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是时代的呼唤与要求。教育,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倍受社会和家庭的关注。构建家庭、社会、学校"三位一体"的立体教育网络,有机整合学校、家庭的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的工作也成为我们每位教师应该关注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与人之间沟通信息、融洽感情的方式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我们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家校联系的具体目的,有选择性地利用电话、网络、书信或登门拜访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家校沟通,和家长沟通信息,融洽感情,协调统一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使我校的学生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充分享受快乐的童年,身心得到健康、和谐的发展。为此,学校完善了原有的家访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家访行为。
二、家访时机
班主任作为学校各种教育力量的协调者,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为此班主任在一学年内应该家访学生家庭一次,各任课教师应该根据自己的教育教学情况,有选择地对部分学生家庭进行家访。
1、当班主任或任课教师走马上任时,对班级中的部分学生进行一般性家访,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了解家长对待子女的态度和教育方法,为子女提供家庭教育条件等。
2、当学生有了学习或思想上的进步,获得了特别突出的成绩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及时家访,向家长做恰如其分的汇报,给家长以热情的鼓励,勉励学生再接再厉。
3、当学生在思想上、行为上出现异常征兆或已出现了一些不良行为时,为了取得家长的配合,及时家访,运用委婉的语言,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正在发生的异常变化,提醒家长给予注意,并同家长一起商讨教育对策。
4、当学生和父母发生了矛盾冲突,有了情绪对抗、隔阂,影响了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应及时家访,和家长促膝谈心,交流如何教育、理解不同代人的看法。
5、当学生家长出现了不良的教育观或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应及时上门做好纠正家庭教育观、教育方法等方面错误的工作,以便家校统一教育要求,提高家长的教育素质,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6、当学生本人发生意外(如病休、受伤),或由于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如学生家庭发生灾难)对学生造成很大影响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及时登门,代表学校和班级对学生及家人表示慰问,并帮助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问题。
7、当教师和学生或家长产生误解,有了情绪对抗或隔阂,有可能影响师生关系或影响教师和家长之间的关系时,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应该及时登门拜访,和家长进行沟通,消除误解,融洽情感。
8、家访的最低量化指标:
班主任每一学期到学生家中家访,起始年级应达到全班总数的55%,其他年级应达到全班总数的40%。任课教师应随同班主任家访,三年内必须家访所在班级的所有学生。
三、家访的内容:
1、学生在校实际情况汇报。
2、学生在家实际情况询问。
3、了解学生家庭的结构、经济状况、环境、教育等情况。
4、与家长协商共同教育学生的措施、方法、手段。
5、协调学生与家长的关系。
6、联络教师与学生、学生家长的感情。
四、家访原则
家访必须分层次进行,不得只进行后进生的家访,而应包括中、上等学生的家访,可以以后进生的家访为主。
1、目的性:家访前要确定好家访目的和内容,使家访有的放矢,重点突出。
2、关怀性:要从关怀、爱护学生、鼓励学生向上为出发点,真实反映学生在校表现,切忌把家访变成"登门告状"。
3、情感性:家访时要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和家长亲切友好地交换意见,使家长在情感上与教师缩短距离,产生共鸣。
4、教育性:要把家访看成是家校沟通教育思想的机会,使家长逐渐认同学校的育人理念,采取一致的教育步调,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五、家访的注意事项:
1、家访后,班主任应如实填写家访登记表,并让学生家长在家访登记表上签字。
2、家访中,应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忌片面孤立地看问题。
3、家访时,学生、学生家长都应在场,个别问题可要求学生回避。
4、每位教师在家访之后,应该及时做好记录,简要记录家访时间、家访对象、家访目的、家访成果等,为自己的工作留下痕迹。每学期结束时,每位教师将自己的家访记录上交政教处。
六、考核
每学期由各年级组收齐家访记录,上报政教处,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家访记录进行检查考评并通报。
学校把教师家访情况作为教师师德情况的重要内容,家访日记存入教师本人师德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岗位聘任、职评的重要依据。
选取优秀家访日记上报市教育局编辑成册。
对家访活动中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家访经验进行推广。
1、幼儿园以国家规定的普通话为校园文化语言,教师以普通话为教学语言,幼儿以母语普通话为主要学习语言,公共活动以普通话为交际媒介。
2、倡导“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文明语,做文明人”是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的宗旨。
3、成立幼儿园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各部门配合幼儿园整体工作,形成“推普”工作网络。实行责任分工,职责明确。业务部门负责教职工语言文字培训工作,年级组负责教师、幼儿日常用语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党工团支部负责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网站的宣传和校园环境,总务部门负责后勤职工的语言文字工作和室内外各种标牌规范使用汉字和语言文字工作宣传牌的设置。
4、把教师普通话水平和“推普”工作纳入教师考核、奖惩、聘任、竞争上岗等各环节,把对幼儿普通话的训练、测试等纳入班级管理考核之中。
5、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幼儿园不得录用没有取得普通话资格证书的教师。
6、教师书写汉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生造简化字、异体字。教师写宣传栏,在黑板上写字等,必须用规范字,不得草率。
7、全面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定期培训活动,提高教师使用普通话的能力和规范语言文字的`能力。
8、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对于做得好的个人和班级作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的依据之一。
9、针对幼儿的年龄特点开设语言区,开展诗词学习、看图讲故事、拼图讲述、识字认读等活动,发展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增强幼儿说话的逻辑性。开展“小青蛙故事”和看图编故事比赛,锻炼幼儿用普通话说故事的能力。组织幼儿参加“推普周”和“啄木鸟”活动,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鼓励幼儿学说普通话。每年积累一些在幼儿中开展语言文字教育的活动资料。
10、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园务工作计划,定期开展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检查、研讨语言文字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使之得到及时整改,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园的语言文字工作。
一、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一道去做的原则;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发扬民主与正确指导相结合的原则;说服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的原则;身教与言教相结合的原则;表扬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
二、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进行,保证中心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实际,摸准思想脉搏、调查研究、掌握群众的基本情况,摸清群众的真实思想,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四、支部成员要做到以情感人。一是要经常深入群众,与他们打成一片,成为知心朋友;二是关心群众疾苦,及时排忧解难,成为他们贴心人;三是尊重信任群众,与群众建立感情。
五、支部要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坚持参加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党课教育每季不少于一次。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艰苦奋斗,争创一流的精神。支部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一定做到,凡是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七、思想政治工作要调动工、青、妇各方面力量,落实责任制,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使之渗透到各个方面。
八、党支部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阵地,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思想教育内容贯穿其中,使教育生动活泼,收到实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这次检查站值班工作中,因为疏忽麻痹大意,导致矿石被非法偷运过站而没有被发现。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错误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
