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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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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4]6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字〔2014〕62号)

各区、市,市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6号)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省令第277号),经市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市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区、市绩效考核范围。各区、市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 1 / 2

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

制,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其主体责任。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农业部门负责协调跨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等重大问题,指导各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做好食用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流通、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管。林业部门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检测及权限范围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粮食部门负责做好粮食收购、储备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关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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