 合格 报测监单位复核 合格 施工放样、工序 测监单位抽查 不合格 报监理单位复核 合格 不合格 报测监单位复核 合格 监理单位形成检测资料 测监单位形成检测资料 留档 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报业主、留档 图1 测量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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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测量工作的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责任分工
(一)苏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分测监中心、测监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个层次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各管理层次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完成测量工作。
(二)施工单位测量队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测量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控制测量和细部放样的测绘工作,并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点必须与其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以保证相关位置的准确。
(三)施工单位、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复核施工设计图中的坐标、高程及几何尺寸。各测监单位负责辖段内图纸的复核,测监中心负责全线图纸的复核,负责相邻标段图纸坐标、高程及几何尺寸衔接的复核。图纸复核结果由测监中心统一汇总后,以技术联系单的形式书面上报轨道公司和抄送有关设计院。
(四)监理必须按有关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测量工作,按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及质量评定。
(五)测监中心负责统一全线测量作业标准和工程控制网(GPS网、Ⅱ等水准网)维护,并与前期施工的2号线测量作业标准进行衔接;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测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放样进行检测和质量评定。注意各分段工程的衔接,确保全线平顺贯通。若测监中心不能及时对工程控制网进行检测,或虽然进行了检测,但由于检测成果的不合格,致使施工单位测量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测监中心承担。
(六)各测监单位负责其辖段内除工程控制网检测之外的所有的测量工作,并服从测监中心的管理。
(七)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测监中心、各测监单位和监理的复测和检测均不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对工程测量质量的责任。但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测监中心、各测监单位和监理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测量工作范围 (一)测监中心
1、负责编制全线测量技术要求并向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2、土建阶段,工程控制网(GPS网、Ⅱ等水准网)的复测和控制点的保护工作,确保控制点成果准确;地下及高架施工控制网和竖井联系测量的检测,审批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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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测量方案。
3、车站与区间、区间与区间共用控制点的检测;支(围)护结构、各层施工放样主控制点、主要轴线、线路中线的检测;隧道盾构法施工区间每100环进行管片姿态、盾构姿态检测。
4、本标段贯通测量及断面检测,对全线的贯通测量、断面检测进行抽测。 5、复核施工设计图中的线路及与其相关的坐标、高程和主要的几何尺寸。 6、向测量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控制网的交桩工作。
7、进行本标段的铺轨控制基标的检测工作,对全线的铺轨控制基标进行抽测。 8、协调测监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之间的测量工作。
9、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与全线测量有关工作及检查监理单位、测监单位、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测量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10、土建贯通后,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布设地下控制网并测量。 11、负责车站、区间竣工测量,并于竣工时形成测量总结。 12、编制测量周报和月报。
13、合同规定的或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零星测量内容。 (二)测监单位
1、辖段内车站与区间、区间与区间共用控制点的检测;支(围)护结构、各层施工放样主控制点、主要轴线、线路中线的检测;隧道盾构法施工区间每100环进行管片姿态、盾构姿态检测。
2、辖段内贯通测量及断面检测。
3、复核辖段内施工设计图中的线路及与其相关的坐标、高程和主要的几何尺寸。 4、进行辖段内铺轨控制基标的检测工作。
5、协调辖段内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之间的测量工作。
6、协助建设单位与测监中心做好与测量有关工作及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测量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7、土建贯通后,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布设地下控制网并测量。 8、负责辖段内车站、区间竣工测量,并于竣工时形成测量总结。 9、编制测量周报和月报。
10、合同规定的或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零星测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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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单位
1、复测测监中心或测监单位所交的控制点及施工单位布设的施工加密控制点,做好监理合同段内各种控制点的保护工作,确保控制点成果准确。
2、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仪器设备和相关的检定证书,控制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测量仪器设备,并使其满足施工需要。
3、复核监理合同段内施工设计图中的坐标与高程及施工单位的各种施工放样数据,并与邻近工程进行符合验算。
4、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测量方案,并报测监单位审核及测监中心终审。完成施工导线、水准测量的检测、施工放样及各道工序的检测,并按分工要求报测监单位复核。完成建设单位要求的检测及相关的测量抽检资料。
5、编写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测量监理细则(开工前10天报建设单位审批)。 6、配合测监中心、测监单位做好测量管理工作。 (四)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的测量主管应由测量工程师或2年以上助工工作经验的测量助理工程师担任,并有若干辅助的技术人员、技工共同承担测量工作。施工单位测量队的技术力量和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程需要,须经监理单位、测监单位批准,并应按其指令加强某一方面的测量力量和仪器设备。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测量管理制度和实行多级复核制,重点保证工程的空间位置放样准确并与相邻工程准确贯通。
3、施工单位应复核由测监中心或测监单位交给的工程控制网点,并切实保护好现场测量桩点及标志,在此基础上安排本标段的控制测量或施工放样作业。为保证工程顺利进展,施工单位应适当加密或改善地面控制,按规范规定埋设测量桩点。务求有较多的“多余观测条件”,保证施工测量精度。
4、施工单位对每个单线区间隧道应完成三次以上联系测量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按规范要求进行洞内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按贯通误差要求,优化施工控制导线网、施工控制水准网和施工导线、施工水准网,提高导线测角、测距和水准测量精度,确保贯通精度。完成贯通后的地下控制网布设和测量,并进行中线测量和断面测量。
5、施工单位测量队应根据结构形式(装配的、现浇的、多层的等等)对施工误差的积累等进行分析,根据本单位施工管理和施工控制的实际情况,对结构尺寸提出误差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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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量,以使结构不侵入限界。其它建(构)筑物、出入口及设备、管线安装等放样应满足工程验收标准的要求。
