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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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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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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1997]16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83号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实行后,许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些单位愿意以干部身份接收,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为有利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的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考虑与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关于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有关精神相协调,经研究,暂就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职或被辞退后的身份按再就业后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发布于: 200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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