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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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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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