6、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或测监单位报告测量结果。未经监理单位或测监单位核准,不允许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接受和配合监理单位、测监单位、测监中心及业主检查测量工作。 8、工程完工后,必须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控制点,以便后续工序使用。
9、铺轨施工单位应根据铺轨测量特殊要求编制专项测量方案,经监理、测监单位、测监中心审定批准后执行。
10、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阶段,施工单位各工点的每道工序的第一次施工放样、装饰装修工程站台层距轨道面的高度和距轨道中心线距离的放样点或灰线、重要的或与其他设备安装有紧密联系的且有较高精度要求的轴线、标高、垂直度、坡度等,在得到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后,还须报请测监单位进一步复验,并应得到测监单位的确认。
11、施工单位测量队应与自己的结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师一道,做好竣工资料的积累、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测工作内容
监测工作内容按工程进度和工程需要可分为施工阶段支护、结构工程的变形监测、沿线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运营前工后沉降监测;运营阶段线路、结构变形监测;线路沿线建设活动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监测。各阶段的变形监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第二十 施工阶段监测
施工阶段主要监测对象包括基坑及隧道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周围建(构)筑物、周围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周边地表及重要道路、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第二十九条 运营前工后沉降监测
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到轨道运营前的结构沉降变形监测。 第三十条 运营阶段监测
在轨道运营后,为确保列车运营安全,须对线路轨道、结构定期进行沉降变形监测。 第三十一条 结构安全保护监测
在轨道交通工程沿线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时需对受其影响的轨道结构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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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测,其主要内容可分为:结构沉降监测、水平位移监测、收敛变形监测、结构表面应力监测、裂缝监测、巡视检查等。
第七章 监测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施工监测单位的选定程序
(1)总包单位在中标后20天内将拟选择的监测单位申报材料(申报内容包含监测单位资质、业绩,现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资质、业绩,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应的检定证书)报轨道公司建设分公司质量管理部。
(2)质量管理部组织测监中心、监理单位、测监单位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管理部会同项管部、监理单位、测监单位、测监中心对拟派主要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测试,对拟投入的主要监测仪器进行现场核验;
(4)质量管理部将拟投入的主要监测人员和仪器备案,施工监测单位不得无故更换。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测监单位参与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对列入重大风险源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拍照、摄像、书面记录,并提请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确认备案;在30天内向监理单位和测监单位、测监中心提交周边环境的调查报告并确认。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需根据施工设计图、周边环境调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编制有针对性的监测技术方案。监测方案须在工程施工前15天由监理组织施工、设计、测监单位、轨道公司质量管理部讨论通过,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测监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监测单位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进行各类测点的埋设。对可能引起各类管线损失及不良后果的测点在埋设前,尚应进行管线探测、挖探。
第三十六条 施工监测单位进行测点埋设时,监理旁站,测点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测监单位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测点验收记录,不合格的测点应重新埋设。对于重要的基准点、监控重大风险源的测点,测监单位应进行跟踪并拍照,保留埋设时的原状记录。监测元器件进场后,由测监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和施工监测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测点进行保护,并定期检查,其它相关参建单位均有测点保护义务。对工程风险监控起控制作用的测点,遭破坏后须重新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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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建设期间,施工监测单位应定期校核基准点及基准网(一般规定:1次/月);建网初期可根据现场情况酌情增加观测次数,确保基准点的稳定、可靠。
第三十九条 施工监测单位根据批准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须及时将安全监控制信息上传至“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监单位报送监测日报、周报、月报。监测成果定期组卷、存档,同时接受测监中心、测监单位、监理单位的检查。
第四十条 施工监测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监测方案的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必要的检核计算、数据处理与分析,给出风险工程的安全情况及变形发展趋势预测。测监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开展监测工作,并对施工监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测监中心、测监单位、施工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出现巡视异常、监测数据预警时,应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预警、消警管理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必要时可以越级直接电话通知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便于启动紧急预案。
监测工作流程图(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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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进场 建设、监理、测监单位参与 周边环境调查 监理、测监单位确认 形成调查报告 施工监测方案 设计、监理、测监单位 讨论 不合格 合格 重要点位测监单位跟踪 埋设监测点(元件) 监理跟踪 施工监测 测监单位监测 施工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测监单位监测报告 否 是 报警 是 否 报警 指导施工 施工、监理、测监单位、建设单位研究方案,报总监批准、指导施工 指导施工 消警 日报 周报 月报 日报 周报 月报 图2 监测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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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测工作的责任分工
第四十二条 责任分工
(1)苏州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分施工监测、监理单位、测监单位和测监中心四个层次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各管理层次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完成监测工作。
(2)测监中心监测工作以本辖区段为主,对其他测监单位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能。
(3)施工及施工监测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监测工作。
(4)施工及施工监测、监理单位、测监单位必须了解、掌握施工设计图纸中对监测的有关要求。
(5)监理单位、测监单位必须按有关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监测认真做好监测工作,按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及时对施工监测工作进行抽检及质量评定。各单位应将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及时反馈建设单位。
