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隐私权纠纷案件指导手册 (本指导手册由陈秀山律师整理)
【释义】
隐私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引起的纠纷。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 隐私权的法律特征
(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信息控制权。即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修改所享有的决定权。(2)个人活动自由权。即自然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追查或支配。(3)私有领域保密权。即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破坏私有领域的隐密性。(4)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即自然人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去利用自己的隐私,以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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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隐私权与名誉权至少有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隐私权仅公民享有;而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是一种事实;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各种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是一种观念;(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方式常见的是未经公民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常是侮辱和诽谤。(4)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散布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5)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种方式进行;而名誉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隐私权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 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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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对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privacy”从“privata”演化而来,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并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定义。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中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①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②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③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④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⑤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⑥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⑦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⑧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的隐私;⑨私人相对于的隐私。由此可见,在现行美国法律体系中,隐私已涵盖了个人及个人生活的几乎所有环节,同时也将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已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利益之最全面、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如在美国正规面试求职时,除了明文规定的职业和岗位外,一般按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询问求职者的诸如移民身份、个人婚姻、家庭状况以及身份健康状况之类所谓“隐私”问题的,以防种种“歧视”发生。因此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隐私不同于我国有关法律中涉及隐私概念,后者指在社会生活中与男女两性有关的秘密,当然也属于隐私的部分。 随着英特网技术的广泛使用,已经引起了许多个人隐私权问题,它还会在将来发展的过程中对个人自由的许多方面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而在网络所带来隐私权问题当中,一个关键的问题 就是有关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 所谓个人数据,是指用来标识个人基本情况的一组数据资料。具体而言,个人数据主要包括:标识个人基本情况、标识个人生活与工作经历和社会情况等与网络有关的个人信息,与网络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
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申请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购物、医疗、交友等)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姓名、年龄、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单位等身份和健康状况,服务商有义务和责任保守个人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如“凤凰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中指出:“本网站将对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本网站将使用相应的技术,防止您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②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个人在上网、网上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帐号均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③邮箱电址,邮箱地址同样是个人隐私,用户大多数不愿将之公开。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广告邮件、垃圾邮件或遭受攻击而不能正常使用,使用户受到干扰,显然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④网络活动踪迹。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的隐私。 隐私权的价值
(一)体现自由的价值。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 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之价值;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二)体现秩序的价值。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主要表现为: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三)体现尊严的价值。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 【管辖】
因隐私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有:(1)隐私隐瞒权,即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保护权,即隐私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隐私支配权,即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引起的纠纷主要有:刺探、
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对涉及侵害以上权利的纠纷,确定适用本案由。[①] 隐私权纠纷 【案由解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引起的纠纷。
隐私权的主要特征是:(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的私的权利,不包括法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私人活动属于动态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个人信息属于无形的隐私,主要包括个人情况资料;私人领域又称为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当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部分。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隐私权纠纷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隐私隐瞒权纠纷,是指公民享有的对个人隐私隐瞒的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 隐私支配权纠纷,是指公民享有的对个人隐私任意支配的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 隐私保护权纠纷,是指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运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命隐私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名誉权纠纷的不同。二者都是与精神利益有关但不体现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时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害的结果,但并非所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则多为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从而使他人的内心安宁受到搅扰。前者散布的是虚假的情节,后者披露的则是真实的情况。
实践中,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有: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害私人空间,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隐私,侵害生活安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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