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适用于招标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编印
2009版
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工程,即在发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上,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共同发包给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不得对“合同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任何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4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6
一、一般规定 6
1. 定义 6
2. 解释 8
3.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 8
4. 通讯交流 9
5. 同权利转让 9
6. 许可和批准 9
7. 标准和规范 9
8.法律和语言 10
9.补充和修改 10
10.不放弃权利 10
11. 连带责任 10
二、发包人 10
12. 工程现场进入权 10
13. 发包人代表 10
14. 权利受托及执行 11
15. 监理人 11
16. 支付担保 11
17. 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 12
18. 指令 12
19. 协调 12
三、承包人 12
20. 一般义务 12
21. 承包人代表 13
22. 承包人人员 13
23. 转包、分包 13
24. 履约担保 14
25. 质量保证 14
26. 安全 14
27. 工程现场 15
28. 施工设备 15
29. 工程和货物照管 15
30. 生活和办公设施 16
31. 人员和设备记录 16
32. 协调与配合 16
33. 税款及收费 16
34. 毗邻的第三人设施 16
35. 不可预见的困难 17
36. 资料 17
37. 文物、古迹 17
四、开工、延误和暂停 17
38. 开工日期 17
39. 进度计划及进度报告 17
40. 竣工日期 18
41. 竣工日期的延长 18
42. 逾期竣工违约金 18
43.提前竣工奖励金 18
44.发包人要求的提前竣工 18
45. 自费赶工 19
46. 暂停 19
47. 暂停后果 19
48. 暂停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19
49. 复工 19
50. 暂停导致合同解除 19
五、设计 19
51. 发包人义务 19
52. 承包人义务 20
53. 设计审查流程 21
54.设计错误 22
55.操作和维修手册(若有) 22
六、设备和材料 22
56.承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 22
57.承包人的配合(若甲供材料) 22
58. 监造和工厂检验 22
59. 现场检验 23
60. 现场试验 23
61. 所有权 23
七、 施工 23
62. 发包人的义务 23
63. 承包人的义务 24
. 施工技术方法 25
65. 人力和机具资源 25
66. 质量与检验 25
6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6
68.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26
69. 健康、安全、环境 27
八、竣工验收 29
70. 承包人自验 29
71. 监理人初验 29
72. 发包人竣工验收 29
73. 竣工验收未达标 30
74. 竣工验收结论的争端 30
九、工程接收 30
75. 工程接收 30
76. 接收证书 30
77. 工程接收的责任 30
78. 视同接收工程 31
十、联合试运转 31
79. 试运转 31
80. 试运转程序 31
81. 联合试运转中双方的责任 31
十一、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 31
82.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32
83.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及延长 32
84. 质量保证承诺 32
85. 无担保权或债权 32
86. 保证范围 32
87. 质量保证金的扣除 33
十二、变更和调整 33
88. 变更权 33
. 变更建议权 33
90. 变更程序 33
91. 暂列金额 34
92. 计日工 34
93. 暂估价 34
94. 变更价款 35
95.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35
96. 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35
97. 工期调整 35
98. 承包人错误 35
99. 证明文件 35
100. 争端未决时的义务继续履行 35
十三、合同价款和付款 36
101. 合同价款 36
102. 预付款 36
103. 进度付款 36
104.延误的付款 37
10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37
106.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 37
107. 优质优价 38
108. 竣工结算 38
109. 合同解除付款 39
110. 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 39
111. 依法扣留 39
112. 付款不等于接受 39
十四、合同解除 39
113. 发包人合同解除 39
114. 承包人合同解除 40
115. 因不可抗力的合同解除 40
116. 合同解除的后果 41
117. 继续有效的义务 41
十五、文件资料 41
118. 承包人文件 41
119. 发包人文件 41
120. 文件资料的使用 41
十六、保密 42
121. 保密资料 42
122. 不可披露 42
123. 例外 42
124. 有效期 42
十七、保险 42
125. 一般要求 42
126. 保险险种 42
127. 承包人的保单 43
128. 发包人指定的被保险人 43
129. 保险费 44
130. 代为投保 44
十八、不可抗力 44
131. 不可抗力的定义 44
132. 免除履行 44
133. 通知与减损义务 44
134. 解除合同 44
十九、责任限额 45
135. 违约金责任 45
136. 间接赔偿 45
137. 承包人的累计责任 45
二十、免责赔偿 45
138. 发包人免责 45
139. 知识产权免责 45
140. 减损义务免责 46
二十一、索赔 46
141. 发包人的索赔 46
142. 承包人的索赔 46
二十二、争端解决 46
143. 友好协商 47
144. 调解 47
145. 仲裁或诉讼 47
146. 继续有效 47
二十三、其他 47
147. 合同生效 47
148. 份数 47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48
一、一般规定 48
3.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 48
4. 通信交流 48
7. 标准和规范 48
8. 法律和语言 48
二、发包人 48
12.工程现场进入权 48
13. 发包人代表 48
15. 监理人 48
17. 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 48
三、承包人 48
21. 承包人代表 48
23. 转包、分包 49
24. 履约担保 49
四、开工、延误和暂停 49
38. 开工日期 49
39. 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 49
42. 逾期竣工违约金 49
43. 提前竣工奖励金 49
45. 自费赶工 49
五、设计 49
51. 发包人义务 49
52. 承包人义务 50
53. 设计审查流程 50
七、施工 50
62. 发包人的义务 50
63. 承包人的义务 50
66. 质量与检验 50
6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0
八、竣工验收 50
71. 监理人初验 50
72. 发包人竣工验收 50
73. 竣工验收未达标 50
九、工程接收 51
75.工程接收 51
76. 接收证书 51
十、联合试运转 51
十一、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 51
十二、变更和调整 51
. 变更建议权 51
94.变更调整 51
96.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51
十三、合同价款和付款 51
101.合同价款 51
102.预付款 51
103.进度款支付 52
10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52
106.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 52
107. 优质优价 52
108. 竣工结算 52
110. 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程序 52
十四、合同解除 52
113.发包人合同解除 52
114.承包人合同解除 52
十五、文件资料 52
118.承包人文件 52
十六、保密 52
124.有效期 52
十七、保险 52
126.保险险种 52
十八、不可抗力 53
131.不可抗力定义 53
十九、责任限额 53
135.违约金限额 53
二十二、争端解决 53
144.调解 53
145.仲裁或诉讼 53
二十三、其他 53
148.份数 53
第四部分 合同补充条款 54
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5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承包人双方就本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五、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生效条件:
生效期间:
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一般规定
1. 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释:
1.1 合同
(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2)发包人要求:指发包人从拟建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等方面对在其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及后续施工安排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3)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实施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
(4)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2 各方和人员
(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7)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13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8)承包人代表: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21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9)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0)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1)分包人:指分包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中的部分工程,且具有合法资质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2)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监理人之外为发包人所聘用的,为工程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13)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保修等提供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单位。
(14)第三人:指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含双方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3 日期、期限和竣工
(15)开工日期:指第3[开工日期]规定的日期。
(16)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竣工的日期。
(17)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8)接收证书:指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联合试运转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或单项工程已被其接收的证书。
(19)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期满后向承包人颁发的,表明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证书。
(20)联合试运转: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发包人接收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试运转验收。
(21)试运转合格证书:指试运转考核的全部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书。
(2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23)质量保修责任期:指承包人依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对通过竣工验收且已颁发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
1.4 价款和付款
(24)中标价格: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后被招标人确认为中标的价格。
(25)合同价款:指依第101条【合同价款】规定的全部金额。
(26)支付证书: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以证明其将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保证。
(27)费用(成本):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28)支付担保:指第16条【支付担保】规定的担保。
(29)履约担保:指第24条【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
(30)窝工损失:是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人工、机械等闲置所造成的损失。
(31)质量保证金:指依第106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规定预留的金额。
1.5 工程和货物
(32)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33)永久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4)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工程。
(35)单项工程:指具有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
(36)工程设备: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装置、机械等。
(37)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38)材料: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
(39)货物:指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之一。
1.6 其他定义
(40)初步设计:指发包人依第51.1款【初步设计深度】的规定提供的设计文件。
(41)施工图设计: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依发包人、监理人和(或)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所作的任何修改。
(42)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指令或批准作为工程变更的,对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如有)的改变。
(43)现场: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44)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45)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4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
(48)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4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0)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
2. 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
(1)本合同所提到的章、条、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章、条、款、项和附件。
(2)本合同的标题和序列仅为文件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
(5)本合同除条款中特别指出的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外,条款中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履行的职责只要在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受托权限内,则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为该职责的实际执行人。
(6)“包括”一词不具有性含义。
3.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间应能互为解释。当合同文件就相同问题出现解释矛盾时,本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就本条第中的文件进行约定,并依次确定优先解释次序,不得更改本款已确立的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
若依上述文件优先解释次序无法就出现的合同问题解释清楚,双方可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做出解释,承包人可依发包人的解释执行。若发包人的此类解释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若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解释,承包人可依第22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办理。
4. 通讯交流
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合同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
如以专人交付,则应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传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上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发件人发送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在送达后抄送监理人一份。以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发件人应在电子文件发出后24小时内补充书面文件并取得收件人签署认可,为及时补充书面文件,发件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如接收人通知了新的接收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法律和语言】中约定的合同语言。
5. 同权利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根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权利转让他人。
但承包人可以为本工程建设的需要,以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进行融资。
6. 许可和批准
(1)发包人应从有关部门和其他第三人处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且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如需承包人协助,或委托承包人从有关部门和其他第三人处取得上述的许可和批准,承包人应予以协助或办理。
发包人应确保承包人免受上述应由发包人完成但尚未完成工作带来的任何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若发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第3【开工日期】规定的日期前取得上述许可和批准,进而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产生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费用以及合理利润补偿。
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许可和批准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其他所有许可和批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承包人办理的许可或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应有承包人自行承担。
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进而导致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费用以及合理利润补偿。
7. 标准和规范
(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和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和规范或(和)企业标准和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承包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中各项强制性规定。
(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或修改。
8.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依其进行解释。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合同规定的适用法律。
本合同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依中文语言习惯解释和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9.补充和修改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此书面补充和修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不放弃权利
双方理解并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延迟、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的放弃。
