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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刻录电视剧委托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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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刻录电视剧委托合同

  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请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签约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合同联系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如甲方为自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聘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甲方取得的资格和相关许可证包括:

  (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2)取得计划摄制电影《 》(以下简称“电影”)

  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3)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取得计划摄制电视剧《 》的(以下简称“电视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其他:

  (7)以上相关许可证详见附件1

  3.乙方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 为乙方的正式签约导演。

  4. 具有导演电影(电视剧)的相关资质和经验;

  5.甲方决定聘请乙方签约导演 担任电影(电视剧)《 》(暂定名)的导演,乙方同意指派导演 参与该电影(电视剧)的拍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乙方指派的导演(以下简称“导演”)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应于 年 月 日前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向甲方履行报到手续。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

  1.2导演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电影片(电视片)拍摄完成,经过相关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日。

  (2)其他: 。

  1.3导演的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拍摄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具体包括:

  (1)拍摄筹备期:

  ①参与确定电影片(电视片)文学剧本的选用、定稿;

  ②参与选择、确定拍摄场地;

  ③参与选择、确定演员,并经甲方或制片人认可;

  ④与演员及参与摄制各部门商讨并确定具体拍摄计划和要求

  ⑤其他:

  (2)拍摄期:制作导演工作脚本;按照剧本、摄制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进行拍摄,摄制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详见附件2;

  (3)后期制作期:

  ①组织进行电影片(电视片)的全部后期制作;

  ②组织确定全剧的音乐及录音工作;

  ③组织完成电影标准拷贝(电视剧母带);

  ④组织制作宣传片、拍摄花絮等。

  (4)根据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与电影片(电视片)摄制工作有关的工作会议。

  (5)协助电影片(电视片)的送审工作,做好审查工程中的修改工作,保证审查通过(政治因素除外);

  (6)行业惯例中通常由导演完成的其他工作;

  (7)甲方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导演的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以及甲方要求或指定的其他地点。

  1.5导演在本合同工作期间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周超过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次,超过前述约定的工作时间,甲方应支付每小时人民币 元的加班费。

  第二条 酬金、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

  2.1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其中: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方、乙方及乙方指派导演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后电影片(电视片)完成拍摄并发行的,甲方除向乙方支付固定酬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分红款,支付标准为电影片(电视片)获得的纯利润的百分之 ,纯利润是指: 。

  2.2支付方式

  2.2.1固定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 期支付: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导演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自乙方指派的导演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开机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完成摄制计划的一半工作内容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大写 元);

  (5)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停机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6)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完成后期制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7)甲方应自乙方指派的导演按照本合同1.2款的约定结束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8)固定酬金包括平日和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

  2.2.2分红的支付:甲方应自完成电影片(电视片)的财务决算(包括收入及纯利润)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2.3如非因导演的原因,电影片(电视片)拍摄延期或甲方要求增加集数或天数的,则甲方应按照增加拍摄 (每集/每天)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向乙方支付报酬。

  2.4甲乙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一笔费用,甲方向乙方指派的导演按照2.1和2.2条的约定支付报酬。

  2.5关于税费

  2.5.1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税前(税后)。

  2.5.2前款约定为税后的,甲方应代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向乙方指派的导演提供缴税。

  2.5.3甲方应将前述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2.5.4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将酬金支付给乙方,不再向乙方指派的导演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酬金,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及经过甲乙方同意的除外。

  2.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指派的导演向甲方出具其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经纪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书面文件,且乙方对该事实未予否认的,甲方有权将自收到乙方指派的导演该书面文件之日尚未发生的酬金直接支付给乙方指派的导演。

  2.6其他费用和待遇

  2.6.1导演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导演在工作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住宿标准:

  饮食标准:

  交通标准:

  2.6.2甲方应承担导演往返国内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若导演因本合同约定工作之外的原因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2.6.3若甲方要求导演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6.4甲方应在其工作场所为导演配备一间不少于 平方米的办公室,为导演专属使用。

  2.6.5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为导演指派或聘用 名经导演认可的秘书或助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6.6甲方应为导演办理合同生效期间的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1)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其他: 。

  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工作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导演人身意外伤害,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后仍不足以补偿导演的实际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如因导演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导演人身意外伤害的,相关责任和损失、费用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自行承担。

  2.6.7甲方应承担的导演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3。

  2.6.8甲方未按照本款规定的标准向导演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有权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并先行垫付,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

  第三条 电影片(电视片)的制作要求和标准

  3.1本剧用高清(数字)设备拍摄制作;

  3.2片长

  电影片片长 分钟(电视片为 集, 分钟/集);

  3.3成品标准

  胶片(母带)标准: 。

  字幕标准: 。

  第四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4.1甲方依法享有电影片(电视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电视片)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剧中人物造型、剧照、台词及相关文字材料的相应权利。

