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车的采购、验收、发放
(1)机运管理中心根据生产需要提出采购申请,经有关领导签字后物资供应部门按计划采购;
(2)矿车必须从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专业厂采购;
(3)物资供应部门采购到矿的矿车经机电动力科等有关单位验收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包括出厂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等)方可发放;
(4)按《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矿车领用发放采用单据制,即物资供应部门接到机运管理中心签发的“设备发放通知单”后方可发放;
(5)矿车的领用发放手续由基层队设备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无权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代办。
2、矿车的使用管理
(1)使用中的矿车必须达到完好:①、车轮不得有裂纹;②、矿车的链环、插销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③、链环、插销的弯曲值不得超过链、销直径的10%;④、橡胶碰头完整、固定可靠;⑤、车箱无破洞;⑥、底梁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不得有松动;⑦、矿车及插销闭锁装置完好;⑧、矿车的碰头销、轴卡销及其开口销必须齐全完好。
(2)平巷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②、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③、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3)在斜巷运输时按副井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制度执行; (4)矿车的日常检查、维修由运输队负责,机运管理中心监督、检查;
(5)经大修的矿车由机运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特殊矿车必须使用专用插销; (7)矿车调度由生产调度室负责协调。 3、矿车的报废 (1)报废矿车由运输队填写矿车报废申请书,上报机电动力科,经机电动力科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报废;
(2)经鉴定报废的矿车由使用单位到机电动力科办理销账手续; (3)经鉴定报废的矿车由运输队拆卸去完好有用的零部件后交物资供应部门按废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