6月21日,这是我们值班的第三天晚上。由于前三天值班期间均没有发现任何非法偷运矿石的情况,因此就乐观的判断,经过这段时间县、乡的大力整治,非法偷运矿石的行为基本上得到了杜绝。所以在值班到晚上十二点多的时候因为困就把检查杆锁好睡了。后半夜也没有起来查看过往车辆,导致了这件事情的发生。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是自己放松工作要求,忽视工作职责的结果。记得在之前,乡上各位领导曾反复嘱托,在值班期间要认真踏实,提高警惕。在值班的前两天我也经常提醒自己要警惕,然而经过几天的观察没有发现任何情况,所以慢慢放松了警惕心。因此,这次发生的事情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犯了一次严重的错误,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嘱托,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欠缺。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更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发生这样的事,绝对事自己没有从思想到行动上重视这项工作的结果,现在,我深深感到自己工作责任心的欠缺和对工作职责的忽视,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情况。如果不是这件事情的发生,并且进行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将会是及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的及时觉醒,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向领导和同志们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情的恶劣影响,如果在这项工作中,大家都想我一样欠缺责任心,不充分重视这项工作,那么怎么能把这项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不遵守工作职责的观念,其影响是可怕的。这件事的后果事十分严重的,影响事十分恶劣的。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会接受。同时我恳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在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20xx年xx月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秉持预防为主、预防融合的方针,创建非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予的结核病预防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推行以及时辨认出患者、规范化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预防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结核病预防能力建设,逐步构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分工明晰、协同协调的预防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拟定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非实行;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预防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选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预防资源,对结核病预防服务体系给与必要的和经费积极支持;非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非全面落实肺结核患者化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非积极开展结核病多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预防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非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培训,提供更多预防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应用性研究。
第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确诊化疗,全面落实化疗期间的筛检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预防工作中履行职责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管理结核病患者和疑为患者的诊疗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身心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居家化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科学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对求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展开身心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预防和科学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展开存有针对性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分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建议,规范提供更多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专门从事结核病预防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碰触粉尘或者有毒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极易并使肺结核蔓延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重点实行以下病毒感染防治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绝制度,特别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蹊跷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实行必要的'防水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出现。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合乎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形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按照有关预案实行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积极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医学观察,必要时在请示本人同意后对其实行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辨认出、报告与备案
第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展开结核病筛查和诊断。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对肺结核患者展开确诊,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展开管理备案。备案内容包含患者确诊、化疗及管理等有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化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备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化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肺结核患者制订合理的化疗方案,提供更多规范化的化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着急、重症肺结核患者应负抢救的责任,应及时对患者展开医学处理,严禁以任何理由扯皮,严禁因求诊的患者就是结核病病人婉拒对其其他疾病展开化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居家化疗的肺结核患者展开定期看诊、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推行银行机构管理,提供更多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防治、患者辨认出、化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情况展开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管理防治与掌控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诊、化疗、管理和信息打印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跟踪、患者督导管理和身心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行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预防工作的须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介绍情况,索要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展开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维护患者的隐私,严禁外泄患者个人信息及有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不予协调,如实提供更多有关情况,严禁婉拒、阻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废止,通报批评;导致肺结核传播、盛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实行防治、控制措施引致出现或者可能将出现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防治掌控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定,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废止,通报批评,给与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辨认出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职责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掌控、培训等预防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谎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为肺结核患者确诊化疗的,或者婉拒门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漏牵涉肺结核患者、疑为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化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定,引致肺结核传播或者盛行,给他人人身、财产导致侵害的,应依法分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以下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为肺结核患者:凡合乎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1)存有肺结核蹊跷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诱发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弱阳性;
(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表明与活动性肺结核吻合的炎症。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所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轻易碰触的人员,包含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病毒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出现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跟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防治掌控机构的指导下,对比伯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求诊的肺结核患者和存有蹊跷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展开追访,并使其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求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管理表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__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加强政治、文化理论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每周自学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并做好学习笔记。
2、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各种活动,政治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参加。
3、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有事请假。
4、各科室必须在开学初做好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做好工作总结,工作成绩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提拔晋升的依据,并按制度兑现奖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