11. 连带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则应该共同履行本合同中的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1)联合体所有单位应就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协议;
(3)联合体应共同指定一家牵头单位和一名承包人代表,并通知发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的随意变更;
(4)承包人应将每个单位的履行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及每个单位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的改变其组成和每个单位的具体义务;
(5)联合体与发包人发生纠纷的,联合体成员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发包人主张联合体协议中其明确享有的权益。
二、发包人
12. 工程现场进入权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依进度计划中的进场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权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现场进入和占用权利,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42条【承包人的索赔】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但,如果发包人未能依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现场的进入和占用权利是因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竣工日期的延长和(或)费用的增加。
1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履行合同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利。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利进行。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的人。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若专用条款无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递交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现场,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工期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可在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代表后正式生效。
14. 权利受托及执行
除依第13条【发包人代表】规定的情形外,发包人或发包代表可随时将一定职权委托给具有适当资格的发包人人员,也可撤销这些委托。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受托人的发包人人员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出指令。受托的发包人人员按照授权或委托权限范围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令、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行动具有同样效力。但是:
(1)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发包人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2)如果承包人对委托权力的发包人人员的任何确定或指令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事项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该确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发包人逾期未表示,视为对该确定或指令的否定,承包人不执行。
15. 监理人
发包人可聘请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审核,并执行本合同中指明应由监理人履行的职责并签发各种决定、证明及指令,并可表示批准、同意、证明、通知、要求、确定、或类似行动。但监理人表示的批准、同意、证明、通知、要求、确定、或类似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发包人依本身需求和(或)考虑工程的客观情况,可分别聘请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发包人聘请的监理人及其为本工程指派的总监工程师若在本合同订立之时已确定,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并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内容、职责和权限作为本合同附件。若在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监理人人选,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7天前将监理人、监理人指派的总监工程、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力等详细资料提交承包人。
监理人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而总监工程师是代表监理人行使合同规定权力的唯一授权代表。除承包人同意外,包括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方可行使的权力在内,发包人承诺不对监理人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每当监理人行使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的目的)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监理人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协调并明确,并通知承包人。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1)每当监理人履行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认为代表发包人执行;
(2)监理人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事情的相关义务。
16. 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与币种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以作为其依约支付合同价款的担保。发包人应确保本支付担保从签发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后一年,或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竣工结算款项支付之日的期间内有效。支付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发包人应当办理续保手续。
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承包人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方有权根据支付担保提出索赔: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将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竣工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时,或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承包人可以索赔支付担保的全部金额;
(2)发包人未能在双方商定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后28天内,将其合同的或根据合同应付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或
(3)发包人未在收到承包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42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
(4)发生第114条【承包人合同解除】的情形。
承包人应保障并保持发包人免受因承包人根据支付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
承包人应将支付担保在本款规定的支付担保有效期期满后14天内全部退还发包人。
17. 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负责采购专用条款所列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发包人应在其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到货前1天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监理人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指定的地点并以指定的方式堆放。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及合理利润的损失均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43条【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应提前不少于28天通知发包人采购或供应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延迟通知造成发包人交货日期延误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 指令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为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令。每项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承包人须履行的有关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合同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令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或根据第14条【权力委托及执行】受托相应权利的其他发包人人员发出的指令。
19. 协调
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三、承包人
20. 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依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保修等工作。承包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并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
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为保证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且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
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给予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21.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应指派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经验的合格人员作为承包人代表,该人员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权力。承包人代表人选、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代表以承包人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
如专用条款中未写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按要求将其拟任命为承包人代表的人选、职责和权限等详细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此类任命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生效。如果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代表人选,承包人应提交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选供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如需离开工程现场,承包人代表须事先取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并指定一名能够胜任其工作的其他承包人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代表违反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应依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职权授予任何胜任的其他承包人人员,亦可随时撤销授权。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撤换承包人代表。承包人确需更换承包人代表时,应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同时提交包括更换理由和继任者执业经历的详细资料报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批准,更换后的承包人代表仍需履行本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应依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2. 承包人人员
承包人应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员工。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承包人人员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工程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主要规定;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撤换要求后应及时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23. 转包、分包
23.1 转包
承包人应自行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及工作,不得非法将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23.2 分包人的选择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向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具备相应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分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分工程(不包括关键部分工程)。承包人在选择分包人时应对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报价及业绩进行综合考虑。无论本款其他任何规定,承包人拟雇佣的分包人均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专用条款所列出的工程关键部分分包人(以下简称“主要分包人”)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参加对主要分包人技术方面的选择确认过程,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在主要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将该分包合同(可不包括其中的价格条款)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备存。
承包人应在任何分包人开始履行分包合同7天前将下列事项通知发包人:
(1)拟雇用的分包人,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分包人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23.3 分包人的行为
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人、和(或)分包人代理人、和(或)分包人其他人员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并为之负全部责任。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因分包人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后,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等值追索。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自费赶工,和(或)承担依第42条【逾期竣工违约金】规定的违约金。
23.4 对分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工作、或(和)施工工作进行审查,并协调与其他分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如发现分包人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个天之内,对其分包人的违约行为未予以纠正或纠正不力,则发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发出另一书面通知后的7个天以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予以补救,发包人采取此类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有关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则发包人可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对于本款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或(和)承担的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应依第23.2款【分包人的行为】规定办理。
24.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与币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以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承包人应确保本履约担保从签发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内有效。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本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办理续保手续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方有权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1)承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时,或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这时发包人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2)承包人未能在双方商定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后42天内,将其同意的或根据合同应付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或
(3)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42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
(4)发生第113条【发包人合同解除】的情形。
发包人应保障并保持承包人免受因发包人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
发包人应将履约担保在本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期满后14天内全部退还承包人。
25. 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依合同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一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职责和责任。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发包人供其参考。任何文件在签发给发包人时,都应按合同规定的细节,附有经承包人签字的质量说明。发包人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
26. 安全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不得以任何对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公众构成非法干扰的方式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一切合理的保护,以免因其履行本合同而给下述任何人员的人身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坏、伤害或损失:
(1)承包人或分包人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可能因此受影响的所有其他人员;
(2)承包人或分包人照管、托管或控制的所有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无论这些材料和设备存放在工程现场之内还是之外);及
(3)其它位于工程现场或邻近工程现场的财产。
若发包人合理认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现场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
在工程现场发生任何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并应按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
27. 工程现场
27.1 现场检查
承包人应被视为己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充分而详尽的检查和调查,且已查明下述事项,并对所查明的结果感到满意:
(1)工程现场(包括地面及下层土壤)的形状和性质、气候和空气状况;
(2)地下或涉及挖掘所需的工程;
(3)所有进入工程现场的通道及方式,包括该通道和进入方式的通行能力;
(4)可能会影响合同价款的,且与工程现场有关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应对所取得现场资料的解释负责,并无权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或延长竣工日期。
27.2 现场进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现场的通道,以使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能够检查正在进行的服务或为工程提供必要的协作,并监督承包人和分包人遵守本合同的情况。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应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工程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办法。
