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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税方法变化对出口退(免)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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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案例:长沙市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 2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 值税,同时不得开具专用: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 当期应退税额=26—26-0,结转下期的留底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 l7%,退税率为13%。相关经营业务的具体内 税额为5万元。 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 容分为两个方面: 定资产。 (二)设定案例时点为时间窗口后的2012 第一,有关购销业务:购进原材料一批, 年5月 2.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 取得的专用注明的价款300万 根据《新条例》和《免抵退税办 征收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 元,税额51万元,已通过了认证。本月内销 法 的规定,第一项购进固定资产业务中,应 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 计进项税 3.4+1.7=5.1(万元),并影响出口退 对于第二款中的具体内容,依据财税 【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 值税的通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情况: 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 于K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 征收率减半征收。 第二,2008年12月3旧以前未纳入扩大 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2008年12月31H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 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第三,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 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所称旧货,是指 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 使用过的物品(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按l7%)。 第四,一般纳税人发生财税[2009]9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 办法征收的通知》规定的其他 情况,包括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4%的征收 率计算的情形和销售自产货物自行选择按简 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的情形等。 如前所述,这些项目在进项纳税申报时, 主要是计算在《纳税申报表》第21栏 的“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栏目 中,不会对出口退(免)计算产生影响。 三、固定资产计税方法变化影响出口 退(免)计算的案例计算与分析 为了分析固定资产计税方法的变化对 出口退(免)计算的影响,下列案例以增 值税《新条例》的实施日期 2009年1月1日 为时间窗口,设定前后两个时点来进行计算 比较。 的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上期末留抵 税额5万元。 第二,涉及购进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 相关业务三项: ①购进新设备一台价款20万元、税额 3.4万元,接受捐赠的机器一台价款l0万元、 税额1.7万元,都取得了专用并通 过了认证。 ②对外销售一台自用的旧设备账面原值 55万元,已计提折[E135万元,售价23.4万元,该 设备已使用两年。 ③对外销售物品一批,售价117万元。该 批物品为当年1月购入的,原价为100万元,专 用于维修房屋、仓库等固定资产后所剩余的 木材、水泥、油漆等。 (一)设定案例时点为时间窗口前的2008 年5月 首先分析涉及购进固定资产和销售旧 货业务的计税,当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 值税。第一项业务属固定资产进入企业,其 所涉及进项税额是不能进项抵扣的,对出口 退(免)的计算没有影响。第二项业务 属固定资产退出企业,销售时售价未超过原 值的不征税,对出口退(免)的计算没 有影响。第三项业务是销售旧货,销售时虽然 售价超过原值但属按简易办法征税,对出口 退(免)的计算也没有影响。所以,该生 产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 额:20O×(17%一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l00×l7%一(51-8)一5=-31(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2o0×13%=26(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1)>当期免抵 退税额(26)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免)的计算。第二项销售使用过的且 属于2008年l2月31EI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计征,销项税额= 23.4÷(1+17%)×17%=3.4(万元),影响出口退 (免)的计算。第三项销售旧货业务,购 进时已经抵扣进项税,按正常销售货物计征 ,销项税额=l17÷(1+17%)×17%=17(万 元),并影响出口退(免)的计算。 这样,当期“免、抵、退”税的计算中,当期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8万元和当 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不变,但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发生了变化: 当期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7+3.4 +l7)一(51+5.1—8)-5=-15.7(万元) 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7)≤当期免抵 退税额(26)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l5.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 应退税额=26—15.7=10.3(万元),结转下期的 留抵税额为0. (三)设定案例时点跨越时间窗1212009年 1月1日 改变第二种假设中的案例内容,即涉及 销售旧货业务中的第二项的固定资产、第三 项的物料用品两者的购人时间都改为2009 年1月1日以前,其他内容不变,则当期“免、抵、 退”税的计算结果为(具体分析略): 当期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一 l00×l7%一(5l+5.1—8)-5=-36.1(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6.1)>当期免 抵退税额(26)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0,而结转下期的留 底税额为10.1万元。一 作者单位:湖南女子学院会计系 201 2 8财会学习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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