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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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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办事程序

一、责任单位

岳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业务描述

负责建立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受理及调查处理机制,依法打击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法律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法规授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第423号)。

四、办事流程

1、受理范围和处罚标准

(1)受理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直属(含)、全县各用人单位以及在县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组织的举报、投诉。

(2)行政处罚标准:湘劳社办发〔2009〕49号;岳县人劳社〔2008〕167号。

2、受理

承办人应当对案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大队长),(大队长)应当对案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接

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2)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4)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管辖的;

(5)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3、案件审理与决定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承办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复核后报经副大队长、大队长审核,审核后报送法规股审理、再报分管副审批立案,签批之日即为立案之日。重大或特殊事件要报审批立案。

(2)案件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指定本大队1名监察队员为主办监察员,另1名监察员为协办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⑤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⑥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3)案件处理。经过案件调查后,协办监察员应当对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缺少的,应当立即补齐,交由主办监察员进行实质审核。主办监察员经过审核后,对用人单位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报副大队长、大队长审核后报法规股、再报分管副审定,依法做出撤销立案决定。有举报、投诉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4)案件决定。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依法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违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依程序审核,重大案情集体研究会商,然后报法规股再报分管副审核、审批。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法规股应当组织听证。对违法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

(5)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由案件处理的承办人员制作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其中行政处理(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并报局法规股签批。由承办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做出处理决定7日内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处罚)法律文书送达被处理用人单位,并由被处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收,同时告知违法用人单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7)整理案卷归档。由案件承办具体主办监察员将结案案卷归档,实行统一标准化管理,做到一案一卷,案结卷成。

五、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办事工作流程图

日常巡查 举报投诉 书面审查 专项检查 单位移送

服从整改、处理(罚)决定 按期执行 结案 申请强制执行 复议 起诉 不复议、不起诉、不执行 不服从处理(罚)决定 送达文书 调查检查作流程案件处理 受理登记 初步审查 登记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 书面或口头详细告知当事人案件处理的去向 撤销立案行政处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资料归档

六、核心提示

1、所需材料

举报人应当提供所举报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主要负责人名称以及存在违法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投诉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投诉文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并详细陈述投诉请求及理由,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工号牌、工资单(条)、押金收据以及证明投诉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应当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承办人(举报投诉窗口值班监察员)进行必要书面记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2、案件处理时限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罚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副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监督检查

①执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接受省厅法规监察处室的监督检查;

②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接受同级法制办的监督检查,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③接受局法规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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