27.3 现场清理
(1)工作过程中的工程现场清理。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工程现场,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和化学废品)、垃圾和(或)其他瓦砾在工程现场上堆积;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临时工程,并将工程建设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
(2)接管后的工程现场清理。除非发包人同意,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从工程现场内清除所有废弃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现场处于整齐、洁净及可用的状态。
承包人应在有关质量保修责任期期限开始之日起28天内,撤离所有非为发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或分包商运到工程现场上的、或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在工程现场施工活动中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人如发现工程现场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质向工程现场上释放或从工程现场上释放出来时,应尽快处理该等情况,并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处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8. 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人因本工程施工需要运到工程现场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后才能从工程现场将它们运走。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将用于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并且以此类撤离不应当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
29. 工程和货物照管
承包人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在工程或单项工程颁发接收证书之日的次日,照管责任相应转移至发包人。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并移交发包人为止。
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发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工程、货物发生任何损失、盗失、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盗失、损害,使工程、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人仍应当对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工程和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负责。
30. 生活和办公设施
承包人应为所雇佣的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还应按为发包人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具体提供设施的标准、内容、费用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和(或)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的居住场所。
31. 人员和设备记录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工程现场各工种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上述资料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人完成了接收证书上列明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
32. 协调与配合
承包人应对其根据本合同所采取的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工作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应防止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第三人可能会对其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
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指令,为在工程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便利(包括提供使用施工设备、准备临时设施和做出进入工程现场的安排等):
(1)发包人人员;
(2)发包人聘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
(3)任何部门的人员。
但该等人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如果发包人的任何此类指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额外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令应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程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协调自己与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承包人需要发包人予以配合的工作在承包人文件中作出规定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此类承包人文件。
33. 税款及收费
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人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及其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
承包人应对除本合同第17条【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包括包含在该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价值中的技术服务或劳务)的税收,包括进口税(如该设备、材料或装置或其他物品为进口物品)及其他税费承担支付责任。
34. 毗邻的第三人设施
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设施和其他第三人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人设施因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自费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更换。
35. 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1)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顺利完成工程将面对的困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如果承包人确实遇到了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都无法预见到的困难,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或不认可。若发包人在上述7天时限内未作答复,视为发包人表示认可。若发包人认可,则此认可视为一项工程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不认可有异议,承包人可依第22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办理。
36. 资料
除合同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外,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解释及其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和适用性负责。
37. 文物、古迹
承包人对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和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防止其受损或被非法转移。
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人代表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如果承包人代表由于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而引起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42条【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四、开工、延误和暂停
38. 开工日期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除非开工通知书中另有规定。监理人应在不少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若合同中存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39. 进度计划及进度报告
39.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此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进度计划中应当包括设计、采购、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试运转(如有)等各个分阶段的具体安排,并确保各阶段彼此衔接。
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否则,承包人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履行本合同,并负责协调其分包人的进度计划。
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人的义务不相符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加以更新,并应酌情写入对延误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此计划应在监理人要求其修改后7天内提交。
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发包人。
39.2 进度报告
承包人在提交进度付款申请时,需提交一份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l)本工程进展的实际状况和与计划进度之间的比较;
(2)分析进度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拟改进的措施与方法;
(3)材料和设备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
(4)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5)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6)所有由设备供应商签发的质量报告及工厂检验与监造情况;及
(7)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40.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包括竣工日期的延长)期满日或之前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1)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验收通过且其接受证书中载明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
(2)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其接收证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工程的竣工日期。
41. 竣工日期的延长
如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日期受到或将受到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42条【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变更(发包人批准作为变更处理且已同意延长的时间除外);
(2)由发包人、发包人人员或第三人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或
(3)根据本条件,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其他原因。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据以要求延长竣工日期的原因进行调查。在发包人进行调查的同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克服或缩短实际或预期的延迟时间而应采取的步骤(如有)。承包人应努力执行双方同意的合理步骤,以克服或缩短所述的延期。
42. 逾期竣工违约金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为5万元/天。发包人有权从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抵扣该违约金,或发包人可依第141条【发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43.提前竣工奖励金
无论何种原因,工程或单项工程提前竣工,且通过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可以给予承包人提前竣工奖励。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提前竣工奖励5万元/天,总奖励价款=单日奖励价款×提前竣工天数。但,提前竣工奖励价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应列入竣工结算报告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44.发包人要求的提前竣工
44.1进度无延误
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甚至提前的条件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收时,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赶工计划,赶工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包括材料、设备、机械、人工等的提前进场、采购等);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比较说明;
(3)需发包人辅助配合的工作类型和数量;
(4)承包人认为可以加快进度的其他措施和说明。
发包人应在收到赶工计划后7天内审核并表示同意、不同意或需修改等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发包人同意,则视为一项变更,依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44.2 进度有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赶工要求,承包人应以谨慎的专业态度对发包人的赶工要求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若承包人对此要求表示同意,应依第44.1款【进度无延误】的规定办理,并承担可能面临的风险。
45. 自费赶工
若承包人认为依目前进度计划其已无法按期竣工,可向发包人提出自费赶工要求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收到要求7天内表示同意,承包人可依第44.1款【进度无延误】中规定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赶工计划,待发包人批准后实施。赶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批准赶工计划后,承包人必须依照赶工计划更新进度计划及安排后续工作,否则需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但发包人尚未做出表示前,承包人提出撤回赶工计划要求的,发包人应同意撤回要求。
若发包人在收到此要求7天内未作表示,视为不同意。在赶工要求和(或)赶工计划提交发包人等待答复期间,承包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6. 暂停
发包人可在任何情况下,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其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工程施工暂停期间,承包人应承担暂停部分工程的保护和保照管责任。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指令后应立即暂停相应部分工程,但应继续完成未予暂停的工作。
47. 暂停后果
如果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依第46条【暂停】发出的暂停指令,及执行下述依第49条【复工】所述的复工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视为一项变更,依依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如果发包人的暂停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其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做出的,则延误的工期和(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8. 暂停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末运到工程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价款:
(l)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28天以上;
(2)承包人已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上述工程设备和(或)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
49. 复工
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接管暂停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照管工作,如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已由发包人接管,则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照管责任移至发包人。
若发包人为照管责任人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后,双方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对可能已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和(或)其任何部分的磨损、缺陷或损失进行补救,由此产生的补救费用发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为照管责任人时,则承包人仅承担因其照管工作不到位而产生的补救费用。
对于照管责任转移至发包人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在承包人收到复工指令后,对其照管负责归承包人承担。
50. 暂停导致合同解除
如果第46条所述的暂停持续达42天,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复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21天内,发包人没有发出复工许可,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12章【变更和调整】规定的删减工程。若整个工程暂停持续达84天以上,承包人可以根据第114条【承包人合同解除】的规定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五、设计
51. 发包人义务
51.1 初步设计深度
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深度应当严格遵照初步设计国家规范中的各项规定和标准,不应当过分超过该等标准和规定的界限。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要求、初步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应当能够为承包人针对初步设计图纸的深化设计,和承包人将设计理念、优化的设计技术、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施工图纸更好的融合提供便利。
51.2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为承包人完成施工图纸设计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若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不准确、不全面,或承包人无法核实资料中的内容时,发包人应有义务及时向承包人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提供补充资料。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再专用条款中约定。
若发包人自身或在承包人要求下未能及时提供补充资料,或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或发包人发出指令,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42条【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1.3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为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所需的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后续施工过程所需的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若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不准确、不全面,或承包人无法核实资料中的内容时,发包人应有义务及时向承包人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提供补充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若发包人自身或在承包人要求下未能及时提供补充资料,或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或发包人发出指令,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42条【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2. 承包人义务
52.1 依约完成设计
承包人有义务依照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要求、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图纸),在遵守法律、标准、规范条件下,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标准、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竣工时间负责。
