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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保护程序(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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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SA8000/ICTI/EICC/BSCI)

1、目的

严格遵守《劳动法》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以及协助其完成学业。

2、范围

规定适用于本厂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3、定义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招聘、面试、办理入职时人员年龄的核查。

5、作业内容

5.1 本厂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对来本厂应聘的人员,应根据《员工身份、年龄鉴别检查规定》认真核对,防止个别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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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员工被本厂录用后,若发现为童工(年龄不满16周岁)应结算其所有薪资并由本厂负责遣送返乡。

5.3 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所列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范围内的劳动。

5.4 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超时加班,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及有毒有害的工作。本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高空作业、搬运工、喷油/注塑等工种。

5.5 患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所列的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所列的不得安排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从事的范围内的劳动。

5.6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晚上21:30至早上7:30期间工作。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部门规定的工作时间。

5.7 本厂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a)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b) 工作满一年;

c) 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对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所附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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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厂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5.9 本厂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备案《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

5.10 未成年工工作前本厂组织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本厂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5.11 对未成年工,人事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份、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5.12 本厂应协助未成年工继续完成学业,并尽可能为其继续学习提供各种条件。

6、相关文件

6.1 《员工身份、年龄鉴别检查规定》

6.2 《劳动法》

6.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7、相关记录

7.1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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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doc

未成年健康检查报表.xls

7.2 《童工﹑未成年工登记表》

未成年工登记表.doc

未成年登记备案记录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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