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3]6号
平邑县
关于转发《临沂市〈关于进一步深 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县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我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改变过去不落实机制不活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利益不直接的状况,放活林地使用权,搞活经营权,逐步建立起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林来特点的管理,加快林业建设的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临政发(2002)61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坚决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林业产权制度 改革 通知
平邑县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印120份
临政发[2005]61号 临沂市
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市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全市林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林业发展新机制,全面实现“十五”林业发展的宏伟目标,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就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不懈地开展植树造林,取得了很大成绩。到目前,,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20.6%,生态环境有了初步改善。各地从实际出发,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林权制度方面也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还很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深入、机制不活、产权不明,责、权、利不分,造、育、管、脱节是主要制约因素。对此,各级要从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林权制度的重要性,下大决心,定硬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林权制度改革,为林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建立投资、经营
主体多元化,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为目标;明确林地所有权,放活林地使用权,鼓励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林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提高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利于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积极性。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不同林地的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改革的内容和形式,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程序要公开,公平竞争,公开操作,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四是坚持“面积宜大不宜小、期限宜长不宜短、价格宜低不宜高”的原则,让最大利益于社会、于群众。特别对长期绿化不起来的荒山,要采取优惠,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五是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经营、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渠道,鼓励、支持多元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林 业。六是坚持依法治林的原则。依法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规范林地流转程序,保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基本形式 (一)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县级以上规划的宜林荒山(滩)荒地、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沟渠、道路两侧、城镇绿化用地的使用权; 4.依法批准用于生态保护性开发利用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林木的使用权。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
本着先内部(指林地所有者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后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的原则,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通过下列形式投资经营林业。 1.竞价拍卖。由林地所有者利用竟价方式公开拍卖林地使用权,竞价中标者出资买断一定年限内林地使用权,按照统一规划的划分标准: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林地各30米,城市控制区50米;沂、沭河等主要河流堤岸两侧林地各50米;国道、省道两侧各20米;其他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现有林地已超过此标准的按实际林地界定,达不到的按此标准界定。
(二)明晰权属,确权发证。划定林业用地后,要明确四至界限,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改制前的林地、林木权属要清楚明确;权属不明晰,必须先确权,后改制。 (三)搞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底价。改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林地林木所有者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流转底价。底价应以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林木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林地所有者收益、林木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发现显失公正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因地制宜,搞好林权流转。在保证国家和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搞活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根据有关各方面的意愿和合同约定,林权可进行再流转。林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按照经营目的、成材年限、结果情况合理确定,农田林网、用材林一般不应低于一个轮伐期,经济林一般不应低于盛果期;转让面积规模要适度,应根据立地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国有林的转让方案要逐级报省林业进行培育管护林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得收益除缴纳有关税费外全部归中标者所有。 2.招标承包。由发包方确定标底,实行招标承包,中标者向林地所有者上缴承包金,或与发包方按比例分成收益。
3.租赁经营。由出租者合理确定租金和租赁期限,租赁者上缴租金后,林地、林木经营收益归承租者所有。 4.股份合作。集体、个人及其他单位可以以资金、苗木、技术等要素与林地所有者入股合作,各方按章程联合经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5.私营林业。提倡个人投资,进行规模化造林,兴办以造林营林为主体的私营林业企业。
6.提倡林产品加工企业投资造林营林,建立原材料基
地,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形式要多元化,提倡以拍卖为主,其他形式只要群众认可、合理合法,有利于绿起来、活起来、富起来,都可以大胆实验,真正达到活化机制、增强活力、促进发展、提高效益的目的。 四、改革中的主要环节
(一)搞好规划,落实林地。各县区按照全市林业发展目标 搞好各自的林业发展规划,划定林业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后,由县级以上公布实施。规划中的林地包括绿色通道建设用地。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l号)等有关规定,绿色通道林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林的转让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批准;个人所有的林木,可自主转让。
(五)签定合同,变更林权。林权流转的双方必须签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规范林权流转合同文本。合同签定后1个月内,应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严格回收资金管理。林权制度改革中回收的资金,归林权所有者所有。属国家所有的,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拍卖金、租赁费和承包费等,必须纳入集体资金管理,优先用于林业建设。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切实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是一项性很强的、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因此,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成专门的工作队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领导组织林权改革工作。要搞好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制定林权改革的具体办法,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使林权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开展。要强化改革后对林业的投入扶持,确保财政对林业的投入不能减少,、有关林业项目和林业扶持保持不变。
主题词:林业 产权 改革 意见
抄送:有关部门,市、政协办公室,市、检察
院,临沂军分区。
2002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