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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赔偿行政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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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赔偿⾏政诉状

对城镇房屋进⾏拆迁时,就需要进⾏相应的补偿,但在实践中由于房屋拆迁补偿产⽣的纠纷是⾮常多的,⽽有些征收拆迁是属于违法的,如果拆迁单位是⾏政机关,当事⼈可以提起⾏政诉讼,那么房屋拆迁赔偿⾏政诉状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原告:周XX

被告:被告XX市⼈民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XX市XX镇⼈民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2015年9⽉6⽇强拆⾏政⾏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在XX⼯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该⼚⼟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15⽇,委托⼈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地及房屋⽤于办理煤球⼚,租期为5年,从1999年3⽉15⽇⾄2004年3⽉14⽇⽌。

2004年12⽉31⽇,双⽅⼜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续。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

2015年4⽉3⽇,被告XX市⼈民发布关于XX⼯程(XX段)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2015年8⽉初,原告收到《XX市XX⼯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5年8⽉27⽇,被告XX市XX镇⼈民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房屋为违建,限期在2015年9⽉3⽇前⾃⾏拆除。

2015年8⽉31⽇,原告申请⾏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5年2015年9⽉6⽇,三被告在未履⾏任何法定⼿续、未对原告进⾏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对原告及家属进⾏⼈⾝并强制拆除了原告经营多年的⼚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2015年10⽉15⽇,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适⽤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三被告于2015年9⽉6⽇实施的强拆⾏为⽆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强拆⾏为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告强拆⾏政⾏为程序违法。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法强拆了原告的⼚房。三被告强拆前,未作出强制执⾏决定,未事先书⾯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政复议或⾏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第三⼗四条、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第三⼗⼋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强拆⾏政⾏为给原告造成了极⼤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地进⾏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直在经营,投⼊了⼤量⼈⼒物⼒财⼒。2015年9⽉6⽇三被告对原告进⾏⼈⾝强制实⾏违法强拆⾏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综上,三被告强拆⾏政⾏为⽆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给原告造成极⼤损失,理应确认违法并对原告进⾏赔偿。被告XX市⼈民为XXG⼯程(XX段)国有⼟地上房屋征收项⽬的征收⼈,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被告XX市⼈民的委托为该项⽬房屋征收部门,被告XX市戴窑镇⼈民为该项⽬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因此,

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政强制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等规定,三被告理应对其违法⾏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XX市⼈民具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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