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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一起贩卖病死猪案

来源:尔游网
查处一起贩卖病死猪案

作者:李伟,曾祥文,刘荣华,等

来源:《江西畜牧兽医杂志》 2014年第4期

李伟1,曾祥文1,刘荣华1,王悦悍2,袁晓明3

(1.吉安县畜牧兽医局,江西 吉安 343100; 2.永丰县君埠乡农技站;3.鄱阳县古渡镇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

1 案情

2013年9月21日16∶30,吉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接到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吉安县横江镇老屋下村朱某在凤凰镇农贸市场附近从事病死猪贩卖。

2 调查取证

9月22日8∶20,吉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2名动物防疫监督员前往凤凰镇农贸市场周边进行检查,经过3 d蹲点守候,24日晚查获病死猪贩卖人朱某正在收购的病死猪15头,对其仓库进行检查又发现死猪6头,共计1 200 kg。据朱某交代,病死猪按8元/kg收购,收购的病死猪准备第二天运到邻县销售。监督员当场对死猪进行剖检:12只为普通病死亡,9只猪死因不明。

3 违法事实和依据

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4 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第75条,制定了行政处罚决定:21头死猪全部没收,并做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费2 000元由朱某承担;罚款1 000元。

宣告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朱某,让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 执行和结案

在法定期限内朱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束。

6 建议

6.1 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让广大饲养、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更了解病死动物对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的严重危害。一旦发现染疫及病死动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1 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6.2 病死猪是从散养户中收购过来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低,没有足够经费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建议加大对销售病死动物的处罚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6.3 要从根本上解决私自宰杀病死猪的现象,除应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过程中,严把检疫和监督措施关外,还应加强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互通机制,从而避免跨县贩卖病死猪的现象再次发生。

(收稿日期: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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