施工图纸和施工文件必须在经过第53.2款【审查会议】规定的审查会议,并得到第53.1款【监理人审查】中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施工。尚在审查阶段的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承包人的设计应确保工程可在安全、稳定、经济状态下被使用,并使其各项功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佳状态。
52.2 资料错误
承包人若发现发包人要求、或项目基础资料、或现场障碍资料有错误或矛盾或与工程现场有不符之处,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的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并附详细根据。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提出对通知中指出的错误或矛盾表示认可或不认可的书面答复,并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资料一并提出或提供给承包人。如若发包人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答复中明确此等补充资料的提供时间、方式等。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及合理利润损失的,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承包人可依第142条【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但,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就资料中存在的错误或矛盾通知发包人,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2.3 设计人员
承包人为本工程设计工作聘用的设计人员应为符合发包人要求和专用条款中约定标准(取二者中标准严格者)的人员,设计人员名单及职责分配表作为本合同附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附件表中已确定的设计人员。
如承包人确需要更换原设计人员,应向发包人提供更换通知,人员变更理由、推荐人选及其职称和执业经验等详细资料提供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此等资料后7天内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可选择放弃变更或再次推荐合适人选供发包人批准。
52.4 设计标准和规范
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应当严格遵守第7条【标准和规范】中与设计有关的一切标准和规范。
该等标准和规范指合同生效时已公布并生效的版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或规范生效,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并且适用于本工程的,尚未施工部分的设计,或虽已施工但仍可改动设计和施工的,应遵照新标准、新规范严格执行;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经发包人同意后可按新的标准或规范执行。如果遵守新标准、新规范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53. 设计审查流程
53.1 监理人审查
承包人依第52.1款【依约完成设计】的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后,依照进度计划安排,应提前不少于7天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发出审查申请,并在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点提交专用条款约定的供审查的图纸和文件给监理人。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审查申请后,应及时安排审查会议的地点和计划审查时间等事项,并通知专用条款约定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后应在3天内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的完备性,充分性、全面性进行审查,并撰写审查要点。监理人审查无误后,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据此通知所有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的正式审查会议地点和时间。若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不符合要求,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在3天内补齐并提交其处。
53.2审查会议
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承担审查会议中的所有必要费用,但承包人需自费参加会议。
承包人应根据审查要点向所有审查人员介绍、解释其完成的图纸和文件,并就审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发包人应做好会议纪要,并要求所有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若审查文件齐备且符合发包人要求、标准、规范、合同和法律规定,则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完成的审查文件在会议现场予以批准。无法当面给予书面批准的,应在审查会议后最迟3天内补书面批准书并送达承包人。
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查文件未通过审查,因此原因再次召开的审查会议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审查文件齐备且通过审查,但,发包人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建议,且该建议已超过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可接受或拒绝。承包人若接受,则发包人的该等建议视为一项变更,承包人应依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若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属于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人应接受。但,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期延长或费用补偿。因上述原因 再次召开的审查会议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承包人参加会议的费用。
54.设计错误
因承包人原因,即使施工图纸和施工文件通过审查,但对于图纸和文件中出现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承包人应自费修正。
若此错误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和(或)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需责任自担。
55.操作和维修手册(若有)
竣工试验开始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合同规定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并提交发包人。该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发包人对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试和修理。在此类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发包人之前,因承包人原因致使竣工验收延误,由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六、设备和材料
56.承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设计文件、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承包人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适用要求,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设备和材料清单目录采购和适用,不的更换。
承包人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设计标准或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受困货物运输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设备或材料到达工程现场前14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承包人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供应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
承包人应按照供应商的建议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设备和材料以安全、稳妥的方式存储和保管。所有储存在工程现场外的设备和材料应:
(1)安全可靠地存放在仓库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其它合适场所;及
(2)贴上适当标签,标明为工程所用以与其它物品分开。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维护或保养其根据合同采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并在工程移交时一并移交发包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消耗了此类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承包人应在移交时自费予以补足。
57.承包人的配合(若甲供材料)
承包人应负责接卸发包人第17条【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并会同发包人、监理人共同对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设备或材料有短少、缺陷或缺项,发包人应立即进行补救。
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经检查合格后,且以指定的方式堆放在指定地点后,承包人应承担起照管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保管费。承包人的检查、照管和维护义务,不应解除发包人对在检查中难以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58. 监造和工厂检验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采购设备和材料进行监造,并向发包人提供与设备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和复印件。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方可出厂发运。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并经承包人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及试验。发包人参与工厂检验及试验不免除承包人对设备或材料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59. 现场检验
承包人在其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尽快现场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发包人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承包人应在确定的检验日期前不少于3天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共同参与检验,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发包人如不能及时参与检验,应由承包人、监理人共同检验,检验结果视为发包人同意,但不免除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60.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对设备或材科进行现场试验。承包人应在确定的检验日期前不少于3天将实验项目、实验计划、时间和地点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共同参与现场试验,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发包人如不能参与试验,应由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试验,试验结果视为发包人同意,但不免除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现场试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均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经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供发包人确认。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任何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应及时修复或重新采购。
承包人应对经重新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依照本款重新进行现场试验。因修复或重新采购和重复试验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以及导致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1. 所有权
本合同项下工程以及所有用于本工程并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应在下列最早发生的时间转归发包人,并且承包人应保证任何第三人都无权直接针对发包人行使该类所有权提出抗辩:
(l)该部分设备或材料运至工程现场时;
(2)当根据本条件第109条【合同解除付款】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相应的中止付款时。
但承包人在工程或单项工程按本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接收之前,仍应承担该类设备和材料遭受损失、损毁或损坏的风险。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发现的任何水、土壤、沙石、岩石、矿物、地下埋藏物均不属于承包人所有,除依法可以处置的以外,承包人对前述物品均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
七、 施工
62.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给与承包人费用补偿和工期顺延。
(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资料后的21日内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若发包人未能在此等期限内做出表示,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3)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和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若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应自行组织并将相应费用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工程现场新障碍。对于发包人依第51.3款【提供现场障碍资料】提交的资料中尚未包括的工程现场新发现的障碍,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工程现场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
(5)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通知其办理的 批准手续,可自行办理或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
若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发包人给与承包人费用补偿和工期顺延。
(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1天内对其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63. 承包人的义务
(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错误。若此类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不能合理发现的,因此类错误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费用补偿和工期顺延。
(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日期21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①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②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③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进入工程现场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28天前依专用条款向发包人提交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约向发包人交费。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导致其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 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
对于新发现的现场障碍,视为一项变更,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办理。
(6)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1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在21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8)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工程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9)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7天内予以表示认可或不认可,并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65. 人力和机具资源
承包人按第31条【人员和设备记录】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且其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投入足够人力和施工设备,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入现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7天内没有明显改进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委托他人完成,因此委托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6. 质量与检验
66.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监理人、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人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人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提前不少于3天通知承包人。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将安装于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66.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人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监理人备案。监理人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66.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
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应依合同约定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除非其他参检方另有通知,其他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工程监理人确认,监理人在约定期限未做表示,视为自检结果已被发包人接收。
66.4 质量检查的权利
发包人、监理人或第三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包括承包人自检,其他参检方未参检的施工部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则延误工期,和(或)增加费用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3天通知其他参检方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只有当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合格,所有参检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后续施工,若其他参检方未在24小时内在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已认可,承包人可进行后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重置等,并在完工后重新通知相关参检方参加验收,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有承包人自行承担。
除非收到通知的其他参检方另有通知,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且验收结果视为未参检方已认可,承包人可进行后续施工。
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应依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检验合格时,此检验视为一项变更,承包人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68.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1)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和(或)鉴定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和(或)鉴定费,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2)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和(或)鉴定费,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或一方对鉴定结果确认的责任分担有异议时,有异议方均可依第22章【争议解决】的规定办理。