  4.2导演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片(电视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4.3为宣传、推广电影片(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导演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4.4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电视片)获得 国家级奖项或 国际奖项)的,甲方承诺在获奖之日起 日内给予乙方奖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5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电视片)获得与乙方指派的导演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五条 保证、承诺和保密

  5.1各方保证: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之严重程度,其他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5.2甲方保证和承诺

  5.2.1甲方保证:甲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影片(电视剧)制片单位。

  5.2.2甲方保证:已(将)取得下列证照: (根据下列序号选择)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证)》、

  ③《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证)》(如已取得甲证,则无需另行申请乙证。)

  上述证照如果甲方已经取得,则甲方保证在有效期内;未取得的则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 (时间)取得。

  5.3乙方保证和承诺

  5.3.1乙方保证:乙方与乙方指派的导演系劳动/经纪合同关系,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内,乙方与乙方指派的导演之间的劳动/经纪合同持续有效。乙方与乙方指派的导演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或者经纪代理合同纠纷与甲方无关。

  5.3.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会使乙方指派的导演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不会给乙方指派的导演安排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工作。

  5.3.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导演存在违约或其他责任,而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和乙方指派的导演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导演提供初步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包括甲方的投资及付款计划),并经与导演协商确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2。

  6.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导演提供电影片(电视片)的文学剧本。导演可以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及协调,可要求剧本原作者或另行聘请编剧进行修改。

  6.3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摄制计划或摄制预算;甲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4为宣传、推广电影片(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导演参加电影片(电视片)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此支付酬金;如果该类活动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之后,导演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6.5甲方要求导演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导演支付税前(税后)人民币 元(大写 元),导演亦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6.6甲方要求导演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导演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费用标准及承担方式同2.6款的规定。

  第七条 乙方及导演的权利义务

  7.1乙方享有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取得酬金的权利。

  7.2乙方应要求或敦促其指派的导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7.3乙方指派的导演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进行电影片(电视片)的摄制工作。

  7.4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7.5导演在拍摄期间,如遇到个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理。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逾期返组而影响剧组的拍摄工作,将视作是乙方及导演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及导演自行承担。

  7.6导演在受聘拍摄期间应向甲方提供离组期间的所有联系方式,保证配合拍摄工作中的人员调动,完全服从甲方的管理规定和拍摄进度安排。

  7.7乙方指派的导演应严格履行合同附件2约定的摄制计划、预算,未经甲方同意,导演不得擅自更改。

  7.8乙方指派的导演应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的导演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7.9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可以为本剧争取各种形式(实物或场地提供、资金等)的赞助,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7.9.1争取赞助所需签订的相关合同应由甲方签署或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7.9.2赞助资金或赞助实物等均用于本合同电影片(电视片)的拍摄,并以该资金或实物价值(双方协商估价、评估或拍卖价格)由剧组财务人员入账核算。

  7.9.3对于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争取的赞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赞助资金或相应价值 (税前/税后)的 %作为奖励费。

  第 违约责任

  8.1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导演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片(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3)如果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4)乙方指派的导演依据第10.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5)其他: 。

  8.2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导演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或其指派的导演原因导致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片(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因导演拍摄时擅自更改剧本而导致电影片(电视片)未能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查,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3)在本合同约定工作期间,乙方指派的导演为其他第三方工作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如果甲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导演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5)甲方根据第10.3款第(1)、(2)、(5)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6)甲方根据第10.3款第(3)、(4)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尚未发生的酬金。

  (7)其他: 。

  8.3因乙方指派的导演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因乙方指派的导演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以及赔偿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10.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指派的导演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2)乙方和乙方指派的导演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者附件6的承诺书,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3)乙方指派的导演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乙方指派的导演未能有效处理剧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制片主任、主要演员等)之间的关系,导致造成不可调和的问题或冲突;

  (5)乙方指派的导演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达 次以上,严重影响摄制计划的完成;

  (6)乙方指派的导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及剧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乙方指派的导演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因乙方或其指派导演的原因,甲方延迟开机超过 日的;

  (2)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

  (3)甲方延期支付乙方酬金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4)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5)甲方被依法吊销下列证照之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③《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电影片(电视片)摄制期间,甲方未按约定投资或付款累计超过应投资或付款金额的百分之 的;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3款的规定的;

  (8)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5甲方、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被通知方当日解除,但在解除生效之日起 日内各方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工作和义务。

  10.6非因一方过错,出现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拍摄延期,各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的顺延,各方因此均无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天气原因;

  (2)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

  (3)本合同之外其他方原因

  前述规定的情况致使拍摄迟延或中断超过 日,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10.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保密

  11.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合同第11.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11.2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11.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11.4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内乱、战争、任何、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12.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12.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 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10.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3.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13.3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联系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三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4.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4.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16.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6.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17.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7.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7.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7.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 合同附件

  18.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附件如下:

  (1)甲方相关证件;

