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关于印发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昌州政发[2005]141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05.08.30 【实施日期】200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昌吉回族自治州关于印发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5]141号)
各县市,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州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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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八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令第394号),制定本预案。 一、总 则
(一)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灾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四)地质灾害应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各方积极参与的原则。 二、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各级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 2 / 3
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各地要在编制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中增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州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自治区、自治州、县市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传递、查询、评价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级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自治区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直至乡、镇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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