69. 健康、安全、环境
69.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发承包双方应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
(2)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一式三份提交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视为一项变更,承包人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4)发承包双方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人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发承包双方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工程开工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
(7)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或第三人的健康、安全、环境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69.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或第三人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69.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联合试运转(如有)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和(或)试运行考核(如有)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有承包人自行承担。
(2)发承包双方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用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4天以通知发包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承包人施工前,通知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69.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9.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时间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发承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端时,按照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使用期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时间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八、竣工验收
70. 承包人自验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作为工程整个竣工验收不可分割的重要环节,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的自验,并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检情况、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竣工报告应当由承包人代表、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签章后,提交监理人进行初验。若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不符合要求,由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有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本工程存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应依照本条组织并完成自验,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同时对于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处理应遵循本章的规定。
若承包人未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工程或单项工程尚未具备竣工条件。
71. 监理人初验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或竣工报告后7天内,应当组织专用条款约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初验,并于7天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初验。
若初验合格,应由总监工程师、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证明,然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若初验不合格,监理人应当出具整改意见书,由承包人依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承包人完成整改后,依照第70条【承包人自验】的规定再次提交监理人进行初验,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后7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未作表示,视为拟验收的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初验。
72. 发包人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初验合格证明后7天内,应当组织专用条款约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并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
若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由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若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当出具整改意见书,由承包人依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依照本条规定再次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在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资料标准后,发包人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2)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3)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4)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
(5)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验结果;
(6)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7)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一式五份。
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初验合格证明后14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未作表示,视为拟验收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73. 竣工验收未达标
依第72条【发包人竣工验收】的规定,若竣工验收未达标,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整改意见书。若承包人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竣工验收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质量未达标,但对验收的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依专用条款约定办理后,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2)质量未达标,但对验收的工程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再次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因此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质量未达标,使得工程全部或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Ⅰ)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Ⅱ) 根据第113条【发包人合同解除】的规定解除合同。
(4)质量未达标,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74. 竣工验收结论的争端
对竣工验收结论的争端,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1)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和(或)鉴定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和(或)鉴定费,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2)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应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和(或)鉴定费,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或一方对鉴定结果确认的责任分担有异议时,有异议方均可依第二十二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办理。
九、工程接收
75. 工程接收
发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包括视同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接收和使用该工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若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存在第79条【试运转】规定的试运转项目,发承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工程接收前是否需完成试运转。
若本工程存在单项工程接收,则应遵循本章关于工程接收的规定。
76. 接收证书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通过试运转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接收申请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接收申请和资料后的7天内完成接收,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写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通过试运转的日期。
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期限应在接收证书中约定。
77. 工程接收的责任
发包人依第76条【接收证书】和第7【视同接收工程】中规定的工程接收日期接收工程后,承包人的工程照管责任转移至发包人,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但工程接收后,承包人需承担因其不当使用工程或其他未尽合同义务而对工程造成的损害责任。
78. 视同接收工程
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接收申请后7天内未组织接收,视为工程已被发包人接收。工程接收日期为上述组织期限到期日的次日。
若发包人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试运转后,未经工程接收,直接使用工程,视为工程已被发包人接收。工程接收日期为发包人使用工程日期当日。
工程被发包人视同接收后,发包人应依第77条【工程接收的责任】的规定承担工程照管责任。
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完整的工程接收申请和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工程。承包人仍需承担工程照管责任。
十、联合试运转
79. 试运转
本工程需试运转的工程项目、试运转费用承担、试运转参加单位和人员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作为本合同附件。单项工程试运转应遵守本章规定。
80. 试运转程序
本工程试运转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转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运转,并在试运转前3天通知监理人,告知试运转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运转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运转提供必要条件。监理人应按时参加试运转,试运转合格,监理人在试运转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收12小时内,监理人未能到场参加试运转,承包人可自行试运转,事后监理人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运转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转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运转,并在试运转前2天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运转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运转合格,双方在试运转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运转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对于承包人组织的试运转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试运转合格证书。
81. 联合试运转中双方的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联合试运转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转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修改设计,并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转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转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转,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参与试运转的单位在试运转合格后1天内未在试运转记录上签字,视为未签字单位已认可试运转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接收手续。
十一、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
82.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责任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若本工程存在单项工程接收,则应遵循本章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
83.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及延长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应当依第76条【接收证书】中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通过竣工验收日期的次日起算,具体的保修期限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的所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到期后,发包人应在到期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履约证书,并依第106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的规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内,如果某向质量缺陷使工程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的程度,发包人应有权根据第141条【发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对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期提出一个延长期,质量保修责任期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如工程发生重大质量缺陷致使工程无法正常使用,质量保修责任期应中断,并从承包人完成工程质量缺陷修补之日起重新计算。
84. 质量保证承诺
在质量保修责任期内,承包人承诺并保证:
(1)工程设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适用于本合同既定目的或公认的相应目的的;
②符合良好工程惯例的;
③严格遵守本合同要求的;
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用于工程的所有工程设备和材料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全新的且质量符合本合同要求的;
②适用于本合同既定目的或公认的相应目的的;
③材料和工艺上是没有缺陷的;
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85. 无担保权或债权
承包人承诺并保证,其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而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装置的所有权已按本合同规定完全移交给发包人,并且在进行该等转移时该所有权不附带任何第三人的担保权、债权、追索权或类似的权利主张。
86. 保证范围
承包人应对质量保修责任期内发生的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补。质量保修责任期内的正常维修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不属于质量保证的范围,应由发包人自行处理。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责任期内发现因下述原因所引起的任何质量缺陷时,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对该质量缺陷提出修补方案,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费用应有承包人自行承担:
(1)工程的设计不完善;
(2)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3)由承包人负责的事项产生的不当的操作或维修;或
(4)承包人未能遵守任何其他合同义务。
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合理且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7天内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可依第87条【质量保证金的扣除】的规定办理。
87. 质量保证金的扣除
在质量保修责任期内,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对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指派第三人修补该质量缺陷,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将由发包人自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支付。
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则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要求后及时予以支付。
十二、变更和调整
88.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发包人有权发布变更指令。变更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发包人自行直接发布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由监理人发布的变更指令,或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后发布的变更指令,均属于变更。
未经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承包人对自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试运转存在的错误或缺陷进行的调整、完善、和自费修正,不属于变更。
. 变更建议权
如果承包人认为需要采取涉及变更的措施,且该措施采取后:(1)缩短工期;或(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或(3)提高工程的质量、安全、使用性能;或(4)给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或发包人也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发包人收到此类书面变更建议后,应在7天内发出批准、不批准或进一步补充资料的通知。若发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做出表示,视为不批准。此类变更建议一旦经发包人批准,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变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采用承包人变更建议而产生的利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享。如有必要,可另行关于签订利益分享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递交一份书面变更建议而随后又决定不进行变更,则承包人为此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应得到补偿。本条所述书面变更建议均应由承包人自费编制。
90. 变更程序
本工程的变更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在发布变更指令前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后,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包括:
①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书面建议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②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书面建议中应包括下述不支持此项变更的任一理由:
