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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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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办事程序-采购方

采购办事程序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项目工作流程)

1、采购单位向区财政局采购办提出采购需求并提交《集中采购执行申请表》; 2、采购办对采购项目登记后,向区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同时采购单位应与区采购中心签订《南川区采购委托书》。 4、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计划组织采购;

5、采购单位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6、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由采购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采购单位必须签字盖章),采购单位同时应向供应商索取。

7、验收报告送区采购办,区采购办据此作为项目完成后的付款依据之一。

询 价 采 购

各类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询 价 采 购)

一、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程序

(1)采购人填报采购委托书、采购项目申报表、采购执行申请表等,完善采购所需手续。

(2)采购中心向采购办写出采用询价采购的书面申请,由采购办审批。

(3)接受采购人委托,根据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核查采购项目的合理性、技术性、可靠性,与采购人一道测算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

(4)按照采购人的采购要求,编制询价采购文件。

(5)向经过资格预审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函或到现场进行询价。

(6)由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询价小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报价进行评审,按照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合同的签订及验收,并作好询价整个过程的记录,形成采购档案。

公开招标采购

各类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开招标采购)

一、适用范围

单项金额或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采购程序 (一)招标

(1)采购人填报采购委托书、采购项目申报表、采购执行申请表等,完善采购所需手续。

(2)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根据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核查采购项目的合理性、技术性、可靠性,与采购人一道测算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

(3)按照采购人的采购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4)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5)发售招标文件并收集各方反馈意见。 (二)投标

(1)资格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2)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合格的投标人投标前应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3)接受投标人投标书。接受资格审查合格并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书。不得接受投标书封口未加盖公章的以及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书。投标人交纳投标书即投标正式开始,其投标书不得退还。 (三)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前封标的除外),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参加单位和人员:评委、监察局、财政局、采购中心、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等。 (3)开标时,应当由监督机构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中心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由采购中心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评标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

编写的报告。 (五)定标

(1)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采购合同签订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4)监督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

(5)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邀请招标采购

各类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邀请招标采购)

一、适用范围

单项金额或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但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二、采购程序 (一)招标

(2)采购中心向采购办写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书面申请,由采购办审批。

(3)接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核查采购项目的合理性、技术性、可靠性,与采购人一道测算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 (4)按照采购人的采购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5)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预审公告。

(6)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二)投标

(1)资格审查。审查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2)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合格的投标人投标前应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3)接受投标人投标书。接受资格审查合格并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书。不得接受投标书封口未加盖公章的以及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书。投标人交纳投标书即投标正式开始,其投标书不得退还。 (三)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前封标的除外),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参加单位和人员:评委、监察局、财政局、采购中心、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等。 (3)开标时,应当由监督机构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中心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由采购中心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评标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五)定标

(1)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采购合同签订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4)监督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

(5)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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