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附加车上人员条款(2017版)
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类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包括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如保险单中未载明赔偿限额,则本附加险自动默认以下标准:
(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 (二)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四)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五)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