(6)测监中心负责全线监测作业统一标准的制定并对全线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7)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质量培训。 (8)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测监单位和监理的监测不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对工程监测质量的责任。但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测监中心、测监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测工作范围 (一)测监中心
(1)修订全线监测技术要求并向其它单位技术交底,负责全线的监测管理、监督工作。
(2)按照测监合同中的内容进行监测,监测以本辖段内为主,本辖段内未规定的按施工监测的30%进行,对其余各段应适当抽测。
(3)编制全线监测周报和月报。
(4)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与全线监测有关的监测工作,检查测监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监测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监测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5)工作范围内的现场安全巡视及安全风险咨询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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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规定的或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测监单位
(1)按照测监合同中的内容进行监测,本辖段内未规定的按施工监测的30%进行。 (2)编制本辖段监测周报和月报,并参加本辖段月度工作例会。
(3)协助建设单位和测监中心做好本辖段内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理单位、施工监测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监测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4)工作范围内的现场安全巡视及技术咨询服务。 (5)合同规定的或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监理单位
(1)检查施工监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及监测仪器设备和相关的检定证书,控制专职监测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测量仪器设备,并使其满足监测需要。
(2)审查施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并报测监单位复审。编写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监测监理细则。
(3)对施工监测的监测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4)配合测监中心、测监单位做好监测管理工作。 (四)施工监测
(1)施工监测的技术力量和技工人数是否满足工程监测需要,须经监理单位、测监单位批准,并应按其指令加强某一方面的监测力量和仪器设备。
(2)保证上岗作业的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监测仪器应有相关计量部门有效的检定证书。保证监测仪器的精度指标及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3)施工监测应建立健全监测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4)接受和配合监理单位或测监单位的日常检查监测工作,接受和配合轨道公司质量管理部会同测监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其进行的考核管理工作。对施工监测单位的考核详见附件1《施工监测考核评价表》。
(5)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设计、周边环境调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及规范要求编制本标段监测方案,并呈报监理单位、测监单位、建设单位审批。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向监理单位和测监单位报告监测结果。
(6)做好竣工资料的积累、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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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监督管理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监测单位的日常管理,保证现场作业人员与监测单位备案材料中的人员一致,轨道公司将组织测监单位及监理单位对主要监测人员日常工作进行考勤,如需离岗必须报轨道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岗的,扣除监测措施费500元/人次;主要施工监测人员确需调整的,须在实施前报请业主同意,不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监测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扣除监测措施费5000元/人次;擅自更换主要技术人员扣除监测措施费2000元/人次。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并定期检校,以保证仪器的可靠性和精度,主要监测仪器、设备须保持稳定,不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扣除监测措施费2000元/台次。监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而擅自使用的,扣除施工监测措施费1000元/台次。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重要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保护,如确实因现场需要而破坏需征得测监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恢复。凡未经测监单位同意擅自破坏或保护不力而造重要监测点、元器件遭到破坏的,按500元/点扣除监测措施费。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测单位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监测单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复核审查,不论是何原因产生监测数据错误,每次扣除监测措施费5000元。
第四十 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苏州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要求”和经批准的监测方案布设监测点,重要的监测点需通知监理、测监单位进行旁站跟踪,测点布设完成后必须经监理、测监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初值采集,测点埋设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要求进行重新埋设的,扣除监测措施费200元/点;未经测点验收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扣除监测措施费5000元/次。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要加强监测信息管理工作,确保监测信息及时、可靠。监控信息须于当日20点之前上传至轨道公司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日报表须于次日9点之前报送监理单位和测监单位,周报须于当周星期五20点之前报送,月报须于当月25日20时之前报送,各单位未按时上传监控信息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日报、预警快报、周报和月报的,扣除监测措施费200元/次。
第五十条 施工监测负责人因出现监测报警、巡视报警未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扣除监测措施费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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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测监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须加强对监测成果的管理,监测成果的发布、使用必须经轨道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且未通过正常途径向社会公众发布或擅自用于其他事务的,扣除监测措施费5000元/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第五十三条 对因测量和监测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同和本办法要求,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发现设计或其他问题的有功人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签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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