  (2)摄制计划、工作进度安排;

  (3)费用标准;

  (4)剧组规章制度;

  (5)乙方指派的导演身份证件复印证。

  (6)导演承诺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导演承诺书

  致 (《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之甲方,下称甲方):

  鉴于甲方将要(或已经)与本人的用人单位即_________(《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之乙方,下称乙方)签订《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聘请本人担任电影(电视片)《_________》(暂定名)中的导演,本人特在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与乙方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订立有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目前系合法有效存续;据此,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导演聘请合同》,(注或者:本人与乙方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订立了经纪代理合同;该经纪代理合同目前合法有效存续;据此,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指派本人担任导演。

  二、本人愿意接受乙方的指派。

  三、本人完全清楚、理解并接受《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若此合同得以签署并生效,本人将依法遵守并履行应由本人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四、本人具有导演电影(电视剧)的相关资质、经验以及能力。本人在签署本承诺书时,任何、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人履行《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五、本人保证:在与甲方签订的《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期限内,不会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六、本人保证:向剧组提供的本人的相关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

  七、本人保证:为摄制电影片(电视片)而进行的筹备、构思或提供的所有素材、创意等皆系自己原创,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八、本人承诺:将遵守甲方制定并公告的一切规章制度。

  九、本人承诺:在《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有效期内,若本人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经纪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人仍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导演职责,直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十、本人承诺:甲方将《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中约定的酬金及相关费用直接向乙方支付,除非本人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经纪代理合同)终止或无效,否则本人不会向甲方索取任何性质的酬金或费用。

  十一、本人承诺:无论因何原因导致本人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经纪代理合同)终止或无效,本人将于该劳动合同(或经纪代理合同)终止或无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否则,本人无权要求甲方直接向本人支付截至甲方收到书面证明之日尚未发生的酬金。

  十二、本人承诺:若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保证和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导演(签字):

  年 月 日

光碟刻录电视剧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有意将其人生经历中的全部或部分事件作为素材创作电视剧文学剧本并根据文学剧本摄制电视剧,乙方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其有意以甲方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创作电视剧本并根据剧本摄制电视剧;

  甲方同意乙方以其人生经历作为素材摄制电视剧;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许可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或委托他人将其所发生的全部或部分事件、遭遇、人生变故等人生经历作为素材,进行电视剧本的创作,乙方根据所创作的文学剧本摄制电视剧。

  第二条许可期限

  许可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____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许可范围

  乙方只能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视剧以及在相关关联工作中如电视剧的宣传推广发行活动使用甲方的相关人生经历,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否则,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四条许可类型

  本合同为专有许可,在许可的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其人生经历创作文学剧本并摄制电视剧或电影、话剧、广播剧等作品;甲方如有违反,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使用费及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费用划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_________,账户号:_________。

  滞纳金:如乙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应付款项,则甲方可按日计提应付款项的5‰,向乙方追缴滞纳金。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

  对于根据甲方人生经历而创作的电视剧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创作文学剧本的编剧享有;乙方则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所摄制电视剧的著作权。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光碟刻录电视剧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有关音像制品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委托制作光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

  一、节目源:____

  节目源类型复制品类型节目名称提供日期备注

  二、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

  费用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____

  母带转录费个:____

  母盘费片:______

  压片费片:____

  菲林制作费:____

  盘盒:____

  彩封设计费:____

  彩封:____

  包装(塑封)费:______

  其它费用:____

  金额总计(元):____

  大写:____

  三、质量标准:

  复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及双方所约定的标准。

  四、交货时间: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五、交货地点:____

  六、交货方式:□受托方送货到北京市内指定地点______□委托方自提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签订后委托方预付货款的30%即____元;

  2、余款在交货时全部结清。

  八、双方责任:

  (一)____方责任:

  1、委托方须提供以下文件:

  、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复制委托书的原件(复印件无效);

  、版权协议及版权委托书;

  、外国产品的版权认证文件;

  、法律规定的其它文件。

  2、委托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受托方付保证质量的、可用于复制的节目源类型及必备相关资料,如:节目源,菲林及打样,包装材料等等。

  3、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方式付款。

  (二)____方责任:

  1、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光盘按约定的时间与数量交付委托方(数量误差在万分之二内为合理误差)。

  2、如因受托方责任导致少交或错交货物,由受托方负责调换。如由此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按实际损失额给予赔偿。

  3、受托方不得私自加录、销售光盘,不得将委托单位提供的母带、模版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复制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九、复制产品的版权: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复制的产品的版权由委托方负责,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不得擅自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如委托方未取得版权使用许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如果受托方擅自使用或向第三人转让按盗版相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1、如委托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节目源类型及必备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节目源类型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受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2、委托方须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未履行部分货款的5‰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向双方各自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

  委托方代理人(签字):受托方代理人(签字):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电话:电话:

  签定日期: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定日期: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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