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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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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

1、以下情形需要计收土地出让金:

(1)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2)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3)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2、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在正常市场条件和设定土地开发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基准日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纯收益。

3、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

4、原划拨用地上私有住宅房屋(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原来的基准地价的3%调整为基准地价的4%。

5、协议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建筑面积或建筑用途调整的,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减少的,按减少额的30%退减;非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退减额不得超过原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6、我市对国有旧厂房改造给予一定的支持,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处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7、“三旧”改造中,“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方法:

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可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但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权属转移等情形,则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如果纳入“城中村”自主改造且与旧村一并改造的,还可给予“三旧”改造支持,按土地纯收益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

8、“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

9、工业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不加收土地出让金。但是为了遏制用地单位多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利益冲动,对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应按办公及住宅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具体计收标准为:原属储备用地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10、为体现有偿使用,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地下建筑应适当征收土地出让金。地下商业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实施前未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建筑,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11、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按原规划实施建设的项目,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的,由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按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前期投入费用;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现规划调整为非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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