(Ⅰ)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Ⅱ)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Ⅲ)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Ⅳ)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后,在7天内对此项建议进行审查,并发出批准、不批准或进一步修改的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接受变更的书面建议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发布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发布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的,应自发包人收到此项书面建议后的第8天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②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应发出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承包人依第条【变更建议权】的规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应依照本变更程序的规定办理。
对于突发性的紧急变更,发包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布紧急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并将该书面紧急变更指令抄送监理人一份或口头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收到该紧急变更指令后,立即执行。待承包人完成紧急变更工作后,应依照本条变更程序的相关规定补办书面手续。
91. 暂列金额
每笔暂列金额应依照发包人指令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
发包人可以指令每笔暂列金额用于与暂列金额有关的,根据第90条【变更程序】的规定进行估算的、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
暂列金额应在承包人实施工作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发包人审核批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招标的,则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暂定金额。
每个进度款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第103.1款【进度付款申请】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价款,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当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账单或收据。
92. 计日工
对于一些零星项目或附带性工作,发包人可指令承包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并按下述程序进行估算。
在为工作订购货物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报价单。当申请支付时承包人应提交任何货物的、凭证、账单或收据。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每日的精确报表,一式二份,报表应包括前一日工作中使用的各项资源的详细资料:
(1)承包人人员的姓名、职业和使用时间;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标识、型号和使用时间;
(3)所用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报表经发包人同意,将由发包人签署并退回承包人一份。每个进度款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第103.1款【进度付款申请】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3. 暂估价
发包人应依下述程序确定暂估价中专业工程合同价款:
(1)以暂估价表现的专业工程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确定该专业工程发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中标金额与暂估价进而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2)以暂估价表现的专业工程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或依法无需招标的,在发承包双方同意下,依第95条【变更调整】确定该专业工程价款金额。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金额与暂估价金额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款。
94. 变更价款
变更价款的确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变更的内容和数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根据下述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双方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规程、计量规则、价格信息以及承包人中标下浮率等确定变更价款。
合同中已有的价格或类似价格应当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的公平、合理的价格。若发包人在确定工程变更价款时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价格不公平、不合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做出书面说明;若发包人对书面意见有疑问,可要求承包人做进一步解释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作为书面说明的补充。发包人不同意书面意见的,可依现有计价规程和计量规则、报价书编制原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中标下浮率等各种因素自行确定变更工程价格;若发包人部分同意书面意见,其同意部分可直接采用,不同意部分可综合前述各种因素自行确定变更工程价格。
95.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适用法律如有改变(包括实施新的法律,废除和修改现有法律),或此类法律的司法解释有新的变动,对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价款应考虑由上述改变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减,并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由于法律的改变,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141条【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6. 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本工程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超过±5%时,合同价款应做调整。
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材料价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8%及以上的材料。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发承包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将其列为主要材料。
97. 工期调整
对于因变更、法律改变、成本改变等所引起的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的调整依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更新后的进度计划确定。
98. 承包人错误
不论本章中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因承包人设计的错误、遗漏、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或标准、规范等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或因图纸变更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变更、或改正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时出现的错误、疏漏、瑕疵或缺陷时,发包人将不签发任何变更指示,也不对合同价款、竣工日期、进度付款时间表、工程进度表或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任何调整。
99. 证明文件
承包人因变更而要求对合同价款、竣工日期、进度付款进度表、工程进度表、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调整时,应向发包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就该要求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做出判断。这类证明文件包括分包人提供的各种票据和承包人对该变更所作的预算及预算的依据。
100. 争端未决时的义务继续履行
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以及根据该变更所作的修改应于变更指令签发之日生效。无论双方是否有争端,承包人均应在发包人签发相应的变更指令后及时履行该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对合同价款或其它因素做出初步调整(如必要时)以反映发包人承认的增减量,争端解决后双方应根据争端解决结果对上述因素做出最终的调整。
十三、合同价款和付款
101. 合同价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发包人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对其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以及正确设计、施工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质量缺陷的全部价款;投标报价书中各项目单价如本合同无相反规定,应作为第94条【变更价款】中变更工程可参照适用的价格或类似价格。
(2)合同价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中标价格为基础,依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3)承包人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95条【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规定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款不应因任何税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02. 预付款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15%。预付款应作为承包人用于动员、设计和施工准备的无息贷款。
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Ⅰ)承包人依第24条【履行担保】的约定递交的履行担保;(Ⅱ)依其批准的格式签发的,金额和币种等同于预付款的预付款保函后,依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支付预付款。除非并直到发包人收到上述保函,否则本款应不适用。
预付款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扣回。预付款扣回的起始点及抵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若抵扣方式采用专用条款第二种约定方式,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少于其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时,差额部分可在下一次付款时一并扣回。
承包人应确保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全部扣回前一直有效并可执行,其总额可根据发包人扣回的金额逐渐减少。如预付款保函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被全部扣回,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被全部扣回为止。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人。
如果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或根据第14章【合同解除】、或第18章【不可抗力】(视情况而定)的规定终止前,预付款尚未还清,则全部余额应立即成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03. 进度付款
103.1 进度付款申请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所述进度付款期限均以月为单位。
承包人对其应得进度付款进行计算,并以发包人批准的付款申请单,在每个支付期末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该申请单一式四份,并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其认为有权获得的付款,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该付款申请单中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本支付期内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包括各项变更价款,但不包括以下(2)至(7)项所列价款)
(2)承包人依据第91条、第92条、第93条有权得到的付款;
(3)按照第95条的规定,由于法律改变应增减的任何价款;
(4)发包人有权抵扣的预付款;
(5)发包人有权扣回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本合同发包人有权扣除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其他价款;
(7)根据合同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价款。
该付款申请单应随附工程本期进度报表和有关的计算资料。
103.2 进度付款的支付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当期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报告,报发包人复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审核报告及随附资料后进行复核,以确定本支付期的进度付款金额,有疑问时发包人可要求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复核。发包人在对承包人提交的本期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进行审核后如无异议,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4天内(包括三方共同复核的时间)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并于3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该支付证书中所载明的金额,但有权扣除以下款项:
(1)如果承包人供应的任何设备、材料和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根据合同修正和更换完成前,发包人可以扣发该修正或更换所需的费用;和(或)
(2)如果承包人为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发包人可以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完成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
发包人支付进度付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对等金额的;若承包人不提供,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进度付款,此处进度付款的延误不适用第104条【延误的付款】的规定。
如果发包人经审核后确认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与承包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发包人仅有义务按经其确认的金额进行支付。承包人应依第22章【争端解决】的约定办理。在此争端解决期间,承包人不得以停工或其他类似行为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
103.3 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发包人有权对其发现的以往进度付款的错误、遗漏和重复进行修正和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和更改的建议。经双方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当期进度付款予以支付或扣除。
104.延误的付款
若发包人未依第103.2款【进度付款的支付】规定的时间收到进度付款。承包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延误付款利率和收取方式向发包人收取延误付款利息。但此延误付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上述延误付款利率,且不损害承包人的任何其他权力和对其的任何补偿。
10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承包人有权获得尚未运到工程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价款:
(1)该设备和材料已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是发包人的财产;或
(2)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设备和材料已投保的证据和按发包人要求格式签发的、数额与该项付款的银行保函。该银行保函可以采用与第102条【预付款】中的预付款保函相似的格式,并应做到在设备和材料在现场妥善存储并做好防止损失、损害、盗失或变质的保护以前一直有效。
承包人可将上述设备和材料的价款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发包人连同当期进度付款一并支付。
106.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本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修复、重置缺陷工程的各项费用。
发包人在支付进度付款时,需依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扣取每期进度付款的一部分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本合同工程应依第83条【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及延长】的规定,待整个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应将此质量保证金无利息的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尚未履行完的义务。
若存在单项工程分期竣工,则在单项工程质量保证期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中所含的与该单项工程价值相当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除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价值百分比,否则质量保证金必须在整个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期满后14天内支付。
107. 优质优价
发包人可在综合权衡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质量、履约状况等必要因素后,给予承包人优质优价奖励,具体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及相应奖励金额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奖励金额应列入竣工结算报告中。并一并支付。
108. 竣工结算
108.1 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
发承包双方的工程结算行为应遵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接收证书经发包人签发后28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并附上详细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本合同、竣工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合同价款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及变更价款报告、索赔报告、整套竣工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等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文件资料)。上述报告和资料应能够详细列出下述内容:
(1)根据合同完成所有工作的全部价款;
(2)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前根据合同或(和)其他规定已签收的工程价款;
(3)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和(或)其他规定发包人应支付给他的其他任何价款。
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若承包人未能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详细的竣工结算资料,视为承包人默许发包人可依其自有文件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以此作为双方共同认同的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108.2 竣工结算核对及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详细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42天内核对完毕。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或无法核实承包人提交的任何部分,应向承包人发出修改或补充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或提出并经发包人许可的期限内,依照发包人通知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交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审核期限自发包人在此收到报告和(或)资料后重新起算。若承包人未能在上述合理的期限内再次提交需修改或补充的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视为承包人默许发包人可依其自有文件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以此作为双方共同认可的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对期限内核对完毕并出具核对意见,并对双方无争端的竣工结算款核对期末后7天内予以支付。逾期末提出核对意见,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报告中载明的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异议通知,发承包双方依照第22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处理。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和资料中的任何部分无法达成一致,存在明显的争端,发包人可先行支付双方无争端的竣工结算款。此后,发承包双方应依照第22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处理。
