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00建设公司企业标准
驾驶员管理制度
QG/SGS1521- 2001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驾驶员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单位的驾驶员管理 2 引用标准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3管理职能
公司所有驾驶员年审、年检,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资格审查。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各单位挑选驾驶员时,应保证被挑人的思想品德、文化程度和身体素质条件、人力资源部应将审核后的名单报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备案。
4.2驾驶证的办理,应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查、签署意见,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具体手续的办理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实施,私自办理的驾驶证,不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准驾驶公司的机动车辆。
4.3新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新驾驶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经本单位和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发给内部驾驶员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4.4长期脱离驾驶岗位(一年以上)者,不得重新驾车,确因工作需要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并经考试或参加交警组织部门的培训班考试合格后方准驾车。
4.5驾驶员应参加片组安全活动,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根据情况进行补课或不予办理年度驾驶证件的审验。
4.6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上岗证》才能驾驶除吊车以外的机动车辆(汽车、叉车、高空作业车等);汽车吊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上岗证》、地方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三证齐全才能上岗;履代吊驾驶员必须持有地方部门颁发的《操作证》、《驾驶员上岗证》才能上岗。招聘的驾驶员必须办理《驾驶员临时上岗证》以及其它证件齐备才能上岗。
4.7单位车管部门或领导唆使、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如发生事故,除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对唆使、怂恿者予以行政处分或罚款。对于有驾驶证但无公司《驾驶员上岗证》人员均不可驾驶公司车辆,违者予以行政处分或罚款,造成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单位车管部门应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情况,对年老体弱者及不适宜担任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反映,按管理程序和权限调换工作。
4.8证件(如:驾驶证、机动车行车执照、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船保险证、公路运输营运证)丢失,应由丢失人写出申请补发报告,单位签署意见后到公管机关办理登报、补证手续,费用自负;公司上岗证、地方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丢失后,由丢失人写出申请补发报告,单位签署意见后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补办。
4.9行车途中,严禁私自搭客载货,捞取额外收入或者绕道办私事以及其它违法行为,违者予以罚款及行政处分。
4.10司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被交通部门罚款、扣证的一律由本人负责,罚款单据不得报销。
4.11严禁酒后驾车。凡是酒后驾车者,不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均吊扣其驾驶证,并永久取
消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资格。
4.12招聘的驾驶员在合同期内和公司驾驶员一同执行本规定,违者接受同样规定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处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处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