发包人未依约定的时限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可依照第104条【延误的付款】在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期末次日计收延误付款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若延误支付期限连续达到28天,承包人可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尝。
108.3 分期竣工工程的竣工结算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承包人针对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应参照第108.2款【竣工结算付款的核对和支付】规定的流程办理。
工程竣工结算应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4天内,由承包人汇总形成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详细的竣工结算资料,并提交发包人核对。
109. 合同解除付款
依本合同第14章【合同解除】的规定,一旦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合同解除时,发承包双方应就合同解除时的付款依下述规定办理:
(1)经一家由发包人选定且承包人合理接受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和认定的、到合同解除日止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时必须且不可避免发生的而发包人以前未予支付的一切费用;和
(2)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用于购买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必需物品,而又未从发包人处得到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条件是这些工程设备、材料、装置或物品应经发包人确认,且其所有权及相应的转让文件应在工程现场一起交付给发包人。
承包人经签署并向发包人交付所有文件以使发包人能获得承包人在所有购买订单、担保及其它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以此作为发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付款的先决条件。
110. 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
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参照第10.1款【进度付款申请】和第108.1款【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报告、文件等,该类报告、文件应足以使发包人能够核实义务履行的情况和与此相关的承包人费用,并确定应支付的合同解除付款。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合同解除付款不应包括未来预期利润或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所购货物的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文件等资料后45天内核对完毕,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付款,同时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本条所述核实和支付可参照第108.2款【竣工结算核对及支付】规定的核对和支付规定或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111. 依法扣留
如果有关司法机关要求,则发包人有权自任何应付款中扣留相应的款项,发包人因此而向承包人少付款项不应构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112. 付款不等于接受
发包人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不构成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接受,也不解除承包人与此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十四、合同解除
113. 发包人合同解除
若承包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则发包人在不妨碍其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通知承包人在7天内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的竣工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经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或未能进行合理的补救,则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包人应有权合同解除合同:
(1)未能遵守第24条【履约担保】的规定,或未在本款规定的补救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明确声明放弃本工程,或以实际行为表现除不愿意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
(3)无合理正当理由或解释,未按照第3【开工日期】的规定进行工程;
(4)非法转包或违法肢解分包,或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分包工程;
(5)承包人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6)承包人拖延竣工且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的最高金额;
(7)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
(8)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擅自停工连续累计达28天或累计停工达42天的;
(9)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指出后仍未按本款约定的补救期限改正的;
(10)承包人未能提供足够技术工人或适当的材料或设备,致使对工程的建设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
(11)承包人未能及时向任何分包人支付到期的劳务、材料及设备款项,致使对工程的建设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
(12)承包人被认为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除专用条款约定可立即终止合同外,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发包人可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
发包人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力。
发包人合同解除合同后,在确定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工程质量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失费,以及由发包人自身负担的全部其他费用以前,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并依据第110条【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的规定确定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额后,先从承包人处收回发包人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然后将余额支付给承包人。若依第110条【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的规定确定的款额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所有损失的,发包人可依第141条【发包人的索赔】的约定办理。
114. 承包人合同解除
如果发包人未能遵守第103条【进度付款】的规定,承包人可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中止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除非承包人收到通知中所要求的各项付款为止。承包人的上述行为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力。
在承包人发出终止通知前,承包人收到其通知中所的付款,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因承包人依本款中止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应按照第142条【承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1)承包人发出通知中止工作后14天,发包人仍未在通知要求期限内付款的;
(2)发包人未依合同第103条【进度付款】约定支付进度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依进度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复或更换的;
(4)发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停业清理,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5)发包人未遵守第5条【合同权力转让】的规定;
(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停工持续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140天;
(7)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法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除专用条款约定可立即终止合同的外,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承包人可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终止合同。
承包人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力。
115. 因不可抗力的合同解除
当第131条【不可抗力的定义】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一方依据第134条【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后,发承包双方应依据第109条【合同解除付款】和第110条【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的规定办理。
116. 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迅速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但为保护生命、财产和工程的安全而必须的工作除外。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其已自发包人获得支付的承包文件、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并从工程现场运走除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货物。
根据本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继承承包人在其就工程签订的任何合同和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包括所有分包合同、定货单、保证书、担保书及其他合同中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办理有关的转让手续(包括签署转让协议等),以向发包人合法转让其合同权益。
117. 继续有效的义务
本合同的解除,既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第十五章所列的保密资料进行保密义务,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中明示或默许的在本合同解除后继续有效的任何义务,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也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对因该方在上述合同解除前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致的或由于该合同解除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缩影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得解除承包人对其己履行的工程的各部分所承担的义务或承包人在合同解除日期前产生的义务。
十五、文件资料
118. 承包人文件
118.1 编制
承包人文件为承包人在本工程合同履行全过程中以其名义编制的包括各类技术文件、计算书、图纸、手册,以及报告等资料。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编制相应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文件的编制语言应符合第【法律和语言】的规定。
118.2 审核
对于合同中规定的需提交发包人审核、复核、核对等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除本合同已约定外,发包人对每项承包人文件的审核期不应超过14天,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文件之日起算。
发包人在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核、复核、核对等的期间内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承包人文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予以说明。如果承包人文件确实不符合,则承包人应自费按照本款对该文件进行修正,并重新上报发包人审核。
118.3 不免除责任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核、同意或批准,不免出承包人对承包人文件中的错误、遗漏、不一致、不准确或其他缺陷所需承担的任何合同义务。
118.4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承包人文件均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照管,直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文件一式四份。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份合同(包括其变更或补充文件)、承包人文件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发包人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119. 发包人文件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其根据本合同需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20. 文件资料的使用
发包人对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不享有知识产权。但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有权为本工程的目的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费的复制、使用和借阅承包人文件,包括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在本款允许的范围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或将其转送给第三人。
承包人对由发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发包人文件不享有知识产权。但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权就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因履行合同的需要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转送给第三人。
十六、保密
121. 保密资料
双方同意对所有从一方(“发出方”)发出被另一方(“接收方”)收到的指明或标明为保密的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专有或保密的书面资料)。本款不适用于那些尽管有任何专有标识但在提供时已为接收方持有且被披露或使用的资料,也不适用于那些在不违反任何法律义务的条件下成为一般公众可获得的资料,以及那些从第三人获得而该第三人并未在披露时提出的资料。
122. 不可披露
接收方只能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转、保修方面使用保密资料。未得到发出的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资料转发或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但不接收方为前述任何目的将保密资料披露给不是发出方的直接竞争者的第三人,包括接收方为工程建设目的将保密资料披露给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应(Ⅰ) 与该第三人签订协议,要求其对保密资料进行 保密;并(Ⅱ)在向第三人披露任何保密资料之前得到发出方对协议的批准。
123. 例外
本章所述的保密责任不适用以下情况:
(1)当有关部门要求时,接收方可将保密资料披露给该部门。但在进行此类披露时,接收方应尽可能使披露给部门的保密资料被作为机密对待;
(2)任何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但如果可以只做出部分披露的,则接收方应仅披露该部分的资料;或
(3)根据法律要求,发包人为获得工程所必需的批准和许可或为机组运行或电网调度管理而向有关部门提交的资料。
124. 有效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保密责任应从承包人取得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期满后5年内一直有效。
十七、保险
125. 一般要求
在不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承包人应以其自身的名义,并在适当情况下以发包人、和(或)贷款机构共同的名义按本合同规定投保本条所述的相应保险并维持其有效。本条所述词语如在本合同中未进行定义,则应具有商业保险行业通用的含义。
126. 保险险种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为工程应当投保的保险险种,以及投保人。若发包人将其应投保的保险险种委托承包人代为投保,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范围,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保险费、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本工程保险应当为下列保险的全部或任意组合:
(1)建筑和安装工程的一切险
承包人应购买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应包括工程,以及构成工程和将构成工程的一部分的所有工程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无论是在仓库中或是在工程现场中)的下列风险:
①直接应洪水、火灾、暴风、冰雹、地震、倒塌、爆炸、及内乱、野蛮行为及飞行物或交通工具等风险对工程、设备、货物(包括为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二提供设备的分包人或第三人)等造成的实质上的损失或(和)损害;
②工程竣工验收,和(或)试运转期间发生的风险;同时,该等保险也应保护发包人,和(或)承包人不因履行本合同时造成的对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死亡,和(或)第三人财产财产损失而被要求索赔。
(2)货物运输保险
在不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自费以发包人作为共同受益人投保所有为工程采购的设备、材料或其他无凭在运抵工程现场之前的所有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范围应包括属于工程或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所有工程设备(但不包括施工设备)自离开承包人或发包人的场所至运抵并卸至工程现场为止通常应投保的所有损失或损毁风险,包括禁运、战争、罢工、和民众。
(3)发包人责任险
在不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自费投保或促使其分包人投保发包人责任保险,并维持有效,保险范围应包括事故或人员受伤,发包人责任投保金额赔偿条款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4)车辆责任险
在不承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对所有行为进行本合同而使用的自有或租用的车辆投保车辆责任险(包括车辆第三人责任险)。
(5)施工设备保险
在不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促使发包人投保包括施工设备以及承包人用于履行本合同(但并非作为工程组成部分)的其他物品的保险,并维持其有效,投保金额应为施工设备或物品的重置价值,以避免因通常应投保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毁风险。
(6)承包人人员的保险
承包人应对承包人聘用的任何人员和任何其他承包人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
除该保险可不包括由发包人和发包人人员的任何行为和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的情况以外,发包人也应由该项保险单得到保障。
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发包人的雇员,此类保险可以由发包人投保,但承包人应对其符合本条规定负责。
127. 承包人的保单
承包人投保本章所述保险的险种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和条件应经发包人事先同意(发包人不应无理拒绝发出同意)。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随时提出的要求出具保单、保费收据或投保的满意证明。
128. 发包人指定的被保险人
承包人在投保并维持本条所述的保险(发包人责任险除外)时应加以背书,以使发包人以及发包人可能合理指定的其他人均应可列作指定的被保险人,该等保险应无保险公司向上述有关各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承包人应要求发包人投保的任何类似保险均包括上述背书内容。
129. 保险费
承包人按本条规定投保的保险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保险费、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任何保单所述的免赔额(如果有的话),均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任何由于未按本条所述要求进行投保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损毁二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30. 代为投保
如果承包人未能投保本条所述各项保险并维持其有效,发包人可代为投保和维持该类保险并支付为此目的所需的保费,并通过扣减的方法向承包人收回有关费用。发包人为承包人投保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不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十八、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范围由专用条款约定。但一方的经济困难或其工人的罢工或劳资纠纷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延误或停工以及分包人的任何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1)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聘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窝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14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32. 免除履行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其执行并继续执行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标准克服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责任,但是按本合同履行已到期应付款的义务除外。
133. 通知与减损义务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时,遭受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话等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正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对另一方的损害;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该方应立即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尽快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4. 解除合同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累计受到阻碍104天,使得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依照第110条【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的规定办理。
不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任何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使用法律的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则任何一方有权通过向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不影响任何一方针对过去已发生的任何违反合同事项主张权利。
十九、责任限额
135. 违约金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发包人所负的所有违约金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专用条款所述的限额。本条不得被解释用来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义务和责任。专用条款未做约定时,本条应不适用。
136. 间接赔偿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或其为工程提供设备、材料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或其代理人都不对另一方或另一方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人)或代理人以合同、侵权行为、保证形式或其它形式引起的任何特殊的、间接的、意外的损失或损害(以下简称“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每一方特此免除对方及对方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和代理人承担任何此类责任。但本条规定不免除承包人的下述义务:
(1)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义务;
(2)修复、重置工程任何部分以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义务;
(3)本合同第二十章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137. 承包人的累计责任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就其履行本合同而对发包人承担的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无论是以合同、保证或其它形式引起的累计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但该责任限额不适用与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员伤亡而被要求做出的任何赔偿的责任。
二十、免责赔偿
138. 发包人免责
(1)如果由于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时导致任何第三人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环境破坏,则承包人应对之负责并保证使发包人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并使发包人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赔偿请求、费用支出的影响。如果发包人所受的此类损失或损害完全是由于发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则承包人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在工程全部移交发包人后,若因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导致或随后引起任何第三人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且此类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或环境破坏经证实是有承包人的疏忽、故意或违反法定义务或因使用有缺陷的材料或设计缺陷造成的,则承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保证发包人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的损害。
139. 知识产权免责
(1)在发包人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编制任何承包人文件或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导致其他人的任何专利权、注册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声称受到侵犯,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诉讼、损坏、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包括律师费)。
(2)若因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任何设计、数据、图纸、技术规范或其它文件或材料而导致其他人的任何专利权、注册商标、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声称受到侵犯,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其人员和分包人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诉讼、损坏、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包括律师费)。
如果发生本条款所述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则受第三人索赔的一方(以下简称“受害方”)应立即就此向对方(以下简称“损害方”)发出书面通知,损害方可自费并以受害方的名义进行该诉讼或索赔,并为解决此类诉讼后索赔而进行谈判。
如果损害方在收到前述通知后7天内未能通知受害方其打算处理此类诉讼或索赔,则受害方可自行出面处理,但受害方不能做出不利于此类诉讼或索赔之辩护的承诺。
经损害方要求,受害方应在处理此类诉讼或索赔过程中向损害方提供所有所需的帮助,所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应有损害方进行补偿。
140. 减损义务免责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发生本款所述的索赔事项时,受害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减轻己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如果由于受害方未采取此类措施或所采取的此类措施不合理,则因此而增加或扩大的损失或损害或损毁不应由损害方承担。
二十一、索赔
14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14天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但承包人仍应在14天内给予答复;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14天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4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其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14天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但发包人仍应在14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给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二十二、争端解决
143. 友好协商
由于本合同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争端,发承包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任何一方收到对方发出的要求进行友好协商的通知后21天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则此争端可通过第144条【调解】或第145条【仲裁或诉讼】解决。
144. 调解
争端经第143条【友好协商】未解决时,发承包双方亦可共同邀请专用条款约定的第三人对该争端进行调解,并订立书面调解协议。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该调解协议。若争端经调解未解决或解决后一方不履行,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端依第145条【仲裁与诉讼】的规定解决。
145. 仲裁或诉讼
争端经第143条【友好协商】,或(和)第144条【调解】的规定未解决或解决后一方不履行时,双方可依本条专用条款约定办理。
146. 继续有效
在争端解决期间,除涉及争端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本章的规定在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继续有效。
二十三、其他
147.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与合同协议书同时生效。
148. 份数
本合同正本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本条如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注:专用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即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专用条款中阐明替代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一、一般规定
3.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
4. 通信交流
(1)发包人指定的收件人:
电子邮件:
(2)承包人指定的收件人:
电子邮箱:
7. 标准和规范
(1)本工程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名称(或编号):
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标准、规范名称(或编号):
(2)因本工程特殊需求,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名称(或编号):
份数:【 】份;提供时间: 年 月 日。
(3)在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列明发包人技术要求的书面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8. 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简体语言(即汉语)和
二、发包人
12.工程现场进入权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力的时间: 年 月 日
1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行使前需取得发包人事先同意的职权:
发包人代表:
15. 监理人
设计监理人: 总监工程师:
施工监理人: 总监工程师:
16. 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小写):
承包人依支付担保提出索赔的条件:
17. 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
三、承包人
21.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职权和权限:
承包人代表违反本条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3. 转包、分包
23.2 分包人的选择
分包的一般工程:
分包工程: 分包人:
分包工程: 分包人:
分包的关键工程:
分包工程: 主要分包人:
分包工程: 主要分包人:
24. 履约担保
履约保函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发包人依履约保函提出索赔的条件:
30. 生活和办公设施
承包人为发包人提供的生活和办公设施:
四、开工、延误和暂停
38. 开工日期
(1)单项工程: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3)单项工程: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39. 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
39.1 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提交份数:【 】份。
42. 逾期竣工违约金
承包人因竣工日期延误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为: 万元/天。
43. 提前竣工奖励金
承包人因提前竣工获得提前竣工奖励金为: 万元/天。
45. 自费赶工
发包人批准赶工计划后,而承包人未履行时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设计
51. 发包人义务
51.2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
份数:【 】份;提供时间: 年 月 日。
51.3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
份数【 】份;提供时间: 年 月 日。
52. 承包人义务
52.3 设计人员
设计人员应具备的标准:
53. 设计审查流程
53.1 监理人审查
审查所需图纸和文件:
审查会议参加单位和人员:
53.2 审查会议
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七、施工
62.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基准坐标等资料
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3)发包人提供的临时水、电等类别及取费单价:
(7)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63. 承包人的义务
(2)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4)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
(9)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66. 质量与检验
66.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人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6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将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八、竣工验收
71. 监理人初验
参加初验的单位和人员:
初验的完成时间:
72. 发包人竣工验收
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
竣工验收的完成时间:
73. 竣工验收未达标
(1)质量未达标,发包人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条件:
(4)质量未达标,其他处理方式:
九、工程接收
75.工程接收
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接收的项目:
76. 接收证书
工程接收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联合试运转
本工程需试运转的工程项目、试运转费用承担、试运转参加单位和人员为:
十一、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
83.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及延长
(1)质保项目: 质保期限:[ ]年
(2)质保项目: 质保期限:[ ]年
(3)质保项目: 质保期限:[ ]年
(4)质保项目: 质保期限:[ ]年
(5)质保项目: 质保期限:[ ]年
(6)质保项目: 质保期限:[ ]年
(7)其他约定: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变更和调整
. 变更建议权
发包人因采用承包人变更建议而产生的利益在双方之间的分享方式:
94.变更调整
因变更改变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6.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因成本改变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
十三、合同价款和付款
101.合同价款
对本合同价款的约定:
102.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
(1)分期限支付;分 期支付,每期比例为预付款金额的 %
(2)一次性支付。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前提条件:
预付款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预付款扣回的其始点:
预付款扣回方式:
(1)预付款依照每月进度付款的 %逐步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2)预付款依照预付款金额的 %从每月进度付款中逐步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3)其他方式:
103.进度款支付
103.1进度付款申请
进度付款期限为:
10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承包人对尚未运到工程现场的设备和材料价款的支付:
106.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
扣取比例:【 】%。
107. 优质优价
质量等级及奖励金额:
108. 竣工结算
108.2 竣工结算核对及支付
发包人竣工结算核对时限为:【 】天。
108.3 分期竣工工程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承包人针对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的程序:
110. 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程序
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程序:
十四、合同解除
113.发包人合同解除
可立即终止合同的情形:
114.承包人合同解除
可立即终止合同的情形:
十五、文件资料
118.承包人文件
118.4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文件的份数:【 】份。
十六、保密
124.有效期
保密责任期限:【 】年或
十七、保险
126.保险险种
工程保险险种和投保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投保的险种:
十八、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的范围:
十九、责任限额
135.违约金限额
本合同违约金限额:
二十二、争端解决
144.调解
发承包双方共同决定将该争端委托下述机构调解(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在选定方式前的“□”内打“√”):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
□其他调解机构:
145.仲裁或诉讼
发承包双方决定采用以下第 1 方式解决争端:
(1)仲裁(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在选定方式前的“□”内打“√”):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
(2)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二十三、其他
148.份数
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
本同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四部分 合同补充条款
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_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所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治渗漏工程为____年(最低为5年);
□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年(最低为2年);
□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_____个(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装饰装修工程为_____年;
□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方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_______%,具体为: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内的保修责任。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工程名称: 编号: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质量等级 | 时间地点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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